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民事法律行为1 Flashcards

1
Q

意思表示的含义和要素?

A

1.含义:
1)将企图发生一定私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无意思表示则无法律行为

a.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悬赏广告,仅需一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b. 双方法律行为需要两项意思表示对应的一致才能成立,如契约
c. 多方法律行为需要两项以上的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才成立,如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
d. 决议需要多项意思表示,以符合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方式,达成绝对或多数一致才能成立,如股东大会决议

2.意思表示要素:
1)内心意思

2)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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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内心意思的三个要素?

A

1.行为意思:
受意志控制有意实施行为的意识

2.表示意识: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3.效果意思:
行为所追求的特定法律效果的意识

4.区别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指具体权利义务内容,

如甲表示欲以5000元购买乙的电脑,其中成立买卖合同的意思是表示意识,以5000元获得电脑所有权的意愿是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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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A

是否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表示意识,需要经意思表示解释得出结论。

1.原则:
表示主义(客观主义)
若一个假设的理性谨慎的受理人进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后,有理由相信,表意人为表示时具有表示意识,则成立意思表示;
但是表意人可以类推适用重大误解(需要证明),
撤销已经成立的意思表示,但是有赔偿责任

2.例外:
意思主义(主观主义)

若受领人知道表意人内心欠缺意思意识(或效果意思),
或者受领人对不知道表意人内心欠缺表示意识(或效果意思)具有可归责性,
则以能证明的表意人内心意思为准,此时不成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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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表示行为的类型?

A

表示行为,将内在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
方式包括两类三种:

1明示:
1)以口头,书面的话语或者当事人了解意义的符号作出

2)若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则只能用明示方式作出

2.默示:
间接做出意思表示

1)推定
从行为人做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
如设置自动售货机,是以推定方式做出买卖的要约

2)沉默
a.单纯沉默(消极不作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

b.注意:
沉默,只有在①有法律规定,②当事人约定或者③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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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重要民法规范?

A

1.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
视为购买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有效

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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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意思表示的类型?

A

1.根据是否需要受领: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无需受领,无需向他人作出,

b.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悬赏广告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需要受领,做好相应准备,需要向他人(表示受领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b.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消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债权等。

2.根据受理人能否同步受领:
1)对话的意思表示:
a.又称对在场者的意思表示,

b.如当面谈打电话,在线聊天,视频通话,或者当面将书面合同递交对方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a.对不在场者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

b.如通过使者传话,发电子邮件,中间会隔着或长或短的时间段(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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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

A

两个因素决定:

1.意思表示的类型:
如对话的意思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生效时点不同

2.意思表示的形式载体:
口头,书面,或者公告形式的生效时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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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

A

1.原则:
表示完成时,即作成时生效
将内在意思外在定型化

2.例外: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如遗嘱为死因行为,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宣告成立;但是需要在被成人死亡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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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点?

A

1.了解主义:
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到达主义:
1)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如书信等,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a.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b.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作出主义:
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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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作出的含义和法律意义?

A

1.含义:
指表意人应当使意思表示向受理人方向运动,并且能够预期在正常情况下,意思表示将到达受理人处

2.作出的法律意义:
1)作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
未经做出,即使意思表示已经因某种原因到达相对人,
仍然不能生效

2)行为表意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状况判断时间:
作出的时点

因此表示作出后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生效不因此受影响

3)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的判断时点:
(是否存在诸如错误,受欺诈,受胁迫之类的瑕疵,是否属于通谋虚伪行为或争议保留),均以作出的时间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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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

A

非对话方式:

1.口头:到达主义
1)表示使者:
实际传达于受领人之时

2)受领使者:
口头表达到达受领使者,+并且能够期待受领使者能够向受领人传达时,意思表示生效

注:
①意思表示权限,可由相对人(意思表示受领人)明示或者默示授权获得。
②无授权的场合,可依照交易观念加以认定。
原则上,相对人的配偶,管家,秘书可认定为受领使者
③受领使者未传达或者迟延传达的风险由相对人承担。

2.书面:到达主义
1)普通书面:
已进入受理人的支配范围,+受领人具有知悉可能性

2)数据电文:
进入特定系统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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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意思表示生效的特别规则?

A

1.对无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
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意思表示生效

2.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
1)原则:
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2)例外:
a.纯获法律上利益

b. 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
c. 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

3.对受领人的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到达代理人时生效,
无需转达,可独立决定

4.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 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意思表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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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意思表示的解释: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原则?

A

1.原则:表示主义

2.例外:意思主义
两种情形:
1)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除表意人外不存在其他需要保护的人
例外:对悬赏广告的解释采取客观主义(例外的例外)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虽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但:
a.受领人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就不会对外在表示产生信赖,无需受到保护

b.虽然不一致,并且受领人不知道,但是受理人在进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后,应当知道表意人的内心真意

3.注意: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受理人不享有其他解释资料,只能从外在表示推知表意人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就被确定为受理人在尽到合理的交易上注意义务之后 所理解的 外在表示的内容

2)假想的理性人受领人视角:
指具体受领人的实际理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般理性人处于受领人地位将作何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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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A

1.根据意思表示:
1)单方法律行为:
a.仅由一方的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b.分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授予委托代理权,解除合同)

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契约)
只需双方当事人的两个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
+对应的达成异向的一致
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多方法律行为:
a.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

b.同一方向的平行的达成一致

4)决议:
a.依照法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

b. 有两个以上意思表示 同向的达成多数的一致或者完全的一致成立
c. 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处分按份共有物的决议等
d. 注意:一旦通过对反对者也有约束力。

2.
1)财产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
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继承财产的遗嘱,

2)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
如结婚,协议离婚,解除收养,订立确定监护人的遗嘱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
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仅产生债权债务的负担)
也可以是多方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

2)处分行为:
a.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b. 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 –如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易主,都是准物权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
a.法律上给予原因,作为法律行为自身内容,包括清偿原因,负担原因,赠与原因

b. 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
c. 若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无效

2)无因行为:
a.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b.我国只承认:
①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非直接当事人之间)
②委托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

5.主法律行为 VS 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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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借款合同的性质?

A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在提供借款时生效。

  1. 提供借款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
  2. 是单务合同,但是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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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概念区分(捐赠,捐助,遗赠,赠予,遗赠抚养协议)

A

1.捐赠=赠与,双方法律行为。

2.捐助:
单方+生前+无偿+非要式+可代理

3.遗赠:
单方+死因+无偿+要式+不得代理

4.赠予:
双方+生前+无偿+非要式+可代理

5.遗赠抚养协议:
双方+兼具生前与死因+有偿+非要式+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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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素?

A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2.特殊成立要件:
1)遗嘱:
需要做成5种法定形式

2)实践合同:
除意思表示外,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3)5种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⑤债务清偿协议
(如用车清偿金钱债务,实际移转车的所有权时,合同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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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法律行为的生效

A

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1.一般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自由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1)纯获利益:有效

2)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有效

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效力待定

4)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捐助,免除债务等:无效

5)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如订立合伙协议:
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均属无效

4.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

2)效力待定的

3)无效的

4)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

19
Q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及效力?

A

以可撤销的合同为中心

1.类型:
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2)成立时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包括乘人之危

3)因欺诈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4)因胁迫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5)注:损害国家利益的话无效。

2.效力状况:
1)撤销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自撤销权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时,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0
Q

享有撤销权的特定人?

A

1.重大误解:
1)仅误解方享有

2)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

2.显示公平:
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

3.欺诈胁迫:
仅受害人(遭受欺诈胁迫一方)享有撤销权

4.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
1)是否成立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a.应就代理人的主观客观状况为断

b.原则上不能以被代理人的状况为断

2)但是代理人遭受此类情况,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21
Q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被告(被申请人)和限制?

A

1.行使方式:
起诉或申请仲裁 (形成诉权)

2.被申请人(被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要约,解除的通知等)
行使撤销权时,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为被告

2)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以因该意思表示而获得利益者为被告

3.限制:
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1)最长除斥期间:5年
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短期除斥期间:
a.原则上:1年

b. 适用于显示公平,欺诈
c. 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d. 例外:遭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e. 例外:因重大误解,享有的短期除斥期间为3个月。

22
Q

撤销权的抛弃?

A
  1. 明示抛弃: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
  2. 或者以其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23
Q

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A

1.起诉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
自撤销权人胜诉的判决(裁决)生效时,
产生形成力,溯及成立时自始无效

2.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1)应当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
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4
Q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A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或表示错误:
交易上的重要性,兼具客观重要性与主观重要性:

1)主观重要性:
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做出此等意思表示

2)客观重要性:
表意人作为一个假想的理性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做出此等意思表示:

3)下列错误,具有交易上重要性,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a.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b. 对人的特征认识错误(也包括合同第三人)
c. 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记物数量认识错误
d. 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错误,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错误必须是意思表示的原因,

25
Q

性质错误 vs价值错误?

A

1.对标的物的认识错误,如果是性质错误,且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
可成立重大误解

2.若为价值错误:
不成立重大误解

(因为是性质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产生的结果,具有主观性)

26
Q

解释先行于错误(解释先行于撤销)规则?

A

三层含义:

1.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双方未达成合意的:
合同不成立,无重大误解问题

2.虽有表面上的错误,但经由解释,表达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一致:
不成立重大误解

3.按照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表达行为的规范意思与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一致,+且错误重大,符合构成要件的:
成立重大误解

(结合温和表示主义解释规则)

27
Q

误载不害真意的规则?

A

1.含义:
若表意人做出过真实意思表示,并就此与相对人(受领人)达成合意,
则即便之后形成的契约文本出现误载,基于误载不害争议规则,亦无需认定错误存在

2.它是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

28
Q

虽成立重大误解,但仍排除错误方撤销权的两种情形?

A
  1. 所发出的错误表示,较其真意,对表意人更为有利

2. 表意人发出对自己不利的错误表示,受领人知悉表意人真意后,愿意以其真意为内容订立契约。

29
Q

狭义的动机错误和重大误解的关系?

A

1.原则上: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因为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做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例外:
使动机产生法律意义,需要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内容:

比如约定动机为合同生效条件或者约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

如若我和女友结婚,则该买卖合同生效。

30
Q

关于重大误解的几个交代?

A

1.表意人利用使者传递意思表示的:
1)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
可构成重大误解

2)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
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的问题。

2.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
风险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交易目的落空的可能性,
当事人涉及此领域,可推断为自冒风险,认定为已经通过合同对典型交易风险作出了安排,
因此意思表示虽然有错误,也可以排除重大误解的适用。

3.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
三种情形:
1)隐藏的计算错误:
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2)公开的计算错误:
a.不构成重大误解

b. 按照误载不害真意的规则处理
c. 通过解释可消除该计算错误

3)共同的计算错误:
双方动机错误的一种,应按照法律行为主观基础不存在的规则处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调整。

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并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成立重大误解时: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重大误解是竞合关系,买受人得以任选其一。

31
Q

欺诈的构成要件?

A

1.一方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1)积极欺诈vs消极欺诈

2)无需说明问题的虚假回答,不成立欺诈。

3)欺诈的恶意或双重故意:
①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希望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②希望对方因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对方因欺诈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1)如果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成立欺诈

2)要求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因果关系:合理信赖规则:
即受欺诈人对欺诈人故意陈述的虚假事实的信赖是合理的。

3.受欺诈人因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要求有因果关系。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
1)需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
仅对个人意见或者观点的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

2)故意对商品或服务做抽象的夸大宣传,或者做抽象的言过其实的吹嘘:
只要未对商品服务的具体性质进行虚假陈述,不成立欺诈。

32
Q

重大误解 VS欺诈?

A

1.同:
均以表意人在意思表示的形成阶段或者表示阶段发生错误为要件

2.异:
1)原则上:不竞合
a.引起错误的原因不同:
重大误解:表意人自发的错误
   VS欺诈:被引起的错误

②动机错误的地位不同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
VS因欺诈陷入动机错误并因此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认可成立欺诈

2)例外:竞合
因消极欺诈,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仍然属于自发引起的错误,如果满足构成要件,也可以成立重大误解。

33
Q

遭受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A

第3人是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1.第3人欺诈订立的合同,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
1)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2)反之,不知道,则不享有撤销权

2.因第3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3人合同:
1)若合同相对人或者利益第3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
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

2)反之,不知道:则不享有撤销权。

34
Q

代理与欺诈的问题?

A

1.是否成立欺诈:
应依照(代理人)的主观状况为判断依据

2.成立欺诈的:
撤销权,由(被代理人)享有

3.规则同样适用于:
成立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35
Q

胁迫的构成要件?

A
  1. 一方或者第3人基于胁迫的双重故意,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2. 受威胁方因此陷入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3. 受威胁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4.威胁具有不正当性:
1)三种情形:
手段不正当;
目的不正当;
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正当。

2)有正当性的威胁不成立胁迫:
a.为实现权利内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

b.长辈施加压力,晚辈出于对长辈的敬畏而订立合同。

36
Q

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

A

第3人采取狭义理解,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传达人

1.因第3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3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特别限制

2.无论涉嫌破人的合同相对人和利益第3人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3人胁迫:
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

3.不同于因第3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因为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37
Q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A
  1. 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 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3.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38
Q

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A

1.概念:
1)有意的不真实:
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2)无意的不真实:
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包括重大误解

2.类型:
有意的不真实,包括4种:
1)真意保留:
a.又称单独虚伪表示(单方虚假行为)
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示
(恶意的"玩笑")

b.效力:
①原则上:有效

②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则无效
注意:
♢对结婚不适用
♢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2)戏谑行为:
a.概念:
即开玩笑,吹牛;
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是法律效果不同;
与真意保留的区别在于:
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者,期待对方不至于产生误认

b.构成要件:
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

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根据各种情况,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真意,不会误解

c.法律效力:
①一律无效

②若当事人信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的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否则承担赔偿。

3)虚伪行为:
a.概念:
双方虚假行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b.构成要件: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与真意不符;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c.效力:
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

②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4)隐藏行为:
a.概念:
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必须与虚伪表示在一起

b.构成要件:
表意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另外做成虚伪行为;
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效力

c.效力:
①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

②隐藏行为的效力适用法律关于该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则判断,如阴阳合同。

39
Q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A

以效力待定的合同为中心

概念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40
Q

限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转化?

A

1.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转化为自始无效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2)法定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效力待定合同溯及合同成立时自始有效:
注意:
1)追认权是形成权:
a.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

b.可以采用方式:
明示,推定(如特定行为)或者单纯沉默(限于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有约定时)

2)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非对话)受理人,或者自受理人了解(对话)时生效。

3)追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
a.既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也可以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的相对人

4)生效的追认具有溯及力。

41
Q

对相对人的保护?

A

1.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无论善意恶意:
1)催告的第1种效力:
a.催告前,法定代理人已经向限人做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因不知情的相对人的催告而失去效力,合同重归效力待定状态

b.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第2种效力:
法定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1)善意:
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撤销权既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也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是单纯形成权

3)除斥期间: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
自法代的追认生效时,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42
Q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所订立的合同?

A

限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有效。

43
Q

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A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1)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2)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行为未被追认的:
a.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
(无权代理人的替代履行责任)

b. 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c. 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
【恶意相对人】
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