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 Flashcards
审判特征之——亲历性
法官应当亲自参与审案,亲自解除诉讼参与人和证据。但不一定必然发生在法庭上,也有可能发生在法庭之外。
刑事审判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商业秘密(需要申请+可以不公开) 4、未成年(审判时不满18)
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1、直接审理
2、直接采证
辩论原则
控辩对抗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我国两审终审的例外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当事人还可以
申诉
合议庭人数(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
一审:基、中、高,存在陪审员。
337
35737
一审最高、二审全部、死刑复核,不存在陪审员。
357
35
3
审判委员会
应当
1、判死刑;(高院拟判死缓除外)
2、需再审(包含法院自行启动和检察院抗诉两种情况)
可以:
1.重大分歧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4.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5.独任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
对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受理案件:对于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2、审查内容: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3、审查方式: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4、审查处理:
(1)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4)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5)已经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6)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7)刑诉法第16条,第二项~第六项:应当退回检察院
(8) 被告人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受理
第一审程序——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极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1)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包括
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开庭审理前发现亲告罪和开审审理时发现是亲告罪
开庭审前发现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之后发现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一审程序——庭前会议
1、召开条件: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 社会影响重达的;
-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启动方式
(1)依职权召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2)依申请召开: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参加人员
(1)主持人: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
(2)控辩参加: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3)被告人参加: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4、会议内容: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注意] ····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 ····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
5、召开方式: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
6、建议撤诉: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7、处理结果: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庭前会议处理程序中,是否可以对附民部分进行调解
🆗,可以的!
庭前会议中能否对申请排非得证据进行审查?
不可以喔,只能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是不得进行审查,更不能做出决定(是否排除)
庭前会议中可以进行证据展示
但是不可以调查证据
被告人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是否需要被告人参加需要法官来决定。
第一审程序——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审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共5个阶段。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案线索
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目前只能强制证人出庭
(1)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证人不被强制到庭;被告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强制到庭。
(2)鉴定人、侦查人员、被害人等人不适合强制到庭
量刑建议书是随起诉书移送法院,
(刑诉解释-第一审公诉-法庭辩论与评议)
但发表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开始后宣读公诉意见时提出。
辩护人经法庭通知未到庭,经被告人同意,
确实可以继续审理。但被告人不能是法律援助的对象。
公诉人主要负责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对于自己的刑事、民事部分,可以有所主张,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是集中进行辩论的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存在举证、质证环节,在质证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辩论。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的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事实,
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变更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不用撤回起诉
可以向法院补充起诉
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证据调查核实
但是不能采用搜查措施,搜查措施专属于侦查机关
量刑程序相关
⭐非监禁刑,调查评估:
-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仙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 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从业禁止
-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沙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 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否幅度: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数罪共犯,分别建议
- 数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 共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提出方式
-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量刑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简易程序,认罪。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普通程序,认罪。法庭审理主要国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 不认罪或无罪辩。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量刑程序相关(搜“规范量刑“)
⭐出示证据
- 在法庭调查中,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的量刑证据,可以在对每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分别出示,也可以对同类犯罪事实一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社会调查报告质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调查核实量刑证据:
-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申请调取,法院审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量刑辩护 1.辩论顺序:在法庭辩论中,量刑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先控后辩) (1)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2.程序回调: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是否采纳量刑建议
-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听取意见,作出裁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1.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2.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量刑说理
-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
- 量刑说理主要包括:(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2)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3)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二审再审,量刑审查
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调查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在判决前回复调查报告,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
共同犯罪中,检察院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庭审时是否还需要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速裁一般不用
简易不再区分
普认可以简化
不认应当分别
法院在审理时如果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
可以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天灾人祸)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限。对于延期审理:
(1)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计入审理期限;(2)也有不计入的情形,譬如,检察院补侦的,补侦完毕重新诉至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又如,因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的,该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延期市理用“决定”,中止审理用
裁定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主要有3个区别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
”不能抗拒“不适用中止审理,而适用延期审理的唯一例外:
原则上,“不能抗拒”是适用中止审理,但是有一个例外,适用的是延期审理:
鉴定人有正当理由哦或者不能抗拒的理由不能出庭,可以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疾病、逃脱、不能抗拒(刑诉法—第一审公诉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应当休庭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 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3)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 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 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 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就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法庭原则上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可以休庭
(1)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控方证据偷袭,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此外需要注意,与延期审理相比,休庭的时间一般比较短,可能是几分钟,也可能是几个小时甚至15日以内。休庭的时间计入审限。
法庭秩序(刑诉解释—第一审末尾)
1、情节较轻:应当警告制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训诫 2、不停制止:训诫无效,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 3、情节严重: (1)经过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2)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 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 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4、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法庭许可,传播庭审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律师惩戒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1)擅自退庭的; (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中
1、没有“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
2、司法拘留:
(1)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司法拘留10天
(2)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司法拘留15天
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中
刑诉解释250(第一审公诉程序末尾)
1、没有“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 2、司法拘留: (1)对于不出庭的证人,司法拘留10天 (2)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司法拘留15天 3、我国目前没有藐视法庭罪 4、出局后还可以担任辩护人、代理人:被动出局、金钱处罚,具结保证,仍可担任。 不可再担任:主动出局、司法拘留、再次赶走、不可再任。
有5种情况是向上一级复议:
1、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2、被害人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3、法院对证人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和纪律的人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被告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1、3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
(2)附带民事诉讼
(3)交集流广
3、+x: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4、审限的重新计算:
(1)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后开始起算审理期限
(2)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1、不可当庭提意见,庭后再提
2、不可以以公诉人的名义提意见,应当以检察院的名义提意见。
自诉案件的特点
口诀:五个可以,两个不行
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跳反。
1、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2、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调解、反诉。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1、3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
(2)附带民事诉讼
(3)交集流广
3、+x: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4、审限的重新计算:
(1)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后开始起算审理期限
(2)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的时间
应当在15日之内审查完毕
法院审查完毕自诉案件之后的处理
1、在立案前,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不是应当)。
调查取证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和解或撤回自诉,审查自愿性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提起反诉
(1)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内容
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
(2)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限规定。 (1)3个月: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 交集流广 (3)+x: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结合第二审自诉案件
1、在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在第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裁判。
审判权对于处分权的约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法院应当审查其自愿性。
调解由法院居中调停,调解书中需要盖法院公章
但是和解不需要
仅仅达成和解协议,不能立即将被告人释放
还需要自诉人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之后,才能释放被告人。
第二审中提反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没有调解程序。
有调解的是附民,在第二审中提出附民,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放弃自诉权利又后悔的最后节点是
一审宣判。一审宣判后,丧失自诉权,但是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口诀: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不适用的情形:盲精、重大、无罪
1、适用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2、不适用的条件:
-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有重大社会影响;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但是需要经过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同意。
简易程序都是“可以”适用的情况
没有“应当”适用的情况
抢劫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有可能由基层法院管辖,所以最后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程序
1、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是应当记录在案。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注意]简易程序中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但认罪不等于认量刑,因此仍然有可能 存在法庭调查和辩论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6.被告人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7.宣判与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简易转普通
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只能简易转普通
,没有普通转简易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认罪
既然认罪,则在定罪方面无需再辩论,应当主要围绕着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简易程序中,是否可以独任审理
主要看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3年以下的可以独任)
检察院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因为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检察院都是将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提交给法院。
自诉案件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都是适用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说“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之后,就适用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中,没有公诉人,自然也不会有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到庭,但是辩护人不一定出庭,如果辩护人没有出庭,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继续审理,但是被告人不能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对象。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口诀,基三清,认同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
口诀,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速裁程序——开庭前通知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速裁程序——应当出庭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速裁程序——审理程序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期限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受理后10日之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15日。
速裁程序转普通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告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速裁程序——二审
- 被告人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速裁程序转普通
口诀,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告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速裁程序转普通
口诀,不构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程序可以从简转繁,但不可以从繁到简。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告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速裁程序转为简易,普通程序
审理程序应当重新开始,而不能转化后继续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发现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应当简易法院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程序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