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Flashcards

1
Q

刑事强制措施

A

1、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2、只处分人身自由,不处分物。
3、具有预防性,而不是惩戒性
4、具有临时性,表现在其都有相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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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刑事强制措施的可变性

A

1、从A强制措施,变成B强制措施
2、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非强制措施
不包括一个强制措施内部的自身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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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同一强制措施内部的自身变化

A

1、不体现“可变性”

2、不体现“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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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A

1、变更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
3、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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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扭送

A

1、不属于强制措施
2、任何公民都可以实施“扭送”行为
3、扭送的对象: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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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拘传

A

最轻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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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A
(1)拘传是强制措施,传唤不是;
(2)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
(3)拘传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针对当事人;
(4)拘传必须持证,传唤可以口头。
此外,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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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A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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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A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不能持续讯问犯罪嫌疑人24小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休息、饮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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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

A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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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公、检、法都能决定拘传,也

A

都能执行拘传。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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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连续审讯24小时属于疲劳审讯

A

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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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某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

A

不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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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A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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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

A

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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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A
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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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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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

A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同一诉讼阶段。继续取保候审,时间累计计算
(2)跨越诉讼阶段,仍然取保候审,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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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取保候审的程序

A

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者只能选择一个。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人数:1-2人
(2)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报告
(4)保证人的处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以上2万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保证金交退找银行(存入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数额: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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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A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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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A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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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取保候审酌情遵守的义务(可以)

A
公检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产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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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对保证人的处罚只有两种

A

罚款、判刑。不存在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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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保证人一般都是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只要他们与案件没有牵连,就可以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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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公安机关

A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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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A

但是对于法院来说,可以决定逮捕,但是不能执行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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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A
口诀: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
1、公检法对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3、对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4、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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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A

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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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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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监视居住的义务

A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时即使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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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监视居住的期限、变更

A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管制,1:1。拘役、有期,2:1。

⚠️性质上属于:剥夺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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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监视居住的程序

A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以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院进行监督

4、先行拘留: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自侦案件: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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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在该逮捕,却“病孕唯特届”的,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包括

A

盲聋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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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对于有固定住所的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A

1、有家
2、国恐
3、侦查阶段
其中注意,只能在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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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

A
1、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的刑事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刑事拘留(可以)
(1)犯罪后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6
Q

流窜作案

A

跨越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37
Q

多次作案

A

3次以上

38
Q

刑事拘留的程序

A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拘留人的时候,应当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可不用)
3、拘留后,在24小内:
(1)送看: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之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之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羁押。
(2)讯问:可以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审查是否抓对了人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39
Q

刑事拘留的期限

A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3+7;7+7;30+7)
(1)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3+7;7+7)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30+7)
(3)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
(1)自侦案件的拘留时间:(7+7)+3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3日。

(2)监委会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时间:10+4
检察院对于监察委移送案件先行拘留的期限: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4天。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40
Q

国恐黑毒出现的地方

A

1、证人保护

2、技术侦查

41
Q

国公人 出现的地方

A

1、通信权(通信🉑️截留、向办案机关提供等行为)

2、辩护人检举义务

42
Q

国恐出现的地方

A

1、会见权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的例外

43
Q

拘留后,在送看之前可以进行讯问,

A

并非只能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44
Q

对于监察机关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A

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45
Q

检察院有2种拘留

A

一种是自侦案件的拘留,最长时间为(7+7)+ 3

一种是监察委对监察对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为10+4=14天。

46
Q

只要认为犯罪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存在被害人指认等情形的,即可先行拘留,

A

拘留不以鉴定结果为前提。

47
Q

逮捕的适用条件

A

1、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可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可以不逮捕: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若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氾罪嫌疑,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48
Q

审查批准逮捕

A
1、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不批准逮捕:
(1)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2)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发现漏捕人的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49
Q

审查决定逮捕

A

1、报请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建议报捕: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50
Q

逮捕的执行程序

A
1、必须持证: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要:
(1)送看(虽然发生于24小时内,但要求“立即”,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拖延;这一点与拘留不同,拘留虽然也要求立即送看,但可将24小时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3、逮捕的变更:
情形: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5)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6)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结果: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1
Q

逮捕的适用条件

A

1、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可以逮捕
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3、可以不逮捕
犯罪人认罪认罚,若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52
Q

审查批准逮捕

【口诀: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逮面重认盲精未】

A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重要口诀] 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逮面重认盲精未。

2、听取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不批准逮捕
(1)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2)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4、发现漏捕人的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53
Q

审查决定逮捕

A

1、报请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2、建议报捕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54
Q

逮捕的执行程序

A

1、必须持证: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逮捕后,24小时内要:
(1)送看:虽然发生在24小时内,但是要求“立即”,不能再24小时内进行拖延;这一点与拘留不同,拘留虽然也要求立即送看,但是可以将24小时用尽。)
(2)讯问
(3)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只有这一种情况,没有国恐有碍侦查的情况)

3、逮捕的变更: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一审判处无罪,被告人在押
(2)一审判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3)一审判决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
(4)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5)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6)案件不能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55
Q

逮捕的变更口诀

A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或变

56
Q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时一直不认罪,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属于应当讯问的情形。

57
Q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非常不稳定,有时认罪,有时不认罪,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说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重大违法取证行为,属于应当讯问的情形。

58
Q

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将张三送至某县看守所羁押,羁押后24小时以内应当通知张三的家属?

A

捕后就要送看、讯问、通知家属,三种行为应当同时进行并发生于逮捕后的24小时内。不能在送看后再讯问或者通知家属。

59
Q

李四涉嫌故意杀害王五和赵六,并将二人分尸,某县公安机关如果在侦查中收集到了李四杀人的证据,应当对李四适用逮捕措施?

A

应当逮捕的条件需要:(1)证据条件;(2)刑罚条件;(3)危险性条件。本例中,侦查机关收集到了杀人证据(有证据证明),李四故意杀害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分尸(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属于适用取保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形),因而应当逮捕。

60
Q

某市检察院侦查张某刑讯逼供案,若需要逮捕张某,应当报请某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A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决定,报检察长决定。

61
Q

某市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大俊非法搜查案中,遗漏了同案犯大汪,负责捕诉的部门若认为大汪应当被逮捕的,有权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负责侦查的部门执行?

A

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就大汪报请逮捕,而不能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62
Q

:蔡某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侦查机关发现蔡某正处于哺乳期,应当对蔡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A

怀孕、哺乳、生病等情形,不属于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63
Q

胡某因涉嫌盗窃在某县法院受审,法院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胡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判决胡某不负刑事责任,此时应当立即将胡某释放?

A

说法错误。被告人若被逮捕,一审对其“免处罚”的,应当“放或变”。告人仅仅被取保或者监居,没有被羁押的,则谈不上立即释放。

64
Q

羁押必要性审查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65
Q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

A

1、依职权;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听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3、依建议: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6
Q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初审结果

A
  1. 立案: 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 不立案: 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7
Q

负责捕诉的部门

A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68
Q

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形式

A
  1. 必要时,公开审查。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查

69
Q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A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70
Q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A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认罪认罚的;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2.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71
Q

羁押必要性审查——跟踪监督

A
  1. 检察院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2. 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72
Q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了律师乙,6月5日甲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执行逮捕并被羁押于某县看守所,乙于6月10日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应当受理?

A

拘留期间不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73
Q

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应当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A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以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为前提。

74
Q

在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A

不论在什么诉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律由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

75
Q

丙因强奸丁被逮捕并羁押于某县看守所,丙以自己身患重病为由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某县检察院在公开审查时应当讯问丙,了解丙的病情?

A

涉及隐私,应当不公开审查。

76
Q

韩某因涉嫌抢劫在某县法院受审,某县法院决定对取保候审的韩某变更为逮捕,某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韩某没有申请某县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某县检察院不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A

对于同级院决定逮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权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77
Q

李某因盗窃罪被逮捕并被羁押于某县看守所,某县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被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当要求某县看守所释放李某或变更强制措施?

A

(1)应当“建议”,不能“要求”。(2)应当建议某县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是向看守所提建议。

78
Q

王某因诈骗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执行逮捕,王某以自己身体虚弱为由向某县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某县检察院经过初审发现王某只是有些失眠,要求释放自己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

A

立案,需要检察长批准;不立案,检察官可以决定。

79
Q

朱某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某县检察院发现朱某已经70周岁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向某县公安机关提出对朱某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A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和病孕认唯一”的,检察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其中,“老”是指已满75周岁的人。

80
Q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A

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和病孕认唯一。

81
Q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

A

清白,轻微,超期,取监

82
Q

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若认为需要变更或者释放的,

A

只能向侦查机关和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而不能“要求”或者“决定”释放、变更。

83
Q

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

A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检察院不对案件另行侦查

84
Q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A

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但应当先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

85
Q

检察院自侦案件建议报捕

A

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86
Q

逮捕后不通知家属只有一种情况

A

即“无法通知”,不包含:国恐有碍侦查的情况

87
Q

逮捕的变更:

A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或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