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民事法律行为2 Flashcards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时间限制不同:
1)可撤销: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2)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
需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生效之前行使;
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间
2.撤销方式不同:
1)形成诉权;
只能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
2)行使方式无限制:
可以通知方式,
也可以诉讼仲裁方式;
单纯形成权。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效力?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不影响合同效力
2)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a.仍有债权债务产生
b.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VS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不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买卖合同解释中无权处分的相关效力?
1.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1)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买卖合同有效
2)也适用于互益,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2.例子:
1)甲将相机交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a.买卖合同有效
b.丙是恶意受让人:
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原始取得相机所有权
/c.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
丙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
d.若甲未追认,且乙未取得处分权:
①丙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乙对丙构成根本违约。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
e.丙也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丙对乙违约也有过错,属于混合过错,乙可主张扣减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
2)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市价600万元,登记在甲名下。未经乙同意,甲谎称己有,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a.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丙是善意受让人,受善意信赖保护。
可基于”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
c.若甲以(300万)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善意的丙不符合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不能善意取得
/d.若甲以300万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权利人已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
则丙可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若甲以300万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乙未追认,且甲未取得处分权:
丙不能通过该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甲对丙构成根本违约
→丙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 VS无权处分?
1.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
因此,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有效
2.例外:
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
注:
1)若房屋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表示异议:
视为同意转租,
非法转租租赁合同自始转化为合法转租,自成立时有效
2)房屋租赁外,其他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如动产中的非法转租合同:
若无其他效力瑕疵,非法转租合同有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以无效的合同为中心)的概念?
- 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 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
3.对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返还 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
- 违背公序良俗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①国家的经济,政治,安全,军事利益
②国有企业利益≠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①阳合同,阴合同
②掩盖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被掩盖行为:隐藏行为→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不顾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3人的利益
2)损害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如给新闻记者的封口费(舆论秩序)
3)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
包括不限于下列类型:
a.违反性道德
例外: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
b.违反婚姻伦理
例外:忠诚协议→有效
c. 违反家庭伦理
d. 贬损人格尊严
e. 过度限制自由
f. 践踏宪法基本权利
g. 违反公平竞争
h.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
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
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
合同部分无效的三个条件?
- 无效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
- 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3.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部分还能成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该代表行为有效
2. 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代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1.原则:
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
2.例外:
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禁止经营(武器买卖,麻醉药品买卖),限制经营(如文物,黄金买卖),特许经营(如烟草批发,食盐批发)的规定,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无此民事行为能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注意的类型?
1.概念: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2.注意类型:
1)停止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停止失效)
又称生效条件
2)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又称失效条件。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公益上不许附条件,如结婚离婚
- 基于私益不许附条件,如原则上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
- 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
- 其他如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 继承或受赠予的接受与放弃不得附条件。
条件的构成要求?
- 为将来的事实
- 为不确定的事实
- 可能发生
- 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 必须合法
- 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
1.条件成就:
1)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不能称之为无效)
3)当事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2.条件落空:
1)停止条件落空,不生效力
2)解除条件落空,效力继续到底
3)不正当促进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债权人期待权的保护?
1.若甲故意毁灭该车,或者又将该车出卖给丙并移转所有权,乙有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通过法考时),
对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注意:必须所附条件成就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期限的两个要求?
- 用来确定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发生的
2.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始期VS终期,确定期限VS不确定期限?
1.始期VS终期
1)始期: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终期:失效期限,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
2.确定期限VS不确定期限
1)确定期限:
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而且发生时间是确定的期限
2)不确定期限:
将来事实虽然必定发生,但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
条件 VS负担?
区别: 1.条件: 对法律行为效力附加的限制,能够停止或者解除法律行为效力 负担: 没有停止或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2.条件:本身不是义务
负担:本身是义务
条件的例子:
甲赠与乙汽车一辆,该赠予合同自甲通过罚款时生效。乙对甲无义务,则甲不享有请求乙好好学习,努力通过法考的债权请求权;赠与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负担的例子:
甲赠予以汽车一辆,但乙必须通过法考。
乙通过法考为负担,乙对甲负担给付义务。
甲享有,请求乙好好学习,努力通过法考的债权请求权。
代理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功能: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
2.完人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
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1.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
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宽宥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 一部分法律行为不允许代理。
不允许代理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类型: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
2)离婚意思表示,不允许代理的例外:
a.无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
b.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c.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d. 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可代理
3)收养的法律行为
4)遗嘱不得代理
2.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1)其他身份行为
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之外的其他身份行为
2)与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捐赠
法律效果:
1.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一概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 也不能通过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而生效
- 只能由被代理人(本人)重新实施。
代理的特征?
1.基本构造:
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2.直接代理的特征:
1)显名
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权限内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显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1)原则:
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3人
2)例外:
约定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3人
4.隐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1)原则:
仅约束(代理人)和第3人
2)例外:
a.甲行使介入权(自动替代乙);
b.或者第3人行使选择权,选定甲,此时可直接约束甲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甲乙无法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丙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代理VS使者?
1.代理人(相较于使者):
1)独立为意思表示
2)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使者(相较于代理人):
1)买卖合同内容由本人决定,使者仅代为传达,无权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使者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正确传达意思的能力即可。
代理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相较于代理人):
1)形成双方结构
2)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时,法人机关人格被吸收
3)无需独立的授权行为
4)就越权行为的效力而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代理人:
1)形成三方结构
2)需要独立的授权行为
3)原则上: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例外:构成表见代理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