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_著作权的内容 Flashcards

1
Q

著作权的权力树上有哪些权力?

A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5.复制权
6.发行权
7.出租权
8.展览权
9.表演权
10.放映权
11.广播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摄制权
14.改编权
15.翻译权
16.汇编权
17获得报酬权:允许他人行使5-16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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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和财产权的特点?

A
  1. 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 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与继承。
  3. 财产权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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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著作权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以及对侵害著作权的判断有什么作用?

A

1.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

著作权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

因此著作权并非著作权人的自用权,而是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禁止权。

2.在判断侵害著作权时,
1)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没有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反之,任何人擅自利用作品的行为,只要不属于列出的受控行为,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阅读盗版书籍,展览韩寒不构成美术作品的手稿等。

3.对比:在这一点上,著作权与专利权类似,而与商标权不同。在判断侵害商标权时,需要一一识记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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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发表权的概念和行使?

A

1.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3人可得而知的状态。
但是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3.发表的方式无限制,如表演,发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等均可以产生发表的效果。

4.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要和某种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因此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发表权:
1)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

2)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设置成电影,或者其他利用方式。

3)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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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A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
1)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2)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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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著作权人是发表发表权,是否有限制?

A

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时,需顾及他人享有的权利。

如甲委托影楼拍摄婚纱照,未约定著作权归属,作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乙影楼享有,但是若未经甲允许擅自用该照片做广告,会侵犯甲的肖像权。

再如假声前给你写的情书,袒露许多不足为外人道之事,甲死后乙可以行使发表权,但是若乙擅自将这些情书公之于众,有可能侵犯死者甲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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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发表权的用尽?

A

1.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次就用尽。

2.条件:
1)向不特定的第3人公开。
如果仅仅对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尚未发表。

2)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以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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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A
  1. 依照本法规定享有权利的人,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出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2. 但是,处理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应当依照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不能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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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署名权的内容?

A

1.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含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对于署名权的两种权能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任何人擅自实施,即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2.积极权能: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

2)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消极权能:
1)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2)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另有约定或者是由于使用方式所限无法指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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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合作作品的署名规则?

A

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纠纷处理规则: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没有约定,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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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一种有争议的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A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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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

A

二者含义基本一致。

如果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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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不构成对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的两种例外行为?

A
  1.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设置成电影或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注: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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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复制权的内容和构成要件?

A

1.定义: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
1)将作品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

2)作品需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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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对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的类型?

A
  1. 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3. 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4. 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5. 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录音或者记录
  6. 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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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发行权的概念和特点?

A

1.定义: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特点:
1)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2)方式是销售或者赠与

3)有作品载体(原件或者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

17
Q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

A
  1. 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予的行为,不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
  2. 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18
Q

享有出租权的4种人?

A
  1.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 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19
Q
  1. 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有哪些?

2. 不受表演权控制的两种表演行为特指哪些?

A

1.
1)公开的活表演
(如公开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

2)公开的机械表演
(机械表演,是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2.
1)非公开表演,主要指家庭范围内的表演

2)免费的公开表演

a. 指免费公开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b. 免费表演是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c. 向观众收取费用的赈灾义演,不属于免费的公开表演。

20
Q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A

1.权力主体不同:

著作权人vs 作品的表演者

2.权力客体不同:

作品 vs 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3.权力性质不同:

财产权 vs 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4.保护期限不同:

终生+死亡后50年 vs 该表演发生后50年。

21
Q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A

1.定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传到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上,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作品,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著作权人之外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2
Q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区别?

A

1信息网络传播权:
已将作品储存在网络硬盘+
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交互式传播。

2.广播权控制的传播行为:
并未将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储存储在网络硬盘+
受众对获取作品的时间没得选。

23
Q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的区别?

A

发行权控制的传播行为伴随着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

24
Q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A

1.内容提供者的责任:
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未经许可,将作品或表演录音制品,以数字化格式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硬盘中,供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或下载,均应属于内容提供者。
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过错责任。

1)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等。

2)为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等帮助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5
Q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监控的义务?

A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内容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不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26
Q

避风港制度/通知移除规则?

A
  1. 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请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3.注: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链接等,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给该内容的提供者。如果提供者的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27
Q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提供的内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提供接入,储存,定位服务?

A

从其明知时起,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8
Q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

A

1.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
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
认为其提供的未侵犯他人权利的,
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链接。

2.书面说明应包含
服务对象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地址,
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站地址,
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3.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
(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可以恢复相关链接,
同时将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
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
29
Q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具备什么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
  1. 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 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 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4. 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 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0
Q

广播权的概念以及控制的行为?

A

1.定义: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他人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广播权控制三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1)无线广播作品

2)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他人无线广播的作品

3)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31
Q

享有广播权的主体有哪些?及其与法定许可间的关系?

A
  1. 一般著作权人(受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2.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受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3. 表演者的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4.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不受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5.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不受其他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6. 注: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