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_占有+物权与物1 Flashcards
占有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是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
2.特点:
1)是事实而非权利
2)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3)客体为物,物的部分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4)民法承认观念占有:
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占有的要素?
1.体素:
对物的管理与控制(客观上)
2.心素:
主观上占有的意思。
体素认定的层次?
1.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以认定时,直接按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是何种类型
2.无相应的法律关系:
主导地位:应以一般社会观念
辅助判断因素:外部可认识的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
3.补充:
值得强调的4种法律关系:
1)依辅助占有关系和通过法人机关而成立占有:
如商场雇佣的售货员是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2)间接占有:
如将电脑出租,出借,寄存,保留所有权买卖于另外一人
3)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4)抛弃占有:
如甲以抛弃所有权意思扔掉手机,若有人以先占意思取得该手机,则原始取得手机占有。
通过继承取得占有的特别之处?
一般情况,心素,体素缺一不成立占有。
例外:占有继承
-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对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 继承人是否具有占有意思(心素),是否具有管理控制的事实(体素),在所不问。
占有的分类?
-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
1.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如:
1)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
2)小偷对赃物的占有
3)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不顾出租人的反对,对租赁物的占有。〈若无异议,则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2.区分意义:
1)返还原物请求权:
以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若相对人是有权占有人,则物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
不成立留置权
3)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占有连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占有连续,即有权占有的连续。现占有人相对于占有连续关系中的所有前手均成立有权占有,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
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房屋,乙经过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因为占有连续,不仅对其债务人乙成立有权占有,对其债务人之外的所有权人甲亦成立有权占有。
2.构成要件:
1)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基于(设立租赁,买卖,他物权等)法律关系成立有权占有
2)现占有人丙,自中间人乙处,基于(设立租赁,买卖,他物权等)法律关系成立有权占有
3)中间人乙有权利将其直接占有移转给现占有人丙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
1.二者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1)善意占有:
即善意的无权占有,
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虔诚的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
恶意的无权占有,
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2.区分意义:
1)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
a.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c. 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超越不承担
2)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
a.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
b.恶意占有人无此无此权利
3)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a.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恶意:
均对权利人负担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现存利益)
b.对于此外的损失: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善意的他主占有人:
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意义?
1.间接占有:
虽未直接占有,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理和控制该物。
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2.区分意义:
1)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成立多层次间接占有;
VS直接占有则不可以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3)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仅保护方式有差异。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法考标准)?
构成要件有2:
1.须与直接的占有人具有占有媒介关系:
1)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
如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
2)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 如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监护关系, 留置等 对直接占有人,现在或将来享有返还请求权。
自主占有 VS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
1)以据为己有的意思
2)不等于所有人占有
3)所有人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例外:他主占有
4)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2.他主占有: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与辅助占有的区分概念和意义?
1.概念:
辅助占有构成要件:
1)基于从属关系,管理控制某物
2)占有辅助人听从主人的指示
3)辅助战友≠占有:
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2.区分意义:
1)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其老板雇主主人才是占有人:
若偷带东西回家是盗窃罪,不是侵占罪
2)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不可能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3)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对象为无权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所以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占有辅助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状态的推定规则?
1.通过购买,接受赠与,互益等法律关系,取得动产占有:
推定为自主占有
2.占有人的无权占有:被推定为善意占有
3.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
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基于动产占有的所有权能推定规则?
两个层次考虑,按顺序。
1.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
1)又叫有利于现占有人的占有推定
2)动产的自主占有人推定其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前提: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3)例外:若动产是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能推定自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原因: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辗转多少手
2.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
1)又叫有利于前占有人的占有推定
2)内容:
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做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物权法第242条_244条,对无权占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内容?
1.物权法第242条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因使用导致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三种情况:
1)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
2)善意自主占有人:不赔偿
3)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使用导致损害,应当赔偿
2.第243条:
不当得利的返还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返还与费用补偿关系: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对权利人负有返还原物与zi息的义务
2)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支出的修理费,保管费,饲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
a.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补偿
b. 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补偿
3.第244条:
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相应的返还与赔偿规则: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恶意,对权利人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义务
2)无现存不当得利,或返还后仍有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
a.恶意占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b. 善意自主占有人:不赔偿
c. 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保护的物权法保护方法VS债权法保护方法?
1.物权法保护方法:
A.包括:
1)占有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3)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B.三个特征:
1)成立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2)仅要求遭受侵害,不要求占有人受有损失
3)不适用诉讼时效
2.债权法保护方法:
三个特征:
1)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占有人遭受损失
3)是债权请求权 均适用诉讼时效。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
指占有被侵夺,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2.构成要件4个:
1)占有被侵夺:
侵夺≠侵占,
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3)需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功能?
注意: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不同。无权占有:是暂时,非终局的保护,程度低
有权占有:是终局,确定的,保护程度高
功能:
1.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
2.通过保护占有,保护战友背后的债权
(因为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保护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
3.维护社会平衡及物业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包括无权占有。
占有返还请求权保护的对象?
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
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的两点注意?
1.侵夺人:
需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时,侵夺人为占有人(直接,间接占有均可)
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2.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1)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
(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
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
(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之外其他的原因,如买卖,赠与,出租的原因等)
a.若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
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b.若为恶意(受让时知道有瑕疵):
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2.特征:
1)非人格性
2)原则上为有体物:
a.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为人感觉到,如铁水液化气
b.例外:电,热,光,电磁频谱,场,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
3)人力所能支配
4)具有独立性
注意: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
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概念及区分意义?
1.概念:
1)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的,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汽车上的油漆(以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2)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的轮胎
2.区分意义:
1)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物的成分在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的成分分离后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所有权归属规则:
1.若为天然zi息:
适用物权法116条
2.若非天然zi息:
1)原则上:
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
2)例外:
属于无主动产
如河滩上的小石头(在河里是土地的成分)
从物的特征?
1.从物是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
2.特征: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如眼镜盒之于眼镜
3)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的结合关系:
空间上结合关系,不能太远
4)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3.注意:
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作为从物,
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