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_物权变动 Flashcards
物权变动的概念,原因和类型?
1.概念: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法考核心是物权的移转〈在主体之间变动〉
2.原因: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法律行为
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强制执行,判决
3.物权变动的类型: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单方行为
b. 双方行为
c. 多方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a.善意取得
b. 生效法律文书
c. 法定继承
d.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e.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f. 无主动产的先占
g. 添附
h. 取得孳息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
- 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 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4.例如:
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适用范围:
1.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
抛弃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涂销登记
2.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
3.不动产买卖:
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4.不动产赠予:
赠予合同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出让或者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6.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7.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
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8.附着于土地之林木的买卖与赠与:
买卖(赠与)合同生效+处分权+过户(移转)登记。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中的登记?
1.时间: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2.类型: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3.登记地点:
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4.申请人:
1)原则上:双方共同申请
2)例外: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例外?
一.矿业权的设立规则的特殊性:
1)受让人可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
2)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3人非法勘查开采:
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可以请求第3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a.承包合同有效+处分权
b.未登记,可以对抗第3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a.转让合同有效+处分权
b.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3) 地役权的设立:
a. 设立合同有效+处分权
b.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原则?
1.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适用范围:
1)抛弃动产所有权:
抛弃(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放弃占有
2)抛弃动产质权:
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返还占有
3)动产买卖:
买卖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
4)动产赠与:
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5)动产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注意:没有占有改定)
6)部分权利质权(如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等)的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注意:排除占有改定)
7)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
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时“质押”二字的作用?
如果权力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受让票据权利的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让与人具有相应处分权+设立登记=基于法律行为权利质权设立
2)适用范围:
a. 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设立权利质权
b.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设立权利质权
c. 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资
d. 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
2.无需公示,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设立
2)适用范围:
a.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①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设立
②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b.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未登记,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后才能对抗。
机动车,还有船舶,航空器等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的注意点?
1.机动车无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转让人转移以上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可以对抗转让人的〈债权人或查封债权人〉
交付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1.交付: 即占有的移转。 构成要素有2: 1)移转占有 2)具有交付的合意
2.类型:
1)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2)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3)指示交付:
a.让与人的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约定将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
b.2个合意:
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
②返还请求权让与的合意
4)占有改定:
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
动产买卖现实交付完成的判定中,交付地点的约定?
1.约定了交付地点:
1)约定目的地交货
2)约定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2.未约定交付地点,则存有合同漏洞,应按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交付地点:
第1步:适用合同法第61条协商确定
第2步:仍不能确定时,按照下列两个规则确定:
1)若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甲和乙订立合同时:
a.知道绿豆在某一地点:
甲应在该地点交付
b.不知道在某一地点:
应在甲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买受人上门提货〉
2)标的物需要运输:
即甲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但未约定交付地点:
适用合同法第141条,填补合同漏洞,确定交付地点。
适用第1承运人规则
以指示交付方式发生物动产物权变动的特别点?
1.在动产买卖,赠与与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2.同时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则:
让与人应当对直接占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在适用范围上的两个限制?
- 设立动产质权,部分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2. 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占有改定时,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概念:
1)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2)多重买卖的三个要素=:
a. 出卖人为同一人甲
b. 出卖人就同一动产,某车,与两个以上买受人乙丙丁分别订立买卖合同
c. 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个买卖合同时均享有处分权
2.规则: 三人请求甲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顺位的三层次: 1)第1层次: 假设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丙: ↣丙:取得所有权,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 其余二人: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2)第2层次:
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已给丁办理过户登记:
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交付后取得所有权
其余二人: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3)第3层次:
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办理任何过户登记,因为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3.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概念:
普通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之外的其他动产
3要素:同特殊动产
2.三人请求假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的顺位: 1)第1层次: 假设甲已将该包交付给丙: 丙:取得所有权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2)第2层次:
假设丙先支付价款:
丙:有权请求甲交付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3)第3层次:
乙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
其余二人: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