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_人格权+法人 Flashcards
人格权的种类?
1.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
a.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b.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c.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2)一般人格权:
兜底性权利
3)准人格权:
荣誉权,个人信息权
2.法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一般人格权的救济条件?
1.自然人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三个条件:
1)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2)不成立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2.如祖坟被他人故意毁坏而致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丈夫因妻子不忠并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儿子而致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生命权的侵权救济?
1.侵权判断:
实施加害行为,致自然人生理死亡
2.救济:
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对赔偿权利人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责任。
健康权的救济?
1.健康权,指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
内容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
2.侵权行为判断:
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 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救济:
1)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身体权的救济?
1.概念:
1)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满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2)内容:
1)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2)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已被视为身体一部分。
2.侵权行为:
1)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如打断肢体,毁人容颜,错摘器官或组织,擅自剪人头发,指甲
2)破坏身体完满性:
如强奸,强制接吻,打人耳光等。
姓名权的侵权?
1.概念:
1)用来区别,将自己予以个个别化的语言标识。
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
2)客体: 户籍登记的本名; 别名; 笔名; 艺名; 字,号等
3)内容:
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权
2.侵权行为: 1)干涉: 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如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 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2)盗用: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如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用作为乐器商店的店名
3)假冒:
冒充他人的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
肖像权的概念,侵权行为及使用限制?
1.概念:
1)面部性:以人的面部特征为主要内容
2)可识别性:由一定方式呈现出的个人容貌,能被辨识为某个人的肖像
2.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如以摄影,照相,绘画,雕塑等方式
2)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如擅自通过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传播他人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销商品服务
3.对肖像权使用的限制:
下列情形,不成立对肖像权的侵害:
(因为无盈利目的或者是有违法阻却性)
1)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
2)自然人的肖像,仅为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或背景,不具有突出地位
3)因执行公务
4)制作或使用集体肖像,不成立对其中个人肖像权的侵害。
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判断?
1.概念:
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权判断:
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
a.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b.侮辱:贬损他人尊严:
①暴力侮辱
②语言侮辱
③非暴力的动作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如果是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除非这类人仅有特定数人
3)行为为第3人所知悉:
向第三人公开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
隐私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判断?
1.概念:
1)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
2)核心内容:
私人信息自主,私密领域不受干扰
2.侵权判断: 行为包括侵入与公开。 下列5种行为均成立侵害: 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不需公开: 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2)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讯秘密:
如偷看日记,电子邮件私拆信件
3)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4)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
5)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权利!
如果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隐私,曾经隐私就不再是隐私。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侵权形态?
1.概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等。
2.侵权形态:
1)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2)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下列5类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且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1)一般人格权
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8种具体人格权
3)两种身份权:
a. 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b. 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被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方式(故意)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结婚照,定情信物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的4种排除情形?
下列4种情形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 加害给付中,受害人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
-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
-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违约责任 VS精神损害赔偿?
1.原则上:
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预期利益+可预见规则,
而精神损害,主观,常常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2.例外:
一些边际案件中,因违约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符合预期利益+可预见规则,并且造成精神损害的加害行为,仅成立违约,不构成独立的侵权之诉。
受害人不能通过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时应当允许受害人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边缘问题?
1.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
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死者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有顺序上的限制:
2.
1)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
其他近亲属
(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
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
1)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2)例外: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
a.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
b.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特征:
1)核心问题:区分社团与社团成员人格
2)法人与其成员在三方面各自独立:
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3)就责任独立而言,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VS法人成员对法人仅负担出资义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