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Flashcards
刑事强制措施
1、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2、只处分人身自由,不处分物。
3、具有预防性,而不是惩戒性
4、具有临时性,表现在其都有相应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可变性
1、从A强制措施,变成B强制措施
2、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非强制措施
不包括一个强制措施内部的自身变化。
同一强制措施内部的自身变化
1、不体现“可变性”
2、不体现“比例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变更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3、必要性原则
扭送
1、不属于强制措施
2、任何公民都可以实施“扭送”行为
3、扭送的对象: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拘传
最轻的强制措施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1)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不是; (2)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 (3)拘传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针对当事人; (4)拘传必须持证,传唤可以口头。 此外,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不能持续讯问犯罪嫌疑人24小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休息、饮食时间。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检、法都能决定拘传,也
都能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连续审讯24小时属于疲劳审讯
应当禁止
某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
不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办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公
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同一诉讼阶段。继续取保候审,时间累计计算
(2)跨越诉讼阶段,仍然取保候审,时间重新计算
取保候审的程序
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者只能选择一个。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人数:1-2人
(2)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报告
(4)保证人的处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以上2万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保证金交退找银行(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数额: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取保候审酌情遵守的义务(可以)
公检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产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对保证人的处罚只有两种
罚款、判刑。不存在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保证人一般都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只要他们与案件没有牵连,就可以担任保证人。
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但是对于法院来说,可以决定逮捕,但是不能执行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口诀: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 1、公检法对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3、对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4、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公检法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公
监视居住的义务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时即使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期限、变更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管制,1:1。拘役、有期,2:1。
⚠️性质上属于:剥夺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
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院进行监督
4、先行拘留: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自侦案件: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在该逮捕,却“病孕唯特届”的,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包括
盲聋哑
对于有固定住所的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有家
2、国恐
3、侦查阶段
其中注意,只能在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