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13章 立案、侦查、起诉 Flashcards

1
Q

报案

A

1、一切单位和个人

2、有犯罪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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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举报

A

被害人以外的人

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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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控告

A

只能是被害人
人+事实

都美竹控告吴亦凡性侵
小艺控告钱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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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立案的条件

A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范围

立案时不要求:立案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已到案,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或者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也不需要查清是否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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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报案、举报、控告

A

都可以既是书面,又可以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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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A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2.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 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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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A

1.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初查):
初查过程中,只能用任意性措施(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勘验、检查、询问等),不能用强制性措施(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
2.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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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对不予立案的救济

A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重要提示]
1.控告人会格客人,报案人、举报人无权复议、复核。
2.区分被害人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的不同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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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对于立案阶段——不予立案的救济

A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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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对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救济

A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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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对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救济

A

(1)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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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对于审判阶段——判无罪的救济

A

(1)对未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2)对已生效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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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A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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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控告人不服

A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债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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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立案监督

A
1、启动方式
(1)依申请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依职权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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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立案监督的受理

A

由控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由捕诉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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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立案监督的对象

A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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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立案监督的程序

A

1.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
(1)书面说理: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7日说理:
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3)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案: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15日内立案或者立即撤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丙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5)公安拒绝,纠正违法甚至协商上级: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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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监督的四个层次

A
1、书面说理
2、通知立案或者撤案(注要求,而是通知)意这里不是建议或者
3、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4、上一级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这四种方式不可同时推进,只能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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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同于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

A

监督自侦案件的立案分两步走
1、先提建议
2、后找老大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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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侦查的法律控制

A

1、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
根据侦查行为会否侵犯有关人员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的区分。
(1)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拘留、逮捕、讯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通缉等。
(2)任意性侦查措施包括:查询、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等。

2、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对侦查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查(法律控制),这种审查可以区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一般认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进行事前审查(实施某项侦查行为前需要先经过批准),对任意性侦查措施可以进行事后审查(实施前无需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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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侦查行为

A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6、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8、通缉
9、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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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1、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A

1、讯问人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
(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每次的讯问人员可以不同!

2、讯问地点
(1)对于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①公安机关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②案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③住处或者医院: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④看守所: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⑤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场所: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内容
(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2)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讯问时,录音录像: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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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2、讯问证人、被害人
对证人不可拘传,也不可传唤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A

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个别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告知: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3)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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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3、勘验、检查

(重要提示:并非只有侦查人员才可以勘验、检查;对证人、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医师性别不限)

A

1、必须持证: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邀请见证人: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重要提示](1)见证人与证人不同,见证人不得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专家辅助人侦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解剖尸体: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6、检查妇女: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7、复验复查: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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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4、搜查

(搜查无需医师)

A

1、是否持证: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何人在场: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1)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及(2)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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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5、查封、扣押(针对物证书证);查询、冻结(账户证券)

有罪无罪的涉案证据,都应当查封扣押

A

1、查封、扣押的对象:①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2、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涉案财物: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3、被害人财物返还:
①侦查人员不得代为领取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
②找不到人或者无人领取的,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③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4、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返还:
①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②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5、对不易保管物品、违禁品的处理:①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②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6、随案移送财物并依法院裁定处理:
①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制作清单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
②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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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查询、冻结

A

1、不得扣划: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2、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批准机关:
①一般县级公安。
②市级公安: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③省级公安: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冻结时间:①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1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②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期限为2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④解除冻结: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出售、变现被冻结的财产:①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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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对于是否要没收的涉案财产,

A

只有法院可以作出裁决‼️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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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对于盗窃的财产

A

应当返还原主,原主不明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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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6、鉴定

  • 单位的公章不能代替鉴定人的签名
  • 鉴定人有独立地位,多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分别写明理由,分别签名
  • 鉴定意见没有少数服从多数
A

1、鉴定人签名:
(1)鉴定单位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签名。
(2)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鉴定意见的告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有意见可交专家辅助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4、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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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7、技术侦查措施

A

1、案件范围:(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报请程序: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

3、批准决定:技侦一次3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期限

4、允许查阅: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5、重新报批: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6、技术侦查对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7、无关销毁: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8、秘密侦查(县级公安):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9、审理适用:
(1)具备证据资格。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2)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①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②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裁判文要求。
采用技术调查 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4)未移送的技侦证据不得直接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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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技术侦查证据,也是证据

A

无需经过转化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只不过,技术侦查证据原则上应当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但也有可能有法官在庭外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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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在针对

A

国、恐、黑、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以及嫌犯在逃的案件。而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使用技侦措施。

35
Q

技侦的决定和执行机关

A

公安机关或国安机关

36
Q

控制下交付主要针对的案件

A

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对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

37
Q

技侦措施一次3个月,可以延长

A

每次三个月,没有次数限制

38
Q

在有效期内,变更技术侦查强制措施的,

A

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比如从跟踪,换成监听。

39
Q

8、通缉

A

1、通缉的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
(2)处于在逃状态。

2、发布通缉令;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决定通缉: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40
Q

9、辨认

(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辨认证人或者被害人,不存在证人和被害人之间相互辨认)

A

1、辨认的数量:
1⃣️公安:人≥7;(人)照≥10;物≥5;(物)照≥10。(被辨认物算一个数;场所、尸体无需按此数目混杂)
2⃣️检察院:人≥7;(人)照≥10;物≥5;(物)照≥5

2、单独辨认:辨认时,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3、辨认人保护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4、辨认记录: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时应当邀请见证人。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辨认中,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

5、辨认形式:

  • –辨认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 –辨认对象:(1)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2)人:犯罪嫌疑人
41
Q

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A

1、移送告知:侦查终结,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提前介入:1.经公安机关商请或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3、撤案放人: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4、意见附卷: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5、核查询问: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6、认罪记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42
Q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不能自己决定,需要报请批准

A

公安机关决定放人,可以自己决定,但是需要通知。

43
Q

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询问制度三个重点

A

1、只针对重大案件
2、由驻看守所的检察官进行
3、必须录音录像

44
Q

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A

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45
Q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

A

应当附卷(不是可以)

46
Q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A

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注意
1、是公安机关告知,而不是检察院告知
2、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不是或者
3、告知的是辩护律师,而不是其他辩护人

47
Q

侦查羁押期限(被逮捕以后——侦查终结)

A

1、一般情形:2个月

2、案件复杂、不能终结:延长一个月(共计3个月),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3、交集流广、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共计5个月),省检批准

4、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延长2个月(共计7个月)

5、特殊原因:无限延长,最高检报全人常批准。

48
Q

补充侦查

A

1、侦查、调查阶段的补侦(对于不批准逮捕的补侦)
(1)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2) 检察院:对不予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补充侦查提纲】
(3)监察委:无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对于不起诉的补侦)
(1)公安机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检察院: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之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3)监察委: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自行补充侦查

3、审判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重要提示:

  1. 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时)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的,才需要补侦。如果批捕,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无需补侦。
    - –补侦期限:因处于侦查过程中,此阶段补充侦查不设期限。
  2. 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1)检察院对公安,即可退回公安补侦,也可自行补侦;(2)检察院对自己(负责侦查的部门)或者监委会,原则上退回补侦或者补调,必要时自行补侦。
    - –补侦、补调期限:(1)如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监委会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侦或者补调结束后,需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案件,最长1个半月;符合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15天)内侦查完毕。
  3. 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只能退回检察院补侦,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补侦或者补调。
    - —补侦期限:此阶段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侦结束后,需要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49
Q

补侦的次数

A

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补侦各有2次。但是在审查批捕阶段,补侦没有次数限制。

50
Q

补侦的主体

A

1、在审查批捕阶段:公安机关
2、审查起诉阶段:既可以公安,也可以检察院。
3、在法庭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侦。

51
Q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补侦

A

原则上应当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才由负责捕诉的部门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院中负责捕诉的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自行补侦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52
Q

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前: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A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1、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1)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是否可以提起公诉:未经最高检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53
Q

刑事公诉理论

A

1、公诉独占主义:只有公诉,没有自诉

2、公诉兼自诉(我国):公诉为主、兼采自诉

3、起诉法定主义:符合公诉条件,必须起诉,检察院没有裁量权

4、起诉便宜主义:符合公诉条件,也可以不起诉,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5、我国:起诉法定主义为主,便宜主义为辅。

54
Q

审查起诉

A

1、案件受理
(1)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2、审查内容:全面审查

3、移送管辖: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4、审查方法(9个)

5、审查期限
(1)符合速裁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2)一般案件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1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3)期限重算:①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认罪认罚
(1)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值班律师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②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b)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c)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③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4)赔偿与从宽: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55
Q

审查起诉的审查方法

A

1、决定逮捕:应当经检察长决定

2、讯问听取: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听取内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①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定罪)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量刑)③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程序)④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4、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5、排非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
①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②必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6、补充侦查、补充调查:①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补侦,也可以自行补侦。②监委会移送的案件和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原则上需要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时才自行补充侦查

7、有新事实: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8、径行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真接提起公诉

9、监委移送: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56
Q

提起公诉

A

1、移送材料: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管辖错误:
(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3、量刑建议:
(1)一般案件:
①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②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2)认罪认罚案件:
①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57
Q

不起诉的制度

(不论是何种不起诉,都由检察长决定)

A

1、法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显时特告死)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1)一般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反悔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视情况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1)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
①二次补侦: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②一次补侦: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
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属于典型不起诉制度(内容详见“第二十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58
Q

不起诉的程序

A

1、上级批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2、宣布生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3、程序倒流:
(1)公安机关侦查或者监委会调查的案件。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4、财产处置:
(1)解除查冻扣。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无权没收财产。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59
Q

不起诉的救济

A

1、公安机关不服:
(1)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复议。
(2)对复议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2、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旦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被酌定不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4、监委会不服: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60
Q

只要进入侦查阶段

A

即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不管羁押与否

61
Q

不像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A

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为:
(1)公安局审讯室
(2)住处。指定居所可以视为临时住处,可以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

不能在其他的地方讯问!

62
Q

我国没有

A

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63
Q

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

A

可以和之前的人员不同

64
Q

技术侦查措施的要点

A

1、属于强制措施,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适用

2、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

3、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对于轻微案件不得适用

4、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只要是针对【国恐黑毒案件】可以技侦,但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也可以适用

5、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但不能【实施】技侦,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安机关实施

65
Q

诱惑侦查

A

1、合法的诱惑侦查: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意,侦查人员迎合犯意

2、非法的诱惑侦查:本身无犯意。侦查人员勾起犯意

66
Q

不存在的辨认情形

A

犯罪嫌疑人辨认证人、被害人

证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辨认也不存在

67
Q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A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变更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备案。

68
Q

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

A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起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69
Q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违背其自愿性的

A

审查起诉阶段仍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70
Q

值班律师的作用是见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A

只要是自愿,就应当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无需签字。

71
Q

认罪认罚具结书,无需签署的情况

A

盲聋哑、精神病、小孩法辩不同意

72
Q

只要涉及监委会,

A

检察院不能自行决定如何处理,需要与监察机关协商之后再作决定

73
Q

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A

需要在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时,发表量刑建议

74
Q

认罪认罚案件

A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其他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75
Q

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A

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其他案件,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

76
Q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A

一般证据不足,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前,需要以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

排非证据不足的,既可以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不起诉的决定

77
Q

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的证据

A

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78
Q

特别不起的口诀

A

自愿供,大功益,高检核。

79
Q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A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无需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80
Q

检察院不可以

A

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1
Q

捕诉部门不可以

A

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82
Q

申诉、自诉

A

没有顺序的限制

可以先申诉后自诉,也可以反过来,甚至可以同时进行。

83
Q

被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的人

A

不存在不服的情况

84
Q

注意: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A

被害人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