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_民事法律关系 Flashcards

1
Q

民法的内容?

A
  1. 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即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3.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基本结构:如果….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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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

A

涵摄:

  1. 民法规范为大前提
  2. 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规范,为小前提
  3. 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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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民法规范和民法法条的关系?

A
  1. 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2. 民法法条与民法规范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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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

A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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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刑法的法源有哪些?

A

1.直接法源:
1)有法律上约束力

2)裁判应当予以援用

3)包括:
a.制定法

b.习惯
注:习惯需具备三个条件:

①制定法无规定,只有补充性

②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已形成法律效力

③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的间接渊源:
在无直接法源时可以援引为裁判依据,但是本身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1)学理,学界通说

2)判例

3)政策

4)民众的法理念,民众的法感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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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类型?

A

1.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2.类型:
1)状态:
如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

2)事件:
a.绝对事件(非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如地震, 时间的经过,因病死亡等)

b.相对事件(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事件,如甲的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乙的死亡)

3)行为:
a.表示行为:
①法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b.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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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

A

1.法律行为:
1)概念: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类型:
如合同,合伙协议,遗嘱等。

2.事实行为:
1)概念: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论行为人的意思如何,只要事实被认定,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类型:
如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
合法建造房屋,
创作作品,
无主动产的先占,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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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法律行为vs准法律行为?

A

1.相同:
均需表达一定的意思,
因此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

2.不同:
1)法律行为表达了明确具体的法效意识,g效果意思,而且民事民法按照法律行为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准法律行为:
a.有些不包含法效意思,仅是事实的告知:
如观念通知中收到要约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

b.即使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准法律行为:
无论表达出的法效意思为何,
只要准法律行为被认定,
民法均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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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期日的计算注意?

A

民法总则仅规定期间,依照民法法源规则或参照法律漏洞填补规则确定期日。

  1. 原则上:
    a. 截止到24:00

b.有业务时间:
截止到业务活动停止的时间

2.以该期日为给付日:
为法定休假日的,
则顺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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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期间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A

1.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
公历的年,月,日,小时

2)约定计量单位:
秒,分,周,四季等

2.计算方法:
1)历法计算法:
a.按照公历计算期间的方法;
有平闰年,有大小月,按照历法定。

b.适用条件:以年月为计量单位+连续期间

2)自然计算法:
a.一小时为60分钟,
一日为24小时,
1月为30日,
一年为365日。

b.适用范围:
①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非连续期间;

②以小时,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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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以小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vs 以年月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计算规则?

A

1.以小时为单位:
起算点:
法定或约定开始的小时计入
(不同于刑诉和民诉)

终止点:
截止时间点=起算时间点+法定或约定的小时数。

2.以年月日为单位:
起算点:
自下一日起计算。

终止点:
1)按照年,月计算连续期间:
①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②例外: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2)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
①截止时间为24点

②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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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有哪些?

A
  1. 好意施惠关系
  2. 法外空间
  3. 婚约
  4.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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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好意施惠关系的概念,范围还有法律效果?

A

1.概念:
又称情谊关系。
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2.范围:
下列无偿约定或承诺,如:
1)搭乘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下车

3)顺路带为投递信件,购买零食(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4)约定请人吃饭

5)相约参加宴会,看电影等活动

6)为人指路

7)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3.法律效果:
1)不产生合同关系

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如果在好意施惠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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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法外空间的种类有哪些?

A

1.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
(假设不构成不可抗力)

  1. 散步读报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

注:爱情 vs民事法律事实

  1. 原则: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 例外:如果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的客观情况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3. 法律效果:任何一方享有离婚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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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经历婚约时支付彩礼如何处理?

A

支付彩礼性质上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1.原则上:
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2.例外:
以下三种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2)3)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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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什么是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A

1.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
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2.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3.如甲乙未婚同居,未婚同居期间约定按时服用避孕药。

17
Q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A

1.概念:
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

2.类型: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客体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能否独立存在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a.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b.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_,
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18
Q

人身法律关系的种类?

A

身份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

19
Q

财产法律关系的种类?

A
  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2. 物权法律关系
  3.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4.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5.债:
1)侵权之债

2) 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 无因管理之债
5) 缔约过失之债,
6) 单方允诺之债

20
Q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A

1.人身法律关系

  1. 财产法律关系中的
    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2)物权法律关系

3)其余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21
Q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A
1.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2.内容:
1)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2)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

3.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物和权利(物权法律关系)
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票据权利。

2)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

3)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扶养等)

4)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
作为和不作为

22
Q

民事权力的分类?

A

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力的作用

2.绝对权与相对权:
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3.既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注:
a.期待权≠单纯的期待:是否受法律保护

b.中国公认的两种期待权:
①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约定条件成就前,对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

②条件成就前或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能否独立存在

5.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权利标的的属性。

23
Q

支配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A

1.概念: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3.特征:
1)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内容:
a.支配性

b.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c.优先性:
效力上有优先劣后

d.直接性:
权力的实现,仅须义务人员不作为。

e.公示性:
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

3)客体:特定的利益

4)时间:
a.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抵押权

b.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例外: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
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c.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24
Q

请求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A

1.概念: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
1)支配权请求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

3)债权请求权

4)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特征
1)主体:
权力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2)内容:
a.请求性

b. 非排他性
c. 平等性
d. 合作性
e. 非公示性
f. 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

3)客体:
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4)时间:
1)支配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例外: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适用三年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2)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一年除斥期间。

3)原则上,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25
Q

支配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A

1.支配权请求权是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请求权。
是一种物权方面的救济。

2.特征:
1)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2)成立不要求权利人遭受财产或精神损害,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或遭受侵害的危险

3)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26
Q

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A

1.是债权请求权,是债权方面的救济功能。
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2.特征: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成立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2)成立要求权利人有财产或精神损害

3)适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7
Q

抗辩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A

1.概念:
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2.范围:
1)一时抗辩权:
a.先诉抗辩权

b.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2)永久抗辩:
a.时效抗辩权

b.其他自然债务抗辩权

3.特征:
1)抗辩权是法定的

2)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28
Q

自然债务的相关义务和抗辩权?

A

1.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自然人未约定借款人是否支付利息的,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2.约定了支付利息的利率:
1)≤24%的利息:
法律义务,可强制履行

2)24%36%部分:
约定无效,
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9
Q

抗辩权 vs 狭义的抗辩?

A

1.关系:
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说明:
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
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没有合同债权,
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
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混同等全部或部分消灭。

3.区别:
1)功能不同:
a.抗辩权的功能是虽认可对方请求权之存在,
仍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b.狭义的抗辩,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2)是否需要主张不同:
a.在诉讼中, 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

b.但是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

30
Q

形成权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A

1.概念:
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变动,是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私人权力。

2.范围: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3.特征:

1)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2)无对应的义务

3)具有从属性,必须依附于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31
Q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有哪些?

A

1.债法上的形成权: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2)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4)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5)法定抵销权

6)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7)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8)间接代理中第3人的选择权

9)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1)典物回赎权

2)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2
Q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有哪些?

A

1.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1)遗嘱撤销权

2)继承权抛弃

3)受遗赠权抛弃

4)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2.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1)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2)离婚请求权:
法官可以判不享有离婚请求权

3)收养关系解除权

33
Q

单纯形成权vs 形成诉权?

A

1.概念:
1)单纯形成权:
行使方式不受限制,无需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多数形成权是单纯形成权

2)形成诉权:
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
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离婚请求权等

2.区别:
1)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诉讼方式,or书面或口头通知
vs 只能是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

2)形成力产生时间不同:
通知或者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vs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时才产生效果

3)权利人胜诉判决的类型不同:
确认判决(对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的权利变动效果的确认)
vs 形成判决

34
Q

形成权正当性的来源?

A
  1. 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

2. 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35
Q

不属于形成权的两种权利,注意规定?

A

1.债权人撤销权:
出题人采取折中说,认为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包含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是形成权。

2.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变动。

36
Q

形成权的行使特征?

A

1.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或默示

2.适用除斥期间
例外:离婚请求权

3.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例外:
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37
Q

民事权利的行使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概念,类型和法律效果?

A

1.概念:
1)外部限制:
权利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力,超越外部限制属于无权利。

2)内部限制:
权利人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力,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度,过犹不及,突破了权力的内部限制,可能会被认定为权力滥用。

2.3种具体类型: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

2)行使权力违反公共利益

3)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力:(兜底条款)
a.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
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对权利人利益影响轻微,
但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义务人造成巨大损害,
二者不成比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b.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
因而形成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c.矛盾行为:
权利人先前的行为使相对人产生一种合理信赖,
以为权利人不会行使某一权利,
此后权利人出尔反尔仍行使该权利,
且如此行使会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

3.法律效果:
1)不产生权力行使的固有效果

2)权力失效

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4)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38
Q

例外情形下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A

1.自助行为
构成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4)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2.自卫行为:
1)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