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易考知识点 Flashcards

1
Q

监察管辖

A

1、一般情形: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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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2、管辖争议

A

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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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3、指定管辖

A

上级把自己的指定给下级,也可以把此下指定到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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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4、移送管辖

A

重大复杂+认为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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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监察的权限

A
取证、问讯、询问、留置、
查询冻结、搜查
调取、查封、扣押
鉴定
技术调查
通缉
限制出境
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证据能力
线索移送
管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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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取证的一般规定

A

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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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问讯

A

1、职务违法:可以直接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的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其出具书面通知。

2、职务犯罪: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可以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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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询问

A

有权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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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留置

A
1、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与证据,仍有重要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留置再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的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或者关联犯,也可能适用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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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查询、冻结

A

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询后3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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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搜查

A

1、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3、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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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调取、查封、扣押

A

1、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2、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3、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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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勘验、检查

A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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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技术调查

A
  1.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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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通缉

(监委会可以决定通缉,但不可以发通缉令)

A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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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限制出境

(省级监委会批准才能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A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17
Q

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A
1.对被调查人: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对涉案人员: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8
Q

证据能力

A
  1.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使用。
  2.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3. 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19
Q

线索移送

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0
Q

管辖竞合

A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二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1
Q

监察程序

A
立案材料的来源
初步核实
立案程序
调查程序
留置程序
规范收集证据
处置程序
涉案财物处理
审查起诉
继续调查
没收程序
22
Q

立案材料的来源

A

报案、举报——应当接受

其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3
Q

初步核实

A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24
Q

立案程序

A
  1.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 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3. 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与刑诉中的侦查不同:侦查是秘密进行的,监委会调查是公开进行的。

25
Q

调查程序

A
  1.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2.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3.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26
Q

留置程序——批准程序

A
  1.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口诀:市报批,省报备】

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不同,拘留逮捕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决定;但监委会留置是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由监委会主任决定。

27
Q

留置程序——通知单位和家属

A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28
Q

留置程序——公安配合

A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29
Q

留置程序——讯问权利保障

A
  1.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2.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30
Q

留置程序——时间折抵

A
  1.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31
Q

规范证据收集

A

1、严禁非法取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2、应当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3、严格执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32
Q

处置程序

A

1、对有职务违法但是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真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针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6、没有证据的: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3
Q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

A

监察机关经调查:

  1. 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 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4
Q

审查起诉

A

1、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2、提起公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补充调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

4、不起诉:(1)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5
Q

继续调查

A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36
Q

没收程序

A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注意:需要启动没收程序,监委会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