债法总论__无因管理 Flashcards

1
Q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分类?

A

1.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的基础上,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2.分类:
1)正当的无因管理

2)不当的无因管理

3)意义:
a.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b.而不当的无因管理,不能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须经被管理人主张发生无因管理效力,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的权利受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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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A
  1. 管理他人事务
  2. 具有管理意思
  3. 无法定和约定义务
  4. 管理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VS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3同上
4.无因管理不利于被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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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管理他人事务中,事务的范围?

A

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

1.可以是财产性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项
如抢救落水儿童

2.可以是继续性事项〈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父母〉
或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水果摘下并出售〉

3.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
或事实行为〈如救火〉

4.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事项

2)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3)依法必由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事项:
如登记结婚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如放弃继承权

5)单纯的不作为:
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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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他人事务的含义?

A

1.误把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也不成立无因管理

2.他人事务包括两种:
1)客观的他人事务

2)主观的他人事务:
事务本身是中性,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成为他人事物:
如为本人的意思,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3.他人必须为特定的人:
特定一人或数人
〈因为无因管理是债,债的双方主体必须特定〉

4.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
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5.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即使对本人发生了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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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对他人事物的管理行为?

A

1.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2.无论管理行为是事实还是法律行为,
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属于事实行为,
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限人只要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

3.a.因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以自己名义或本人名义

b.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
无因管理的权利,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法律行为的不成立,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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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具有管理意思的概念?

A

1.管理意思:
是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2.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两种情形:
1)误信管理:
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

2)不法管理:
明知是他人事物,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

3.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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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A

1.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
不成立无因管理

2.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
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1. 不具有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
    a. 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b. 但是可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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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利于本人的含义,和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的例外?

A

1.利于本人:
管理事务的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

2.三个例外:
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背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

1)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
包括公法上缴纳捐税;私法上的,修缮他人具有危险的建筑物等

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3)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如拉住欲跳崖自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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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A

1.具有违法阻却性:
在管理必须的限度内,介入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

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因此受有的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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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管理人的义务?

A

1.适当管理的义务:
1)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2)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管则已,管必管好〉

3)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
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1)一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

2)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
a.本人指示继续管理:
转化为委托合同

b.指示停止管理,可管理人仍继续管理:
属于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
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1)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况报告本人,
终止时应报告其始末

2)计算义务:
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的金钱:
a.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b.如果有损害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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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管理人的权利?

A

1.有权请求本人偿付:
1)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的利息

2)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

3)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 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白干〉
  2.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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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不当的无因管理VS误信管理;不法管理?

A

1.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其余要件,与正当无因管理相同

2.概念区分:
1)不当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
只是不能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2)而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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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不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A

1.无违法阻却性:
若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本人的偿付义务:
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1. 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
    a. 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b.此时符合侵权要件的,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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