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_人格权+法人 Flashcards

1
Q

人格权的种类?

A

1.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1)具体人格权:
a.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b.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c.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2)一般人格权:
兜底性权利

3)准人格权:
荣誉权,个人信息权

2.法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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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一般人格权的救济条件?

A

1.自然人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符合三个条件:
1)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2)不成立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2.如祖坟被他人故意毁坏而致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丈夫因妻子不忠并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儿子而致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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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生命权的侵权救济?

A

1.侵权判断:
实施加害行为,致自然人生理死亡

2.救济:
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对赔偿权利人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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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健康权的救济?

A

1.健康权,指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
内容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

2.侵权行为判断:
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 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救济:
1)赔偿义务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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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身体权的救济?

A

1.概念:
1)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满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2)内容:
1)身体完整性保持权

2)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已被视为身体一部分。

2.侵权行为:
1)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如打断肢体,毁人容颜,错摘器官或组织,擅自剪人头发,指甲

2)破坏身体完满性:
如强奸,强制接吻,打人耳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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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姓名权的侵权?

A

1.概念:
1)用来区别,将自己予以个个别化的语言标识。
姓名与姓名标表的自然人须具有同一性。

2)客体:
户籍登记的本名;
别名;
笔名;
艺名;
字,号等

3)内容:
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权

2.侵权行为:
1)干涉:
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如强迫继子女更改姓名;
不正确使用他人姓名

2)盗用: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如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用作为乐器商店的店名

3)假冒:
冒充他人的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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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肖像权的概念,侵权行为及使用限制?

A

1.概念:
1)面部性:以人的面部特征为主要内容

2)可识别性:由一定方式呈现出的个人容貌,能被辨识为某个人的肖像

2.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1)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如以摄影,照相,绘画,雕塑等方式

2)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如擅自通过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传播他人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销商品服务

3.对肖像权使用的限制:
下列情形,不成立对肖像权的侵害:
(因为无盈利目的或者是有违法阻却性)

1)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

2)自然人的肖像,仅为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或背景,不具有突出地位

3)因执行公务

4)制作或使用集体肖像,不成立对其中个人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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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判断?

A

1.概念:
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权判断:
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的行为:
a.诽谤: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b.侮辱:贬损他人尊严:
①暴力侮辱
②语言侮辱
③非暴力的动作侮辱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如果是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除非这类人仅有特定数人

3)行为为第3人所知悉:
向第三人公开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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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隐私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判断?

A

1.概念:
1)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

2)核心内容:
私人信息自主,私密领域不受干扰

2.侵权判断:
行为包括侵入与公开。
下列5种行为均成立侵害:
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不需公开:
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2)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讯秘密:
如偷看日记,电子邮件私拆信件

3)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

4)妨害他人私生活安宁

5)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
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权利!
如果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隐私,曾经隐私就不再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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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侵权形态?

A

1.概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等。

2.侵权形态:
1)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2)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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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A

1.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法定主义,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下列5类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且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1)一般人格权

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8种具体人格权

3)两种身份权:

a. 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b. 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被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方式(故意)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结婚照,定情信物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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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不能主张精神损害的4种排除情形?

A

下列4种情形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只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1. 加害给付中,受害人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而不是侵权之诉
  2.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
  3. 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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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违约责任 VS精神损害赔偿?

A

1.原则上:
不能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预期利益+可预见规则,
而精神损害,主观,常常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2.例外:
一些边际案件中,因违约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符合预期利益+可预见规则,并且造成精神损害的加害行为,仅成立违约,不构成独立的侵权之诉。
受害人不能通过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时应当允许受害人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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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边缘问题?

A

1.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
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死者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有顺序上的限制:

2.
1)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
其他近亲属
(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

3.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
1)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2)例外: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继承:
a.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

b.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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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A

1.概念:
(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特征:
1)核心问题:区分社团与社团成员人格

2)法人与其成员在三方面各自独立:
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3)就责任独立而言,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VS法人成员对法人仅负担出资义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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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

A

1.法条: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注意:
1)法人人格否认并非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是在(具体个案)中依法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成员对法人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案一否定:
对本案有既判力,对后案无既判力。

17
Q

法人的学理分类?

A

1.根据设立依据:
1)公法人:
a.国家依法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b.注意:
仅当这些组织参加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视为公法人;
VS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不讨论公法人人格的。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不履行国家职能的法人。

2.对私法人的分类→根据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包括公司,企业,合作社,学会等

2)财团法人以特定目的财产为基础:
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

3)二者区别:
a.成立基础:
有无社员(成员)

b.设立行为:
生前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VS生前行为或死因行为

c.设立人地位:
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权权
VS设立人与法人相脱离

d.意思机关:
有意思机关,属于自律法人
VS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e.目的:
盈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VS只能是公益法人

3.根据设立的目的:
1)营利法人:
目的是取得盈利并将盈利分配给其成员

2)公益法人:
以公益为设立目的,但是并非不能从事盈利活动

3)中间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质
如合作社法人。

18
Q

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立法上)

A

1.营利法人:
1)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2)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1)概念:
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2)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3.特别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如供销社,信用社,农商银行,城市银行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19
Q

关于营利法人的一个特别规定。

A

1.决议内容的撤销事由: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注意:
1)决议内容仅限于违反法人章程,
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决议无效

2)有权行使撤销之诉的人为出资人

20
Q

关于捐助法人的特别规则?

A

1.捐助法人目的的变更:
只有主管机关有权

1)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基金会修改章程:
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定内容违反章程: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1
Q

关于非营利法人终止时的特别规则?

A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1.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 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处理,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22
Q

各类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点?

A

1.营利法人:
1)依法登记或批准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2.事业单位法人:
1)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取得法人资格(大多数)

2)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
成立之日起

3.社会团体法人:
1)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2)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
成立之日起

4.捐助法人:
依法登记成立

5.机关法人:
成立之日起,如成立监察委员会。

23
Q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

A

1.依法成立:
不同类型,成立原则不同

  1.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4
Q

法人终止的意义,原因和时点?

A

1..意义:
法人终止时,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2.原因: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其他原因

3.时点:
1)私法人被解散:
a.清算终结,+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b.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

2)私法人破产的:
法人被宣告破产,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3)机关法人:被撤销时。
注: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
没有后继者,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25
Q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A

1.受自身性质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如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

3.受目的范围限制:
只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6
Q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A
  1. 只有’有或者是无’ ,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3.原则上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
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时,无民事权利能力。

27
Q

法人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实施行为,所生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

A

1.因代表行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民事权利义务:
效果由法人承受
1)条件: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内+以法人名义

2)理由:
代表理论:
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的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2.表见代表的一种情形:
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限定的代表权限,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相对人推定为善意

3.也可适用于准法律行为,合法的事实行为,
如收款,交货。

28
Q

法定代表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A

1.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
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之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也可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所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29
Q

法人机关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根据?

A

1.职务授权所享有的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由法人承受

规范理由:直接代理理论

2.越权行为时:
1)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效果由法人承受

2)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相对人推定为善意。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0
Q

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A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之人所害成立侵权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31
Q

法人机关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A

1.概念:
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
无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2.特征:
1)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设立

2)无独立人格,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3)无需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
这是法人机关与代理人的重要区别

3.类型:
1)意思机关:
a.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权力机关;(股东会等)

b.不是必设机关,如捐助法人无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a.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的机关 如董事会

b.是必设机关

3)法定代表人:
按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负责人

a. 是必设机关
b. 我国采用一元制,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4)监督机关:
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关,如监事会

a. 不是必设机关,
b. 仅公司法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关。

32
Q

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

A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1)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两人以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33
Q

法人登记事项的1个注意?

A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