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原则 Flashcards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1、抽象原则,程序法定,我国基本已经确立。 2、程序法定原则,既有立法方面的含义,也有司法方面的含义 *立法方面:要求立法机关提前预先设定刑事诉讼程序。 *司法方面:要求办案严格以法律为准绳。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适用程序法定原则。只不过其中的“法”的含义不同。 *大陆法系:成文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4、法律后果可以被区分为:实体后果、程序后果 (1)实体后果:警告、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2)程序后果:排除非法程序、发回重审、使得之前经过的程序归于无效。
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1、独立于谁? (1)行政机关 (2)社会团体 (3)个人 2、不独立于谁 (1)党 (2)人大 (3)人民 (4)社会 3、独立的方式 *具体办案方式上:强调谁办案谁负责 *组织上:检察院是整体独立;法院是层级独立。 (1)上下级法院不得就证据、事实问题进行请示 (2)但是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请示 4、独立的理论:国外是三权分立体制,司法独立原则——机关独立、法官独立。 *我国的独立是一种什么样的独立?当然不同于国外,我国是整体独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机关独立。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官并不独立。 4、员额制改革,为的是: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建立具体案件个人负责制,杜绝请示、报告的办案方式,但是法官、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仍然是法院、检察院的案件而不是个人的案件。因此我国仍然是整体上的机关独立,而不是个人独立。
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覆盖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
2、多体现为“建议权”、“通知权”,而不是决定权。这是题目当中的题眼
(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发现没有羁押的必要时,建议侦查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注意,不是“决定”。
(2)在立案监督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通知要求其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其立案,而不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介入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不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造成侵害。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首先强调的是分工负责,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制约。
2、该原则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当遵守的,而不适用于法院等单独一个机关的内部。
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1、我国没有无罪推定的原则
2、本条原则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3、本条规则也被称为“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的精神,但我国确实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保障辩护权的主体是公检法三个机关,而不是所有的机关的任务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1、认罪认罚,不管案件范围,任何案件都可以认罪认罚。 2、基本含义包括:如何界定认罪,认罚,认到什么程度?如何从宽,从宽的程度如何?被害方对于从宽处理的结果如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如果反悔认罪认罚怎么办? *首先“认罪”,不要求对公诉人提出的具体的罪名完全认可,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不懂法。被追诉人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即可,即认同“我杀了人”,对于个别情节提出的异议是有权提出的,也可以对行为的性质的性质进行辩解,例如“携带凶器抢夺,依刑法应定抢劫”,嫌疑人认为是“抢夺”,但公诉机关认定为“抢劫”。此时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才可以构成“认罪”。即左宁老师的书中说——对行为的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另外,关于一人犯数罪,比如抢劫之后,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抢劫,但拒不承认杀人灭口。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太能理解这种情况?认罪认罚之后的结果,是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如果一部分认罪一部分不认,恐怕很难适用法律规定的认罪认罚之后的处理程序。最后要注意人前人后两幅面孔,如果只是口头认罪,但是背地里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当然不适用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1)主要事实即可 (2)可以辩解,但是须最终得认同 (3)部分如实供述,全案不作认定 (4)表里不一
*认罚:
(1)有能力的必须积极赔偿。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不适用。
(2)认罪认罚之后,仍然享有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但是也可以不适用。
(3)必须还要悔罪。如果像个机器人只是认罪认罚,但没有悔罪,则不适用。
*从宽
(1)只是可以从宽,没说应当从宽。比如百香果女孩案,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从宽,因为其性质极为恶劣。
(2)从宽,指的是量刑幅度 + 简化程序。不太理解为什么“程序简化”是一种“从宽”?简化程序意味着什么呢?从我的理解上,审限大为减少了,处于羁押状态的期限自然也就减少了。杨雄老师的书上写:还可以对其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
(3)如果罪行比较轻,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 非监禁刑。也就是说可以优先考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优先考虑有期以下的刑罚。
(4)幅度。主、早、彻底、稳定 > 被、晚、不彻底、不稳定。
(5)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属于一个等级。
3、被害人异议
*听取意见
(1)应当听取,并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2)听谁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3)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包括:
A、达成的和解协议
B、或调解协议
C、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方提出的异议如何处理?
(1)不同意从宽的,不影响从宽处理。但是被害方的意见仍有一定的影响,例如虽然认罪认罚,但是没有赔偿损失,在从宽时要酌减。
(2)实际中,被害方通常提出的赔偿数额并不是一笔小数字,要想犯罪嫌疑人能完全赔偿损失,无异于异想天开了,此时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处理。(这种情况下,也不用酌减了)
4、社会调查: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对象: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非必须
(1)是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2)但,未经社会调查,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5、反悔认罪认罚:不起诉后后悔、起诉前后悔、审判阶段后悔
*不起诉后后悔:检察院已经做了酌定不起诉决定。这种后悔有2种可能:本身无罪而认罪认罚了;本身有罪认罪认罪认罚了。所以应该还是需要审查到底是什么情况。
(1)审查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这种情况首先是撤销原来的“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所以要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2)审查之后发现,虽然有犯罪事实,但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同样也是撤销原来的,然后重新作出。
(3)审查之后,发现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那么也还是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
(4)审查之后,发现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前后悔: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按照正常情况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后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直接按照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在审判阶段后悔的,程序不再流转,不能只求公正不看效率。
6、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非一律都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需要签署的情形:
(1)盲聋哑
(2)精神病
(3)小孩法辩不同意
7、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并非自愿,则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
8、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者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但是对于认罪的部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共同犯罪种,一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初查阶段,还没立案,所以应当不予立案。 (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 (4)审判阶段: 显著轻微——宣告无罪 超过时效——终止审理 特赦免刑——终止审理 告诉撤回——终止审理 已经死亡——1、确定无罪——宣告无罪;2、不能确定——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