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_物权变动 Flashcards

1
Q

物权变动的概念,原因和类型?

A

1.概念: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法考核心是物权的移转〈在主体之间变动〉

2.原因: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

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强制执行,判决

3.物权变动的类型: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单方行为

b. 双方行为
c. 多方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善意取得

b. 生效法律文书
c. 法定继承
d.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e.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f. 无主动产的先占
g. 添附
h. 取得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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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A
  1. 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
  2. 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 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4.例如:
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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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

A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适用范围:
1.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
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2.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

3.不动产买卖:
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4.不动产赠予:
赠予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出让或者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6.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7.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
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8.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买卖(赠与)合同生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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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中的登记?

A

1.时间: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2.类型: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3.登记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4.申请人:
1)原则上:双方共同申请

2)例外: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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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例外?

A

一.矿业权的设立规则的特殊性:
1)受让人可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

2)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3人非法勘查开采:
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可以请求第3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a.承包合同有效+处分权

b.未登记,可以对抗第3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a.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

b.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3) 地役权的设立:
a. 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

b.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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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原则?

A

1.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适用范围:
1)抛弃动产所有权:
抛弃(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放弃占有

2)抛弃动产质权:
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返还占有

3)动产买卖:
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

4)动产赠与:
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5)动产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注意:没有占有改定)

6)部分权利质权(如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等)的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注意:排除占有改定)

7)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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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时“质押”二字的作用?

A

如果权力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受让票据权利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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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例外?

A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让与人具有相应处分权+设立登记=基于法律行为权利质权设立

2)适用范围:

a.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设立权利质权
b.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设立权利质权
c. 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资
d. 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

2.无需公示,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设立

2)适用范围:
a.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设立

②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b.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未登记,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后才能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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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机动车,还有船舶,航空器等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的注意点?

A

1.机动车无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转让人转移以上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可以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或查封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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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交付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A
1.交付:
即占有的移转。
构成要素有2:
1)移转占有
2)具有交付的合意

2.类型:
1)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2)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3)指示交付:
a.让与人的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约定将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

b.2个合意:
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②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合意

4)占有改定:
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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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动产买卖现实交付完成的判定中,交付地点的约定?

A

1.约定了交付地点:
1)约定目的地交货

2)约定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2.未约定交付地点,则存有合同漏洞,应按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交付地点:
第1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协商确定
第2步:仍不能确定时,按照下列两个规则确定:

1)若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甲和乙订立合同时:
a.知道绿豆在某一地点:
甲应在该地点交付

b.不知道在某一地点:
应在甲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买受人上门提货〉

2)标的物需要运输:
即甲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但未约定交付地点:
适用合同法第141条,填补合同漏洞,确定交付地点。
适用第1承运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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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以指示交付方式发生物动产物权变动的特别点?

A

1.在动产买卖,赠与与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2.同时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则:
让与人应当对直接占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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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占有改定在适用范围上的两个限制?

A
  1. 设立动产质权,部分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2. 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占有改定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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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A

1.概念:
1)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2)多重买卖的三个要素=:

a. 出卖人为同一人甲
b. 出卖人就同一动产,某车,与两个以上买受人乙丙丁分别订立买卖合同
c. 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个买卖合同时均享有处分权

2.规则:
三人请求甲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顺位的三层次:
1)第1层次:
假设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丙:
↣丙:取得所有权,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
其余二人: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2)第2层次:
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已给丁办理过户登记:
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交付后取得所有权
其余二人: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3)第3层次:
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办理任何过户登记,因为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3.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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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A

1.概念:
普通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之外的其他动产
3要素:同特殊动产

2.三人请求假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的顺位:
1)第1层次:
假设甲已将该包交付给丙:
丙:取得所有权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2)第2层次:
假设丙先支付价款:
丙:有权请求甲交付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3)第3层次:
乙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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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A

1.物权变动时间:
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
不动产不需办理登记,动产不需交付

2.范围: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诉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书。

注:不包括
①给付判决(裁决,调解书)
②确认判决

3.具体范围:
1)行使离婚请求权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生效判决,调解书

2)行使可撤销婚姻撤销权形成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判决,调解书

3)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形成的导致共有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

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5)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胜诉生效判决

6)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形成的生效判决
〈权利分类上是综合权利,包含特殊权能〉

17
Q

其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时点?

A

1.基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受遗赠同此)
1)继承人,受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物权。无需登记或交付

2)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
两个以上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成立共同共有

3)继承特点:
a.概括继承:
继承人一并继承积极遗产〈生前享有的权利〉和消极遗产〈生前负担的债务〉

b.限定继承: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义务,以其继承的积极遗产的价值为限。

2.合法建造房屋:
无需初始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时,取得所有权

3.拆除房屋:
无需注销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拆除房屋屋顶时,所有权消灭

4.注意: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

2)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放弃的是所有权。

18
Q

物权法第31条对不动产物权的特殊规定?

A

1.依据物权法第28条-第30条,
即前述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无需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2.但是:未办理宣示登记(如初始,移转登记):
不动产物权人不得处分;
处分的话,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但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影响+不动产物权其他权能不因此受影响。
如物权遭受侵害,物权人主张保护请求权的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