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担保物权 Flashcards

1
Q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A

1.概念:
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3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的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2.特征:
1)从属性
2)物上代位性
3)不可分性

3.范围:
1)抵押权:
a.动产抵押权
b.不动产抵押权
c.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权

2)质权:

a. 动产质权
b. 权利质权

3)留置权:
a.普通留置权
b.商事留置权
(①具有专属性:不可让与
②成立要件上:可以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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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担保物权的特性?

A
1.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
内容和范围上的,
效力上的,
消灭上的,
移转上的

2.物上代位性:
〈用益物权没有〉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不消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若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可以提存该金额

3.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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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流质(押)契约的禁止?

A

1.概念: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资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即归债权人所有以抵债

2.特点:
1)约定时间点:
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
2)约定内容:
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不经清算程序以物抵债,不用多退少补

3.例外:
当铺质权(又称营业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
且盗赃,遗失物可善意取得当铺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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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A

1.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但不从属于债务。
债权转让时,除非担保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转移,但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情形不同。

  1. 第3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
    a. 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b.例外: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的存续不受影响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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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混合担保的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

A

1.混合担保的概念:
对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的

2.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
1)约定优先

2)未与债权人约定的:
a.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请求人保

b.若债权人放弃对物的抵押权,则其余的人有权主张,在债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只有第3人提供担保时:
a.无顺序和份额上的限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b.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形下,若债权人已对物保实现担保物权,仍有部分债务未得到清偿时:
法律规则与此相同,对剩余的债务部分,数人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而债权人通过对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清偿了所有债务,则物的所有人行使追偿权有无顺序上的限制?
答:无顺序限制。无需向债务人追偿,即可直接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向第3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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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共同抵押的含义和类型?

A

1.含义:
一债权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

2.类型:
1)按份共同抵押:
a.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全部债权的特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b.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份额行使

2)连带共同抵押
a.两个以上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约定顺序与份额
(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

b.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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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共同抵押中追偿权的行使?

A

1.按份共同抵押: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得相互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顺序没有限制即:
1)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2)也可直接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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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区别?

A

1.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质押,且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顺序与份额:
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
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2.而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抵押权:
债权人行使权力也无顺序限制。有选择权。
既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行使抵押权,
也可对第三人财产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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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A
  1. 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等
  5. 混同:指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6. 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未经提供物保的第3人书面同意的
  7.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提供担保的第3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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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A

1.下列4种标的物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或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需要满足三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

2.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房屋〈只能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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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A

1.两个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无需公示,不需登记,也不需交付

2.但是: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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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禁止抵押的财产?

A

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不能设立,包括:

  1. 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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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A
  1. 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跑两趟路,交两遍钱,办理两个抵押登记〉

3.抵押人未按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1)只办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视为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

2)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视为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3.视为一并抵押的效果:
往往形成重复抵押

4.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实现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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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租赁物上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A

1.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①先租后抵: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②先抵后租:
a.若抵押权已登记:
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b.若抵押权未登记(仅限于动产):
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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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买卖不破租赁 VS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A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先抵后租+办理抵押登记: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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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A

1.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则抵押权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2.此为强制性规定。

17
Q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要件?

A

1.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对现有动产有处分权,
不需登记和交付

  1.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2. 若想对抗善意第3人,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8
Q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A

1.抵押人的特定性:
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
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其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集合物

3.休眠期制度:
未出现以下情形,动产浮动抵押权处于休眠期: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休眠期的特点:
1)抵押客体尚未特定

2)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一旦向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受让人完成交付时,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

5.休眠期结束的法律效果:
1)抵押财产特定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

19
Q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点?

A

1.概念:
指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不特定债权,由债务人或第3人以其财产设立,并约定了抵押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的抵押权

2.特点:
一种特殊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的三点特别之处:

1)就担保的债权范围而言:
a.原则上仅限于抵押权设立之后,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发生的债权

b.例外: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担保债权范围

2)实现抵押权时,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约定了最高限额:

a.如果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
以最高限额为限

b.如果低于最高限额:
以实际发生债权余额为限

3)是一种从从权力:
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有特别之处。

20
Q

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特别之处?

A

1.最高额抵押权从属于基础关系:
成立,效力,移转,消灭上

2.在基于基础关系所生的个别债权〈确定之前〉,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于个别债权的从属性:
成立,移转,消灭上

3.基于基础关系所生的个别债权确定之后:
最高额抵押权不仅从属于基础关系,而且从属于个别债权。

21
Q

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A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2后请求确认债权
〈单方面请求确认,形成权〉

  1.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3.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22
Q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变更?

A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

1)债权确定的期间
2)债权范围
3)以及最高债权额
4)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3
Q

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

A
  1. 质押合同有效
  2. 出资人具有相应处分权

3.公示完成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24
Q

质权人的权力?

A
  1. 质物占有权
  2. 优先受偿权
  3. 孳息收取权
  4. 质权保全请求权:

5.转质权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6.抛弃质权: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补充:
1.质权保全请求权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用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25
Q

质权人的义务?

A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若擅自使用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

4.及时行使质权:
出资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
1)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6
Q

动产质权的消灭事由?

A
1.一般消灭事由:
一般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
质权人抛弃之权;
质物毁损,灭失,无代位物;
主债权全部消灭;
质权得以实现

2.特殊消灭事由:
动产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27
Q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A
1.积极要件: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例外:紧急留置权:
指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债权人也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双方均为企业

2.消极要件:
1)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如因欠交学费而留置大学生的学位证书,
如留置残疾人的器具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人要已经履行义务

28
Q

商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A

1.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

2.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符合留置权的其他成立要件。

29
Q

留置权的效力_留置权人的权利?

A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
1)留置物为可分物:
留置财产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

2)不可分物:
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权

2.优先受偿的权利
1)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才可以行使

2)对宽限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3)留置动产属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
可以径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无需给债务人宽限期

3.其他权利:
1)收取留置物所产生孳息

2)为保管的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30
Q

留置权的效力_留置权人的义务?

A
  1. 妥善保管留置物
  2.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
  3. 经债权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
  4. 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
31
Q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A

特殊事由只仅适用于留置权,不适用于抵押权与质权:

  1. 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