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 Flashcards

1
Q

审判特征之——亲历性

A

法官应当亲自参与审案,亲自解除诉讼参与人和证据。但不一定必然发生在法庭上,也有可能发生在法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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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刑事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A
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商业秘密(需要申请+可以不公开)
4、未成年(审判时不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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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A

1、直接审理

2、直接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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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辩论原则

A

控辩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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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集中审理原则

A

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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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我国两审终审的例外

A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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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当事人还可以

A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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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合议庭人数(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

A

一审:基、中、高,存在陪审员。
337
35737

一审最高、二审全部、死刑复核,不存在陪审员。
357
3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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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审判委员会

A

应当
1、判死刑;(高院拟判死缓除外)
2、需再审(包含法院自行启动和检察院抗诉两种情况)

可以:
1.重大分歧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4.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5.独任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

对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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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A

1、受理案件:对于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2、审查内容: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3、审查方式: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4、审查处理:
(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4)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5)已经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6)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7)刑诉法第16条,第二项~第六项:应当退回检察院
(8) 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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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第一审程序——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A

1、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极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1)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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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包括

A

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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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开庭审理前发现亲告罪和开审审理时发现是亲告罪

A

开庭审前发现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之后发现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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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第一审程序——庭前会议

A

1、召开条件: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1.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 社会影响重达的;
  4.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启动方式
(1)依职权召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2)依申请召开: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参加人员
(1)主持人: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
(2)控辩参加: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3)被告人参加: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4、会议内容: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注意]
····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
····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

5、召开方式: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

6、建议撤诉: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7、处理结果: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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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庭前会议处理程序中,是否可以对附民部分进行调解

A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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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庭前会议中能否对申请排非得证据进行审查?

A

不可以喔,只能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是不得进行审查,更不能做出决定(是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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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庭前会议中可以进行证据展示

A

但是不可以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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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被告人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A

是否需要被告人参加需要法官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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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第一审程序——法庭审判

A

开庭、法庭审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共5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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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案线索

A

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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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目前只能强制证人出庭

A

(1)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证人不被强制到庭;被告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强制到庭。

(2)鉴定人、侦查人员、被害人等人不适合强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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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量刑建议书是随起诉书移送法院,

(刑诉解释-第一审公诉-法庭辩论与评议)

A

但发表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开始后宣读公诉意见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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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辩护人经法庭通知未到庭,经被告人同意,

A

确实可以继续审理。但被告人不能是法律援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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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公诉人主要负责被害人的权益,

A

被害人对于自己的刑事、民事部分,可以有所主张,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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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法庭辩论阶段是集中进行辩论的阶段,

A

法庭调查阶段存在举证、质证环节,在质证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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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A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的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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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事实,

A

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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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不用撤回起诉

A

可以向法院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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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证据调查核实

A

但是不能采用搜查措施,搜查措施专属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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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量刑程序相关

A

⭐非监禁刑,调查评估:

  1.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仙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2. 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从业禁止

  1.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沙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2.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
  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

  1.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3. 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否幅度: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数罪共犯,分别建议

  1. 数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2. 共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提出方式

  1.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2.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量刑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1.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2. 简易程序,认罪。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3. 普通程序,认罪。法庭审理主要国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4. 不认罪或无罪辩。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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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量刑程序相关(搜“规范量刑“)

A

⭐出示证据

  1. 在法庭调查中,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2.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的量刑证据,可以在对每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分别出示,也可以对同类犯罪事实一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社会调查报告质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调查核实量刑证据:

  1.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2.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申请调取,法院审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量刑辩护
1.辩论顺序:在法庭辩论中,量刑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先控后辩)
(1)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2.程序回调: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是否采纳量刑建议

  1.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2.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听取意见,作出裁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1.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2.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量刑说理

  1.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2. 量刑说理主要包括:(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2)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3)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二审再审,量刑审查
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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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调查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

A

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在判决前回复调查报告,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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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共同犯罪中,检察院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A

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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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庭审时是否还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A

速裁一般不用
简易不再区分
普认可以简化
不认应当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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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法院在审理时如果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

A

可以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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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天灾人祸)

A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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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限。对于延期审理:

A

(1)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计入审理期限;(2)也有不计入的情形,譬如,检察院补侦的,补侦完毕重新诉至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又如,因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的,该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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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延期市理用“决定”,中止审理用

A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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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主要有3个区别

A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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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不能抗拒“不适用中止审理,而适用延期审理的唯一例外:

A

原则上,“不能抗拒”是适用中止审理,但是有一个例外,适用的是延期审理:

鉴定人有正当理由哦或者不能抗拒的理由不能出庭,可以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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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疾病、逃脱、不能抗拒(刑诉法—第一审公诉案件)

A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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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应当休庭

A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
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3)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
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
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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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可以休庭

A

(1)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控方证据偷袭,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此外需要注意,与延期审理相比,休庭的时间一般比较短,可能是几分钟,也可能是几个小时甚至15日以内。休庭的时间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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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法庭秩序(刑诉解释—第一审末尾)

A
1、情节较轻:应当警告制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训诫
2、不停制止:训诫无效,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
3、情节严重:
(1)经过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2)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
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
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4、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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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未经法庭许可,传播庭审

A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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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律师惩戒

A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擅自退庭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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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ectly
47
Q

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中

A

1、没有“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
2、司法拘留:
(1)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司法拘留10天
(2)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司法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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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中

刑诉解释250(第一审公诉程序末尾)

A
1、没有“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
2、司法拘留:
(1)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司法拘留10天
(2)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司法拘留15天
3、我国目前没有藐视法庭罪
4、出局后还可以担任辩护人、代理人:被动出局、金钱处罚,具结保证,仍可担任。
不可再担任:主动出局、司法拘留、再次赶走、不可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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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有5种情况是向上一级复议:

A
1、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2、被害人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3、法院对证人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和纪律的人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被告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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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A

1、3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
(2)附带民事诉讼
(3)交集流广

3、+x: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4、审限的重新计算:
(1)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后开始起算审理期限
(2)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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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A

1、不可当庭提意见,庭后再提

2、不可以以公诉人的名义提意见,应当以检察院的名义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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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自诉案件的特点

A

口诀:五个可以,两个不行
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跳反。

1、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2、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调解、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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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A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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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A

1、3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
(2)附带民事诉讼
(3)交集流广

3、+x: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4、审限的重新计算:
(1)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后开始起算审理期限
(2)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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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的时间

A

应当在15日之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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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法院审查完毕自诉案件之后的处理

A

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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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Q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A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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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Q

并案审理

A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不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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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Q

调查取证

A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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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Q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A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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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Q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A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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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Q

和解或撤回自诉,审查自愿性

A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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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Q

提起反诉

A

(1)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内容
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
(2)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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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Q

自诉案件的审限

A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限规定。
(1)3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
交集流广
(3)+x: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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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Q

结合第二审自诉案件

A

1、在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在第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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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Q

审判权对于处分权的约束

A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法院应当审查其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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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Q

调解由法院居中调停,调解书中需要盖法院公章

A

但是和解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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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Q

仅仅达成和解协议,不能立即将被告人释放

A

还需要自诉人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之后,才能释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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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Q

第二审中提反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没有调解程序。

A

有调解的是附民,在第二审中提出附民,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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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Q

放弃自诉权利又后悔的最后节点是

A

一审宣判。一审宣判后,丧失自诉权,但是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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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Q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口诀: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不适用的情形:盲精、重大、无罪

A
1、适用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2、不适用的条件: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 有重大社会影响;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5.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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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Q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

可以,但是需要经过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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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Q

简易程序都是“可以”适用的情况

A

没有“应当”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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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Q

抢劫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有可能由基层法院管辖,所以最后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

但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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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Q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A

1、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是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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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Q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A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注意]简易程序中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但认罪不等于认量刑,因此仍然有可能
存在法庭调查和辩论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6.被告人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7.宣判与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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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Q

简易转普通

A

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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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Q

只能简易转普通

A

,没有普通转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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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Q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认罪

A

既然认罪,则在定罪方面无需再辩论,应当主要围绕着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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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Q

简易程序中,是否可以独任审理

A

主要看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3年以下的可以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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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Q

检察院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的,

A

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因为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检察院都是将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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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Q

自诉案件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A

都是适用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说“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之后,就适用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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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Q

自诉案件中,没有公诉人,自然也不会有检察院派员出庭

A

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到庭,但是辩护人不一定出庭,如果辩护人没有出庭,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继续审理,但是被告人不能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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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Q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口诀,基三清,认同一

A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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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Q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

口诀,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A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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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Q

速裁程序——开庭前通知

A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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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Q

速裁程序——应当出庭

A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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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Q

速裁程序——审理程序

A
  1.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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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Q

速裁程序——期限

A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受理后10日之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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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Q

速裁程序转普通

A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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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Q

速裁程序——二审

A
  1. 被告人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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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Q

速裁程序转普通

口诀,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A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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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Q

速裁程序转普通
口诀,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程序可以从简转繁,但不可以从繁到简。

A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1.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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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Q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速裁程序转为简易,普通程序

A

审理程序应当重新开始,而不能转化后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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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Q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发现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A

应当简易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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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Q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A

审理程序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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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Q

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异同

A
相同点:8个
1、都是基层法院审理
2、都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
3、都需要被告人自愿认罪
4、都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5、都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6、检察院在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
7、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8、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不同点(9个)
1、未成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可适用速裁程序
3、简易程序需要认罪,不需要认罚;速裁程序需要认罪认罚
4、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速裁程序只能独任
5、简易程序一般应当进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但是速裁程序只能独任。
6、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而速裁程序是应当当庭宣判
7、简易程序的审限是20日--1个半月;速裁程序10-15日
8、简易程序适用自诉案件;而速裁程序不适用自诉案件。
9、转化程序的条件不同。
98
Q

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A

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99
Q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A

但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00
Q

适用速裁程序的审限是10日,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A

危险驾驶罪最重只能判处拘役,因此对危险驾驶罪审理的审限不得超过10天

101
Q

判决、裁定和决定

A

1、判决只能书面,而裁定和决定都可以口头
2、生效判决只有一个
3、只有决定是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的
4、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是上诉、抗诉,而决定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

102
Q

一个案件中,可以存在多个判决、裁定和决定

A

但是生效判决只能有一个

103
Q

有的案件可以只有裁定,而没有判决

A

比如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案件结束。

104
Q

对于减刑、假释的裁定,

A

检察院不能抗诉,只能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阶段的裁定,检察院可以抗诉,但是对于执行阶段的裁定,只能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05
Q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A

上诉和抗诉

106
Q

上诉的主体

A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民部分上诉

107
Q

抗诉的主体

A

检察院

注意:被害人一方没有上诉权

108
Q

上诉的方式

A

1、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2、以上诉期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109
Q

抗诉的方式

A

书面

110
Q

上诉的理由

A

无需特定理由

111
Q

抗诉的理由

A

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112
Q

上诉的期限

A

判决:10天
裁定:5天

从接到裁判文书的第2日起算

113
Q

抗诉的期限

A

10,5,第二日起算

114
Q

上诉的程序

A

1、上诉人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
2、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后的3日内将上诉状交由第一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收到上诉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当事人。

115
Q

抗诉的程序

A

1、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3、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116
Q

上诉申请的撤回

A

1、上诉期间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2、上诉期满之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一审事实、法律、量刑正确,准许则撤回;否则不允许)
3、重要提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117
Q

抗诉申请的撤回

A

1、检察院在上诉期间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二审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裁判存在着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118
Q

撤回上诉、抗诉后,一审的生效时间

A

1、期满前:期满之日起生效。

2、期满后:第二审裁定准许的,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119
Q

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有上诉权

A

但是其近亲属没有

120
Q

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

A

没有独立上诉权

121
Q

全面审查原则

A

1、事实、证据、法律
2、附带民诉
3、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
4、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审理。
(2)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122
Q

上诉不加刑原则

A

第二审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有可能加重的三个情形:
(1)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2)检察院提出抗诉
(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1)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2)(3)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八个具体

  1.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 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 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 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123
Q

二审在不加重刑罚的前提下

A

可以改变罪名

124
Q

二审法院基于全面审查原则,对于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的事实

A

可以审查,但不能认定。

125
Q

二审法院可以增加缓刑

A

因为对被告人有利。但是在增加缓刑的前提下,不得将有期徒刑从2年加重3年。

126
Q

二审法院可以调整一审法院认定的罪数,并调整量刑

A

只要不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即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127
Q

维持原判让案件生效之后,如果确需改正

A

可以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128
Q

二审不得

A

增加限制减刑

129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

A
1、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2、应当开庭审理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包含死立执和死缓)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3、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发回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应当讯问和听取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30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地点

A

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

131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程序

A

1、审理步骤:
原则上按一审程序进行,即也需要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譬如,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检察院派员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 理期限。
(2)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3、查阅新证据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132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委托辩护

A

被告人既可以沿用一审时的辩护人,也可以另请。共同犯罪中,没有上诉或被抗诉的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

133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附民二审

A

刑上民错只改民,民上刑错一起改

134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第二审自诉

A

1、对于第二审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135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后的处理

A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3.应当发回: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注意】若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没有按法定期限送达文或者没有询问诉讼参与人是合法的,第二审法院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4.可改判,可发回: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注意]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一审法院因违反程序被发回重审,没有发回的次数限制

136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代为宣判、送达

A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注意]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作出之日

137
Q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审限

A
  1.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38
Q

死刑(all)的上诉案件

A

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139
Q

对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原则上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A

但是对于违反程序的情形,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

140
Q

被告人对一审刑事案件部分服判,但是对附民部分上诉,二审发现已经生效的刑事部分错误,

A

应当对刑事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将附民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141
Q

终审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

而不是作出之日或者送达之日

142
Q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没有按法定期限送达文书或者没有询问诉讼参与人是合法的。

A

第二审法院不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143
Q

第二审自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

A

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

144
Q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异议,不属于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

A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145
Q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A

应当依法改判

146
Q

发回重审

A

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147
Q

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A
1.无上诉、抗诉的。
(1)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2)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3)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电决发回重审。
2.上诉或抗诉的。
(1)高级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0日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改判非死立执的,二审判余为终审判决
148
Q

高院一审判死刑

A

1.无上诉、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上诉或抗诉的:则二年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要提示]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载判文书时,应当告赵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神护律题,并资是号情况记入室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赤属代为委抵择非准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务,高级人民注院应当项时通知其近意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149
Q

复核程序——程序听证化

A

1.应当讯问被告人。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4.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重要提示](1)律师提交手续:
①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
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
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
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
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
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2)裁判送达:
①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②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150
Q

复核程序——全面审查

A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执行(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重要提示]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辱的,应当在最高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51
Q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A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52
Q

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

A

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提出意见

153
Q

死刑复核程序采取

A

阅卷+提讯的方式审理,不开庭审理。

154
Q

最高法复核裁定下发之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

A

5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不包括近亲属)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155
Q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A

1、三个发回:
事实不清,发回
新的事实,发回
违反程序,发回

2、两个核准
(1)直接核准:全部正确,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3、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156
Q

最高法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A
1、发回重审
(1)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发回二审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有上诉或者抗诉,高级法院再审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则上不得再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发回复核法院,可以自己提审,可以发回一审
2、另行组庭
157
Q

最高法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A
1、发回重审
(1)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发回二审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有上诉或者抗诉,高级法院再审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则上不得再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发回复核法院,可以自己提审,可以发回一审
2、另行组庭
(1)原则另行组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另行组庭
(2)存在两个例外:原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①因复核期间出现的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重审审判的
②因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发回重审的
158
Q

终审裁判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A

裁判宣告之日

159
Q

注意几种特殊情况

A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服判,对附民部分上诉,上诉期满后,刑事部分生效。反之亦然。
(2)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后,一部分被告人上诉,一部分被告人服判,上诉期满后,服判的这部分被告人裁判不生效,全案进入二审。
(3)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有的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没有被判死刑的被告人适用两审终审原则,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裁判宣告即生效。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裁判才能生效。

160
Q

判处死缓案件的复核

A

1、应当讯问: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

2、不得加重: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时不得加重刑罚

3、复核后审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对于1.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或量刑有错误,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这3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二审带复核: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高级法院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该二审裁判同时就是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判,不必另行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了

161
Q

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A
1、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案外人、受委托的律师
2、接受机关:法院、检察院
3、效力:不能直接启动再审,而且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向检察院申诉
5、向法院申诉
162
Q

向检察院申诉

A
1、指引
(1)原则上先找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由该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依法办理。
(2)也可以直接找找上级检察院申诉
①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失败
(1)先找同级检察院申诉被驳回后仍可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决定不要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2)经过两级检察院驳回申诉,原则上会丧失救济途径。
即: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3、成功
(1)生效法的同级检无权抗诉
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2)上对下,同级抗。
上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163
Q

向法院申诉

A
1、指引
(1)原则上先找终审法院申诉。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2)也可以直接找上一级(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的申诉,
①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②或者直接交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③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3)还可以直接找上级(终审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4)死刑案件,原核准法院可交原审法院审查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于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意见,层报原核准法院审查处理。
164
Q

向法院申诉——受理时间

A
法院对于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申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165
Q

向法院申诉——审查期限

A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166
Q

向法院申诉——审查处理

A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不予重新审判。

167
Q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

A

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

168
Q

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

A

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169
Q

对于死刑案件的申诉。

A

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170
Q

启动再审的主体

A
检察院、法院
(1)法院
①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及审委会
②最高法、上级法(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最高检、上级检——向同级检抗诉

做题两步走:
1、锁定生效法院
2、套用12字口诀: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171
Q

生效法院的辨别

A
1、一审终审
(1)最高法的一身裁判即为生效裁判
(2)地方各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
2、二审终审
对一审裁判不服上诉、抗诉,二审作出终审裁判
3、死刑复核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高法核准才生效
(2)判处死缓的,高法或者最高法核准才能生效
172
Q

上对下,同级抗,的唯一例外

A

最高法一审终审,最高检可以直接抗最高法。

173
Q

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

A

原则上没有再审抗诉权

174
Q

一个死缓案件,生效裁判法院是高院(复核法院)

A

能够启动再审的有
1、生效裁判的法院——高院
2、生效法院的上一级——最高院
3、最高检(上对下)

175
Q

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

A

1、再审法院

2、基本程序

3、原审效力

4、审判期限

5、审理结果

176
Q

再审法院

A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错了,可以提审,可以指令下级再审
(1)上级发现下级裁判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原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177
Q

再审基本程序

A

1、一般不全面审查
一般应针对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只要在必要时,才对原裁判的事实和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再审适用程序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则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
3、检察官应当出庭
4、是否制作再审决定书:应当制作
5、谁启动再审,谁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或者检察院
6、再审时发现漏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是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7、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开庭再审的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影响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8、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的刑罚
9、撤回抗诉、申诉的处理
(1)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2)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除外。

178
Q

再审基本程序

A

1、一般不全面审查
一般应针对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只要在必要时,才对原裁判的事实和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再审适用程序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则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上级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
3、检察官应当出庭
4、是否制作再审决定书:应当制作
5、谁启动再审,谁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或者检察院
6、再审时发现漏罪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是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7、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开庭再审的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影响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8、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以外

179
Q

再审——原审效力

A

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被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3、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80
Q

再审——审判期限

A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再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181
Q

再审——审理结果

A

1、维持原判

2、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3、应当改判
事实认定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182
Q

再审——原审效力

A

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被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3、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83
Q

再审——审判期限

A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再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184
Q

再审——审理结果

A

1、维持原判

2、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3、应当改判
事实认定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4、改判或发回
依照第二审审理的案件,原裁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5、宣告无罪

6、裁定更正

185
Q

身份信息有误,事实、法律、量刑无误

A

终审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186
Q

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

A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没有例外

187
Q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A

但也存在加重的可能

188
Q

某省高院提审案件,

A

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所作的裁判的生效裁判,此时某省检若认为该生效裁判仍有错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向最高法启动再审抗诉。

189
Q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A
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190
Q

人民陪审员的一般规定

A

公民有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191
Q

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

A
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年满28周岁;
③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⑤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担任的情形:
①法律职业禁止。
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b.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c.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②违法违纪禁止。
a.受过刑事处罚的;
b.被开除公职的;
c.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d.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f.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192
Q

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

A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

193
Q

人民陪审员产生任命

A

随机抽选产生
(1)抽选候选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2)任命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申请推荐产生
(1)申请推荐: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确定任命: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人数限制:依照申请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1/5

194
Q

陪审员任职宣誓

A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195
Q

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

A

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196
Q

人民陪审员都是

A

基层法院的陪审员,需要由区县级人常任命

197
Q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A

3人庭

7人庭

198
Q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A

3人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3人合议庭

7人庭:也可以由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
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组成7人庭)

199
Q

合议庭——陪审员参审案件

A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①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②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③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200
Q

合议庭组成——被告人申请

A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201
Q

合议庭组成——基层法院抽取

A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02
Q

陪审员参加审判

A

1、指引提示: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2、参加3人庭: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参加7人庭: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4、合议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要提示]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203
Q

7人合议庭中,只能法官三人,陪审员四人

A

3人庭中,只要审判长是法官,另外两位由法官或者陪审员担任均可

204
Q

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

A

成员确定以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05
Q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

A

裁定不予受理or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206
Q

指引可以,提示也可以

A

但不能指示

207
Q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陪审员

A

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

208
Q

表决

A

三人庭,既可以表决事实也可以表决法律;七人庭,只能表决事实,不能表决法律

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209
Q

开庭

A

1.开庭地点。
开庭审理主要在法院,但也可以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设置法庭。
2.旁听禁止。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3.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1)被害人不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不来: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4.不公开审理,当庭宣布原因。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
5.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性。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6.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戒具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210
Q

法庭调查——发问规则

A

1.发问规则。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3)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4)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5)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根据
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6)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文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211
Q

发问:先控后辩

A

这里的【控】,指的是大控方,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包括:被害人极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附民原告极其法代、诉代。

212
Q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A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13
Q

法庭调查——证人出庭条件

A

证人等出庭条件。
(1)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
(2)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214
Q

法庭调查—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疾病远离在国外,无需出庭可视频)

A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1)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上述情形,证人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215
Q

法庭调查—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A

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鉴定人由于不能抗
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
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216
Q

法庭调查——询问证人规则

A

询问证人规则。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间。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回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17
Q

法庭调查—旁听

A

证人、鉴定人、有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218
Q

法庭调查—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A

法院不可以搜查。

219
Q

法庭调查—单独质证

A

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质证。

220
Q

法庭调查—证据偷袭

A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
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同样适用。

221
Q

法庭调查—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A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
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222
Q

法庭调查—补充侦查

A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223
Q

法庭调查—发现新量刑证据的处理

A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24
Q

法庭辩论

A

1.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
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2.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 提出。
3.程序具有可回调性;若发现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可以从法庭辩论回调至法庭调查

225
Q

被告人最后陈述

A

1.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2.程序具有可回调性:在最后陈述过程中发现了有争议的事实,可以退回法庭辩论,甚至法庭调查

226
Q

评议

A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227
Q

宣判——宣判前撤诉的处理

A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28
Q

宣判——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A

(1)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2)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229
Q

宣判——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A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2)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 提出。

230
Q

宣判——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A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231
Q

宣判——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A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232
Q

宣判——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

A
(1)采纳与例外。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
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调整量刑建议。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33
Q

宣判——宣判的情形

A

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10)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34
Q

宣判——公开宣判与送达

A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3)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注意,无需送达侦查机关

235
Q

强制到庭的总结

A

注意:对证人不可以拘传或传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强制到庭,其兄弟姐妹可以;对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不得强制到庭。

236
Q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正当理由不到庭

A

可以延期审理,而不是中止审理

237
Q

法庭调查阶段

A

也存在一定辩论

238
Q

补充起诉与变更、追加起诉

A
1、变更起诉:起诉张三盗窃罪——变成起诉张三信用卡诈骗罪
2、补充、追加起诉:
起诉张三盗窃罪——变成起诉张三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起诉张三盗窃罪——变成起诉张三、李斯盗窃罪
等情况

3、补充、追加起诉属于检察院的职权,无需经过法院同意

239
Q

注意法院可否不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裁判

A

1、检察院法院认定事实不一,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若法院发现新的事实,检察院拒绝变更或补充起诉的,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只能就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做出判决,不能更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做出判决

2、事实一致,定性不一时,法院有权独立下判。即罪名定性上存在异议,法院有权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做出判决,不受制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240
Q

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

A

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一致。

241
Q

我国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共有3种判决

A

判决有罪

判决无罪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