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_民事法律行为2 Flashcards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VS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时间限制不同:
1)可撤销: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2)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
需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生效之前行使;
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间
2.撤销方式不同:
1)形成诉权;
只能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
2)行使方式无限制:
可以通知方式,
也可以诉讼仲裁方式;
单纯形成权。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效力?
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不影响合同效力
2)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a.仍有债权债务产生
b.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VS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不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买卖合同解释中无权处分的相关效力?
1.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1)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买卖合同有效
2)也适用于互益,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2.例子:
1)甲将相机交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
a.买卖合同有效
b.丙是恶意受让人:
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原始取得相机所有权
/c.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
丙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
d.若甲未追认,且乙未取得处分权:
①丙不能取得相机所有权。
②乙对丙构成根本违约。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
e.丙也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但丙对乙违约也有过错,属于混合过错,乙可主张扣减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
2)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市价600万元,登记在甲名下。未经乙同意,甲谎称己有,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a.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丙是善意受让人,受善意信赖保护。
可基于”善意取得”这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
c.若甲以(300万)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善意的丙不符合以合理价格受让这一要件,不能善意取得
/d.若甲以300万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权利人已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
则丙可通过’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途径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若甲以300万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合理期限内权利人乙未追认,且甲未取得处分权:
丙不能通过该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甲对丙构成根本违约
→丙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出租他人之物 VS无权处分?
1.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属于广义上的无权处分,
因此,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有效
2.例外:
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
注:
1)若房屋所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表示异议:
视为同意转租,
非法转租租赁合同自始转化为合法转租,自成立时有效
2)房屋租赁外,其他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如动产中的非法转租合同:
若无其他效力瑕疵,非法转租合同有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以无效的合同为中心)的概念?
- 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 不能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果
3.对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返还 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
- 违背公序良俗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①国家的经济,政治,安全,军事利益
②国有企业利益≠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①阳合同,阴合同
②掩盖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被掩盖行为:隐藏行为→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1)不顾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3人的利益
2)损害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如给新闻记者的封口费(舆论秩序)
3)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
包括不限于下列类型:
a.违反性道德
例外:为结束婚外性关系支付的分手费→有效
b.违反婚姻伦理
例外:忠诚协议→有效
c. 违反家庭伦理
d. 贬损人格尊严
e. 过度限制自由
f. 践踏宪法基本权利
g. 违反公平竞争
h.政府特许之外的射幸合同:
如:赌博合同,私设六合彩,巨奖销售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
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2.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
合同部分无效的三个条件?
- 无效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
- 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3.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部分还能成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该代表行为有效
2. 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代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1.原则:
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
2.例外:
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禁止经营(武器买卖,麻醉药品买卖),限制经营(如文物,黄金买卖),特许经营(如烟草批发,食盐批发)的规定,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无此民事行为能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注意的类型?
1.概念: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2.注意类型:
1)停止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停止失效)
又称生效条件
2)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又称失效条件。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公益上不许附条件,如结婚离婚
- 基于私益不许附条件,如原则上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
- 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
- 其他如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
- 继承或受赠予的接受与放弃不得附条件。
条件的构成要求?
- 为将来的事实
- 为不确定的事实
- 可能发生
- 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 必须合法
- 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
1.条件成就:
1)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不能称之为无效)
3)当事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2.条件落空:
1)停止条件落空,不生效力
2)解除条件落空,效力继续到底
3)不正当促进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债权人期待权的保护?
1.若甲故意毁灭该车,或者又将该车出卖给丙并移转所有权,乙有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通过法考时),
对甲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注意:必须所附条件成就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期限的两个要求?
- 用来确定期限的事实是将来确定发生的
2.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始期VS终期,确定期限VS不确定期限?
1.始期VS终期
1)始期: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终期:失效期限,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失效。
2.确定期限VS不确定期限
1)确定期限:
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必定发生,而且发生时间是确定的期限
2)不确定期限:
将来事实虽然必定发生,但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
条件 VS负担?
区别: 1.条件: 对法律行为效力附加的限制,能够停止或者解除法律行为效力 负担: 没有停止或解除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2.条件:本身不是义务
负担:本身是义务
条件的例子:
甲赠与乙汽车一辆,该赠予合同自甲通过罚款时生效。乙对甲无义务,则甲不享有请求乙好好学习,努力通过法考的债权请求权;赠与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负担的例子:
甲赠予以汽车一辆,但乙必须通过法考。
乙通过法考为负担,乙对甲负担给付义务。
甲享有,请求乙好好学习,努力通过法考的债权请求权。
代理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功能: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理得到补充
2.完人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委托代理得以延长
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1.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不适用代理,
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宽宥行为),可类推适用代理
- 一部分法律行为不允许代理。
不允许代理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类型: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
2)离婚意思表示,不允许代理的例外:
a.无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
b.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
c.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d. 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可代理
3)收养的法律行为
4)遗嘱不得代理
2.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1)其他身份行为
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之外的其他身份行为
2)与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捐赠
法律效果:
1.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一概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 也不能通过被代理人(本人)的追认而生效
- 只能由被代理人(本人)重新实施。
代理的特征?
1.基本构造:
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2.直接代理的特征:
1)显名
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权限内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显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1)原则:
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3人
2)例外:
约定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3人
4.隐名间接代理的特征:
1)原则:
仅约束(代理人)和第3人
2)例外:
a.甲行使介入权(自动替代乙);
b.或者第3人行使选择权,选定甲,此时可直接约束甲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甲乙无法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丙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代理VS使者?
1.代理人(相较于使者):
1)独立为意思表示
2)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使者(相较于代理人):
1)买卖合同内容由本人决定,使者仅代为传达,无权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使者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正确传达意思的能力即可。
代理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相较于代理人):
1)形成双方结构
2)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时,法人机关人格被吸收
3)无需独立的授权行为
4)就越权行为的效力而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代理人:
1)形成三方结构
2)需要独立的授权行为
3)原则上: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例外:构成表见代理时,有效。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1.产生:基于法律规定
2.消灭:
下列情形之一: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两人之一死亡。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授权行为的特点?
委托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1.具有单方性
1)是被代理人实施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2)授权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
也可以是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
2.独立性
1)并不来源于基础关系,
与基础关系相独立
2)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唯一根据
3.无因性:
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4.注意:基础关系的作用:
只有通过基础关系,才能给委托代理人设定义务(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不实施代理就构成违约。
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方式?
1.明示授权:
1)书面或口头
2)不要式行为
2.默示授权:
1)推定具有授权的意思,如职务行为。
2)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a.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组织名义实施,对组织发生效力 b. 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原则:
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代理权滥用的几种情形?
1.自己代理:
1)含义: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原则:
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3)例外:
下列三种,自己代理是有权代理:
a.特别法允许的自己代理,
如行纪人的介入权
b.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
如赠一套房子
c.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无权代理:
须经双方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
2)一定要双方,仅一方不够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1)无效
2)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第1个代理人必须有复任权,否则属于无权代理人
1)无复任权时,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2)若为法定代理人,则始终有复任权
3)委托代理人:
a.原则上无复任权
b.下列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 ①甲事先同意 ②甲事后追认 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甲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 如疾病,通讯网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紧急复任权)
2.复任代理人是甲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1)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2)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甲和第1个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3)代理权范围受第1个代理人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3.复代理行为给甲或者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全部都是“过错责任”〉 1)复代理人的责任: a.过错责任 b.若为无偿委托: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2)第1个代理人的责任:
a.过错责任
b.若对复代理人的选任或指示具有过错:
对本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c.如果复代理人也有过错:
二人对甲承担按份责任
3)因转委托不明,给甲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a.第1个代理人一定具有过错,应承担责责任
b.复代理人:
①无过错则无责任
②有过错则承担连带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
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2.特征:
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表现形态:
不曾享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2)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形成三方结构):
注意:冒名行为(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未形成三方结构,不属于无权代理
3)该法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无其他无效事由:
注意:若有其他无效事由,如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则属于无效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_1?
1.追认(单方法律行为):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2)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a.被代理人追认,自追认生效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b.追认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①自到达受领人或者自受领人了解时生效
②受领人可为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
③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追认
④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的:
转化为确定无效
3)相对人的催告权:
两个法律效果:
a.被代理人应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期满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b.(不知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相对人一经催告:
①此前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所作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均归于无效,重回效力待定状态
②被代理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追认/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_2?
1.撤销:
法律行为因无权代理而效力未定,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1)撤销权应在追认生效之前行驶:
一旦追认生效,撤销权消灭
2)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不得以公告方式撤销
3)一经撤销,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转化为确定无效
2.拒绝追认:
1)前提:
因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未被被代理人追认
2)善意相对人:
a. 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b. 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
3)恶意相对人:
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冒名行为的法律效果?
冒名行为的法律效果,因相对人是否注重被冒名之人的特征(身份)而有所不同:
1.相对人不注重被冒名者的特征身份:
1)冒名行为有效
2)在冒名行为者与相对人之间生效
2.若相对人注重被冒名者的特征(身份):
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
1)若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行为在 ‘被冒名者’与相对人之间 自始有效
2)若被冒名者拒绝追认:
a.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效力
b.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冒名行为者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履行或赔偿。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构成要件:4个
1)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存在
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
a.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b. 有被代理人的印章
c. 相对人不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职权范围有限制
d. 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做否认表示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a.善意:
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b.无过失:
指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4)需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注意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
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被代理人公章,合同等遗失被盗
3)被代理人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因表见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
1.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合同自始有效)
2.相对人享有选择权:
1)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2)也可以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
撤销与本人之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