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_善意取得与遗失物 Flashcards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法律效果?
1.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3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3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是公信原则的体现,需有权利外观
〈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
3.法律效果:
1)物权法效果:
善意第3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2)债法效果:
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可主张: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 范围广泛
- 原始取得
3.设有例外:
盗赃,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4.注:股权和票据权利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 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
- 受让人与受让之时为善意
- 转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需已经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注:
1.不动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的,公信力是不足的
2.善意的要求:
1)主观上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对不知道无重大过失
3.排除受让人善意的情形: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记载相关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善意的时点:
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
若之后变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4.证明规则上:
推定受让人与受让之时为善意
5.转让:
须为一个交易,转让人与受让人不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6.合理的价格:
1)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亦不发生善意取得
3)需约定以合理价格转让,
而受让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合理价款,在所不问。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为占有委托物(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的动产)
- 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对该动产实施无权处分〈出卖抵债出资等〉
- 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
- 转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
注意:
1.下列三类动产,不能或者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
a.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b.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
2)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不存在无权处分问题
3)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物品
a.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
b.且转让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2.盗赃不等于赃物
盗赃:是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侵夺)
而因欺诈,胁迫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可善意取得
-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5.转让人与受让人以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方式完成动产交付,可发生善意取得。
指示交付也可以。
但是占有改定,尚不能善意取得
6.特殊动产的权属登记状况对判断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或恶意具有意义,从而对是能否发生善意取得具有影响。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
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善意取得效果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善意取得有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需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成立留置权。〉
(不知该动产不归债务人所有,也成立)
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也可以善意取得,虽然不常发生。所有的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特别排除情形?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虽是有效的原始取得,但合同有无效事由,则善意取得无正当名义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权利人对善意受让人的回复请求权?
1.概念:
有脱离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并交付的,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2年期满,权利人未回复的,受让人善意取得。〉
2.权利人是否对善意受让人予以相应补偿:
1)有偿回复:
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无偿回复:
除前述情形外,权利人无需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例外:
1)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2)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质权。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法效果:
1)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2)受让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必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3)受让人不承受标的物上原有的权利负担,如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或质权消灭。
→例外:若受让人在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质权,则不消灭
2.债法效果:
债权法领域,仍对所有权人因善意取得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
拾得遗失物中,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
- 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妥善保管遗失物:
1)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
则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毁损,损灭时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拾得人(有关部门)的权力?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如对遗失物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
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承诺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3.行使留置权:
条件: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
4.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力的丧失:
如果拾得侵占遗失物,则不享有前三项权利
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2.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