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_债法概述 Flashcards

1
Q

债的相关概念?

A

1.债:
是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权:
一方享有的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债务:
他方负有的,为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给付)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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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债的特征?

A

1.是财产法律关系
以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2.债的主体特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因此债具有相对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3.债的客体为给付
给付是有目的地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4.债具有平等性
1)同一客体上可以并列数个相同内容的债权,因此一物数卖得以发生。

2)平等性的例外:
a.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不平等

b.一房数租

5.债具有期限性
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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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债的发生原因?

A

1.债的发生原因:
1)是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2)债的发生仅指占的原始发生

3)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形成的债,是债的移转,不是债的发生

2.两类:
1)意定之债:
基于法律行为产生:
a.合同

b.单方行为:
遗赠,捐助行为,单方允诺

c.共同行为:
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等

2)法定之债: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a.侵权行为

b. 无因管理
c. 不当得利
d. 缔约过失
e. 拾得遗失物

f.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

g.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
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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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债的分类?

A

1.发生原因:
1)法定之债

2)意定之债

2.标的的性质:
1)劳务之债:
提供一定劳务

2)财务之债:
给付一定财产

3)区分意义:
a.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

b.特定情形下,对要约生效产生影响

3.财务之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1)种类之债:
a.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

b.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2)特定之债:
a.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b.特定物:①独一无二的物 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

3)区分意义:
a.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b.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风险一直由出卖人承担。

4.债的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
1)简单之债:
仅有一个给付的债

2)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数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择一履行,一经确定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3)想有选择权的人,是谁?选择权如何行使
a.可约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3人享有选择权

b.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c.选择权未在约定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①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权转归对方行使

②第3人选择权转归债务人行使

5.一方主体人数多寡:
1)单一之债:
债权,债务人均为一人

2)多数人之债:
一方为两人以上

6.同一个债,按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
1)按份之债:
a.按份债权: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

b.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

2)连带之债:
a.连带债权:
多数债权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b.连带债务:
多数人中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3)区分意义:
连带之债的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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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多数人之债的债务承担形态,以侵权责任为例?

A

1按份责任

2.连带责任
A.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比例的确认规则: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
3)不能确定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推定份额均等

B.连带责任特点:
对外连带,对内有份额承担

3.不真正连带责任:
A.两个以上债务人对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对内:仅有一个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

B.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
2)追偿权是单向的
3)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

C.4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外:无过错责任
对内:有过错的第3人

1)产品责任:
生产者与销售者

2)医疗产品责任:
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血液制品提供者

3)因第3人的过错污染环境:
第3人与污染者

4)因第3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第3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4.补充责任:
A.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先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责任人补充承担。

B.特点:
1)顺位利益:
若第一顺位能承担,无论第二顺位的人有无过错,均不对外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
第二顺位的无过错,亦不承担责任

3)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数额:
若第二顺位有过错,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4)补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得以最终实现

C.侵权责任法中的三种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a.接受派其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b.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致使第三人致人损害的:
a.由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

b.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a.第3人承担责任

b.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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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债的移转的相关概念?

A

1.债的移转:
债的内容不失同一性,而变更主体

2.债权移转:
变更债权人

3.债务移转:
变更债务人

4.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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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债的移转的类型?

A

1.法定移转:
A.指债权债务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移转,

B.特征:无需债权人同意。
区别于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C.包括:
1)代位求偿权
如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2)继承

3)买卖不破租赁

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5)企业合并,分立

2.裁判移转

3.约定移转: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约定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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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债权转让的要件?

A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1)约定不得转让的:
但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2)法律禁止转让的:
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

3)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
如a.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完全变更

b.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等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注意:
1)在乙将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时,乙应当通知债务人甲

2)通知并非丙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

3)通知的意义:
未通知甲的,虽然债权已经转让给丙,但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甲时才对甲发生效力

3.遵循法定形式:
若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规定,例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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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A

1.从权利随同转移,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除外
1)基于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从属性,随同债权移转

2)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人同时担保已经转让部分的债权与尚未转让部分的债权

3)例外:
下列两种情形下,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a.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b. 禁止债权转让的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包括实体上和诉讼上,如仲裁协议

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两个条件,时间上要求:

若甲对乙负担100万债务,乙对甲负担50万债务,乙后将甲的100万债务权转让给丙,转让通知也已到达甲:

1)乙对甲负担的债务成立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甲之前

2)乙对甲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甲对丙债务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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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债权多重转让的法律效果?

A

1.债权多重转让:
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乙将债权让与丙,之后又将债权让与不知情的丁

2.三个重要规则:
1)债权无善意取得问题:
该债权归丙

2)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若未通知债务人甲,则对债务人甲不发生效力

3)表见让与规则:
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3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
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
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3人所为的履行,依然有效,发生清偿的效力。
就本例而言,虽然丁未取得债权,让与无效,但是若让与人乙通知甲,乙将债权让予给丁:
甲向丁清偿的清偿有效。
真正的债权人丙,不再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

3.法律效果:
1)假设甲一直未接到让与通知,债务到期后甲向乙履行或提存:
履行有效;
丙只能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2)甲仅接到以一个让与通知,让与丁。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
履行有效〈表见让与〉。
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3)假设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第1个让于丙,第2个让于丁。但第2个通知先到达甲。第2个通知到达后不知情的甲,向丁履行后,第1个通知到达甲:
履行有效〈表见让与〉。
丙可对丁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对乙主张违约责任

4)甲接到乙两个让与通知,同时到达甲:
a.若甲之情,知道丙为债权人,只能向丙履行

b.若甲不知情,甲可通过提存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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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债务承担的种类?

A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3人承担,就转让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原债务人并不免除债务,第3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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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免责债务承担的三种模式?

A

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的转让给丙承担

1.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

2.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
1)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

2)属于利益第3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3.甲和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构成要件4个:
1)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2)甲和丙达成合意,需经债权人乙同意
a.未经乙同意,协议仍然有效

b. 只是不能对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c. 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
4. 遵循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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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A
  1. 就已经转让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 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被承担的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4.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5. 保证期间,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若未同意即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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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4种模式?

A
  1. 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与丙达成双方协议,无需甲同意
  3. 甲与丙达成双方协议,无需乙同意

4.单方允诺:
丙单方面对乙表示,此时无需乙同意

5.注意:
第3人承担债务后,与原债务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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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A

背景:
甲向乙负担债务,此前丙向甲负担债务。
甲和丙约定为了抵消丙欠甲的债务,丙替甲清偿欠乙的债务。已同意甲和丙的约定。

债的无因性的含义:
甲丙的借款合同是甲丙间债务承担合同的原因。
只要甲丙间的债务承担合同有效,丙不得以甲丙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为由,主张不对乙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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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的例外?

A

1.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旅游者将其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3人的:
无需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对比:
旅游服务经营者,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3人时,必须经旅游者的同意。

17
Q

债的保全制度?

A
  1. 代位权
  2. 债权人撤销

〈转移至合同法讲述〉

18
Q

债的消灭原因?

A
  1. 清偿
  2. 抵销
  3. 提存
  4. 免除
  5. 混同。
19
Q

第3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A

1.构成要件:
1)债务性质允许第3人代为清偿

2)需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3)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a.若第三人与债务的清偿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债权人可拒绝

b.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
因为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3人享有代位清偿请求权

4)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2.法律效果:
1)债务消灭

2)第三人是对债务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享有代位求偿权:
在其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第3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
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3)第三人与债务人:
a.若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
则无追偿权

b.基于委托合同代为清偿:
可基于委托合同追偿

c.若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
在使债务人免责的范围内,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

3.补充: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3人,包括:
连带债务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合法转租中的次承租人,抵押物的受让人等。

20
Q

债务清偿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A

概念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取代原定给付,使债务消灭

2.构成要件:
合法债务存在,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为了消灭原债务,经常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需完成他从给付的履行行为,债务清偿协议是实践合同,必须完成履行行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该协议才能生效。若仅达成协议无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

3.效果:
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他种给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用来替换的两只绵羊是病羊,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两只没有病的羊,而不能请求履行提供劳务的债务。
因为原定给付,已经因为债务清偿而消灭,不能复活。

2)例外:
a.二人的债务清偿协议因构成根本违约被解除

b. 因欺诈,胁迫被撤销
c. 因约定的他种给付行为是提供手枪一把,而无效。

21
Q

法定抵销的成立要件?

A

抵销适状:

1.原则上双方互负债务:
1)主张抵销的一方是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

2)两个例外:
a.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

b. 保证中,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就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保证债务
2. 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 主动债权已届至清偿期,被动债权无需到期

4.双方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能抵销的债务的种类:
1)性质上不得抵销的

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3)当事人约定不能抵销的

补充:
依照性质不得主张抵销的债务:
1)不作为债务

2)提供劳务的债务

3)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

4)因故意侵权发生的债务,只有受害人可以主张抵销

6)约定应向第3人为给付的债务:
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人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

22
Q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A

1.发出抵销通知〈书面或口头〉
1)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效力

2)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3)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2.抵销相对人的异议期间:

1)约定异议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为3个月。

23
Q

法定抵销的溯及力?

A

双方互负的债务,溯及主张抵销之人享有法定抵销权之时,或称为抵销适状之时,消灭。

1.如果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之后因抵销而使债务关系消灭:
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

2.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
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自抵销适状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如:债权让与,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被动债权被扣押,对抵销权的形式不产生影响。

24
Q

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VS法定抵销?

A

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主动债权的债权人是否还有权通知对方抵销?

1.主动债权人享有法定抵销权之前,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无权通知对方抵销

2.若在法定享有法定抵销权之后,因主动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使主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主动债权人仍然享有抵销权,有权通知对方抵销。

25
Q

约定抵销的含义?

A
  1. 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全部或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

2. 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无论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抵销。

26
Q

提存的条件?

A

1.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

1)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

2.标的物适合提存:
下列标的物不能提存:

1)标的物不适合提存:
如成套的大型设备,鲜活易腐物品

2)提存费用过高:
如 标的物为100头奶牛,不适合提存

3)不适合提存的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7
Q

提存的法律效果?

A

1.提存人向公证机关完成提存后,成立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
1)提存人:寄存人,
保管人:公证机关,
利益第3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2)公证机关:
a.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若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b.若提存人另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提存人对公证机关享有取回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在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负有通知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提存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

2)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毁损,灭失风险自提存之日起由债权人承担

例外:风险移转时间提前,如买受人违反约定受领迟延之时

4)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5)债权人有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
5年期满未提取,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8
Q

免除的概念和特征?

A

1.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为意思表示,进而发生债务消灭的单方行为

2.特征:
1)单方法律行为:
无需对方同意,到达相对方即发生效果,不得撤销

2)无因行为:
只要免除行为本身有效,
免除的原因无效,不成立,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3.
1)应由债权人作出,+债权人在免除债务时具有行为能力

2)必须向债务人作出

3)不得损害第3人的利益。

29
Q

免除的法律效果?

A

1.免除全部债务,全部消灭,
免除部分债务,部分消灭,
担保物权等从权利并不消灭,(不可分性)

  1. 按份债务中,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影响
  2. 连带债务中,免除某一债务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对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30
Q

混同的概念和效力?

A

1.概念:
1)狭义的混同:
同一债权的债权债务归同一人,从而导致债权债务消灭

2)广义的混合:
+还包括同一物上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归同一人,从而导致他物权消灭;
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承租权〉归同一人,从而导致承租权消灭

2.效力:
1)原则上:
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例外:
a.在涉及第3人利益的情况下,并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

b.例如:
①混同的质权上设有权利质权的

②债权人甲请求法院扣押债务人乙对第3人丙的债权:
此后即使乙丙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
为保护甲的利益,被扣押的债权并不消灭,
甲仍可请求法院对该债权强制执行

③甲将房屋出租给乙。随后,乙经甲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之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此时,丙既是出租人又是承租人,出现混同

※但因涉及第3人乙的利益,所以两个租赁合同并不因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