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13章 立案、侦查、起诉 Flashcards
报案
1、一切单位和个人
2、有犯罪事实发生
举报
被害人以外的人
人+事实
控告
只能是被害人
人+事实
都美竹控告吴亦凡性侵
小艺控告钱枫强奸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范围
立案时不要求:立案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已到案,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或者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也不需要查清是否有行为能力
报案、举报、控告
都可以既是书面,又可以口头
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 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初查):
初查过程中,只能用任意性措施(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勘验、检查、询问等),不能用强制性措施(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如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
2.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不予立案的救济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重要提示] 1.控告人会格客人,报案人、举报人无权复议、复核。 2.区分被害人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的不同救济方式:
对于立案阶段——不予立案的救济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救济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救济
(1)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审判阶段——判无罪的救济
(1)对未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2)对已生效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诉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控告人不服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债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立案监督
1、启动方式 (1)依申请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2)依职权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立案监督的受理
由控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由捕诉部门办理
立案监督的对象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了的
立案监督的程序
1.对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
(1)书面说理: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2)7日说理:
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3)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案: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4)15日内立案或者立即撤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丙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5)公安拒绝,纠正违法甚至协商上级: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监督的四个层次
1、书面说理 2、通知立案或者撤案(注要求,而是通知)意这里不是建议或者 3、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4、上一级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这四种方式不可同时推进,只能按顺序
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同于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
监督自侦案件的立案分两步走
1、先提建议
2、后找老大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侦查的法律控制
1、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
根据侦查行为会否侵犯有关人员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的区分。
(1)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拘留、逮捕、讯问、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通缉等。
(2)任意性侦查措施包括:查询、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等。
2、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对侦查行为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查(法律控制),这种审查可以区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一般认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进行事前审查(实施某项侦查行为前需要先经过批准),对任意性侦查措施可以进行事后审查(实施前无需经过批准)。
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6、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8、通缉 9、辨认
1、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在家。
1、讯问人员: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
(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每次的讯问人员可以不同!
2、讯问地点
(1)对于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①公安机关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②案发现场: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
③住处或者医院: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
④看守所: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⑤处罚或者刑罚执行场所: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讯问内容
(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讯问笔录:
(1)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2)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讯问时,录音录像: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讯问证人、被害人
对证人不可拘传,也不可传唤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2、个别询问: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告知: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3)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3、勘验、检查
(重要提示:并非只有侦查人员才可以勘验、检查;对证人、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医师性别不限)
1、必须持证: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邀请见证人: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重要提示](1)见证人与证人不同,见证人不得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3、专家辅助人侦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解剖尸体: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6、检查妇女: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7、复验复查: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4、搜查
(搜查无需医师)
1、是否持证:
(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2、何人在场: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1)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及(2)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查封、扣押(针对物证书证);查询、冻结(账户证券)
有罪无罪的涉案证据,都应当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的对象:①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2、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涉案财物: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能够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但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3、被害人财物返还:
①侦查人员不得代为领取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
②找不到人或者无人领取的,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③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4、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返还:
①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②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5、对不易保管物品、违禁品的处理:①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②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6、随案移送财物并依法院裁定处理:
①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制作清单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
②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查询、冻结
1、不得扣划: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2、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批准机关:
①一般县级公安。
②市级公安: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③省级公安: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冻结时间:①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1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②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期限为2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③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期限为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④解除冻结: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5、出售、变现被冻结的财产:①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是否要没收的涉案财产,
只有法院可以作出裁决‼️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无权决定。
对于盗窃的财产
应当返还原主,原主不明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6、鉴定
- 单位的公章不能代替鉴定人的签名
- 鉴定人有独立地位,多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分别写明理由,分别签名
- 鉴定意见没有少数服从多数
1、鉴定人签名:
(1)鉴定单位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签名。
(2)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鉴定意见的告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有意见可交专家辅助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4、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7、技术侦查措施
1、案件范围:(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报请程序: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
3、批准决定:技侦一次3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期限
4、允许查阅: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5、重新报批: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6、技术侦查对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7、无关销毁: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8、秘密侦查(县级公安):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9、审理适用:
(1)具备证据资格。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2)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①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②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裁判文要求。
采用技术调查 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4)未移送的技侦证据不得直接认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技术侦查证据,也是证据
无需经过转化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只不过,技术侦查证据原则上应当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但也有可能有法官在庭外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