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 Flashcards
涉外程序范围
1、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2、涉及外国
国籍确认
-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人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
2. 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的证明确认3.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适用法律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但是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语言文字
1、使用中文,应当为外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
2、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主
3、外国当事人通晓中文,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讼诉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说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权利义务
外国籍被追诉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亲属探视
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审查,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亲属探视
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审查,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境外证据 材料审查
1、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
-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
- 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 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文书送达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所在国同意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
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境外证据 材料审查
1、对于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2、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1、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层报最高法院,经最高法审核同意后交由有关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2、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有关对外联系机关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经最高法审核同意后转有关法院办理。
注意:若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需要层报公安部;若检察院请求协助,需要层报最高检
中国证人跑到外国去了,法院通知其回国作证
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因为也涉及到了外国
对于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或者所在国同意的,
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使领馆代为送达。
基于司法主权考虑
我国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