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自然人 Flashcards

1
Q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

A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不能抛弃。

开始于出生。

1.原则:
1)出生证明记载时间

2)无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如暂住证记载时间

3.例外:
有其他证据,如接生婆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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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A

1.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附法定解除条件:
1)活着出生,条件确定不成就,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时为死体,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

3.单向度,不包括负担义务:
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
(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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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时间?

A

1.原则:
1)死亡证明记载时间

2)没有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

2.例外:
其他证据,如医生或救援人员的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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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继承法和保险法)?

A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规则: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

a. 如果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b.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中的相关特别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a.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

b.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c.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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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宣告死亡时死亡时间的认定?

A

1.原则: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2.例外: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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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不一致时的处理?

A

1.原则:
民法总则采用拟制主义,需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后,才能否定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2.例外: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是被宣告死亡:

即使未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也不影响该自然人此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仍然有效),
如果相抵触,以实施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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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A

1.含义:
法律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的人身权等人格利益依然提供一定保护,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等有权起诉寻求救济。

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死者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顺序限制:
1)第一顺序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

2)第二顺序近亲属: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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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A

1.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2.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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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和法律效果?

A

1.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从生日那天开始)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效果: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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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和效果?

A

1.范围:
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1)纯获法律利益:有效
(如被授予委托代理权)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

3)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率待定

4)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5)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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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和效果?

A

1.范围:
1)不满8周岁的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因为年老体衰长期酗酒等

3)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2.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法律利益的:
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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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监护的概念和监护人的职责?

A

1.监护: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监护人的职责:
1)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要求一定能够获得利益)

2)a.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b.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其实施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不得干涉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诉讼。

4)对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5)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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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监护的类型?

A

1.基于法律规定: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2.基于法律行为:
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遗嘱监护,
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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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A

1.父母:
当然监护人
离婚不影响。离婚后,仅监护责任的轻重不同。

2.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也可以有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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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A

1.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1)由民政部门担任
/
2)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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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A

1.定义: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2.注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
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17
Q

指定监护的概念,程序,限制,效果和临时监护?

A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争当监护人/推脱监护职责)
又不能协商确定,由有权机关指定

注意:未成年人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适用指定监护

2.程序: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3.指定限制: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4.临时监护人:
依照前述程序确定之前,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效果:
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18
Q

遗嘱监护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A

1.概念: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成立条件:
1)遗嘱生效

2)适用对象:
a.父母的未成年子女

b. 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成年子女
3) 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且该父母的监护权未被撤销或终止

4)应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作出。

19
Q

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的概念?

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责任。

20
Q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的整理结果?

A

遗嘱监护和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监护。
通盘考虑,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如下:

  1. 未成年人父母
  2. 未成年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3. 适格监护人通过协议确定的监护人
  4. 未成年人的父母,外祖父母
  5. 未成年人的兄,姐
  6.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21
Q

监护资格的撤销条件和恢复条件?

A

1.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个人或组织:
1)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3)学校;
医疗卫生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

4)民政部门等

3.注意: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恢复条件:
【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1)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2)确有悔改情形的

3)经其申请

4)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2
Q

宣告死亡的条件?

A

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1)原则:满4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若同一自然人既有申请宣告死亡,又有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3.经法院依法宣告:
1)原则:公告期一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三个月。

4.注: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2)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无顺序限制。

23
Q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A

1.拟制死亡:
1)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2.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
不影响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权力变动:
1)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财产关系:
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24
Q

死亡宣告的撤销条件和法律效果?

A

1.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2.法律效果:
1)身份关系:
a.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但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c.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
a.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
应当返还原物;
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b.原物已被第3人通过继承之外的其他途径合法取得,如接受赠与购买等:
①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②由依照继承法取得该物的人适当补偿

3)损害赔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
应当返还原物,+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