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Flashcards

1
Q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A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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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有效辩护原则

A

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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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自行辩护中体现出有效辩护

A

(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

(2)一般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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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委托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

A

(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或者变更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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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法援辩护中体现有效辩护

A

(1)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2)对符合应当提供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援律师;
(3)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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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每一阶段都要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

A

有效辩护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同等重要,不能说有效辩护原则仅在某一诉讼阶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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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法庭一般不得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除非

A

发言过于重复、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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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委托辩护

A
1、委托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被告人:随时。
(3)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身份。
(4)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5)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2、告知有权委托辩护的时间:
(1)侦查机关告知时间: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2)检察院告知时间: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
(3)法院告知时间: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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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法律援助辩护的特点

A

1、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原则
2、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3、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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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法律援助辩护的种类

A

1、申请法律援助
2、通知法律援助
(1)应当通知
(2)可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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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申请法律援助

A

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②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③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指派法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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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应当通知法援

A

1、公检法都有职责

  • 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
  • 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
  • (可能被判)无期、死刑
  • 未成年(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判断)

2、仅法院有职责: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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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可以通知法援

A

1⃣️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有辩护人
2⃣️造成重大影响
3⃣️检察院抗诉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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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有权申请法院,权利的告知

A
(1)公安机关。
第一次开始讯问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2)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
(3)法院。
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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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指派

A

法援机构3日内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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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值班律师的适用条件

A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不为被害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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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值班律师的身份、性质

A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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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值班律师的派驻和管理机关

A

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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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值班律师派驻的地点

A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不可上门服务、不可带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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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值班律师的权利

A
1.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3.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4.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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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值班律师的保障

A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2.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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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之后,

A

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

在侦查阶段,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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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A

只需要具有律师身份,不论其是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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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值班律师属于辩护制度的延申,但是

A

值班律师不属于辩护人,只是法律帮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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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值班律师是否属于刑事诉讼主体

A

不属于,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值班律师既不属于国家专门机关,也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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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同一名值班律师可以同时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A

的确可以,因为现在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出现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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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再审判阶段,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如何

A

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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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

A

有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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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值班律师不给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

A

只服务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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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值班律师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

A

但是不可以出庭辩护、更不可能于公诉人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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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值班律师只能被派驻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专门地点,

A

不可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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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值班律师没有

A

没有带助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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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

A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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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值班律师可以适用于所有阶段

A

以及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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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辩护人的人数

A

一名被追诉人,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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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辩护人的范围

A
  • 可以担任: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被追诉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被追诉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得担任(绝对禁止、相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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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

A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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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刑、罚、自由、能力)

A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9
Q

相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现陪利外离开)

A
  1. 监委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含“司法行政机关”);
  2. 人民陪审员;
  3.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 法官、检察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6. 被开除公职的人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重点提示]“现陪利外离开”如果是被追诉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则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40
Q

回避

A

[重点提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1
Q

为同案犯辩护的两名辩护律师

A

可以是同一律所的律师

42
Q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监委会的现职人员

A

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不包括司法局。因此司法局工作的现职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

43
Q

刑罚未完毕、自由被剥夺、限制无能力,

A

绝对不得担任辩护人

44
Q

外国人

A

外国人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法院可以准许。这里的“近亲属”是狭义的刑诉法上的近亲属。

45
Q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A

利益上呈正相关或者负相关,无法平衡自己的利益与被代理人的利益。

46
Q

辩护人的权利

A
1、阅卷权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判阶段辩护权的保障
5、人身保障权
47
Q

阅卷批准

A

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

48
Q

阅卷时间

A

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禁止阅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譬如: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49
Q

移送情况告知

A

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50
Q

阅卷权——移送情况告知

A

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51
Q

阅卷地点

A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

52
Q

阅卷地点

A

审查起诉之日,在检察院;公诉至法院后,在法院。

注意:不得赴公安机关阅卷!

53
Q

阅卷权——不得限制阅卷时间次数

A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54
Q

阅卷权——可带助理

A

可以根据需要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55
Q

阅卷权——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A

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注意:阅卷,允许办案单位有人在场;会见,不允许办案机关有人在场

56
Q

会见许可

A

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需要事先经过法、检许可

57
Q

会见三证

A

律师会见需持三证:

  1. 律师执业证书;
  2. 律师事务所证明;
  3.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58
Q

会见安排

A

会见由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时

59
Q

一般不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

A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注意:仅限制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得限制律师会见权。

60
Q

会见权——限制会见

A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61
Q

会见权——核实证据

A

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可以。
注意:侦查禁止
(1)阅卷
(2)核实证据

62
Q

会见权——不被监听

A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重要提示]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无需经办案机关许可,会见同样不被监听。监视不受限制。

63
Q

通信权

A

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1.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2.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2)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64
Q

调查取证权(广义)

A
  1. 调查取证权(狭义)(律师自己取证)

2. 申请调查取证权(律师申请检、法取证)

65
Q

调查取证权(狭义)(律师自己取证)

口诀:一般人,直接去。被害人,双许可。书对书,口对口。

A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无需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66
Q

申请调查取证权(律师申请检、法取证)

A

(1)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2)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3)辩护人认为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67
Q

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

A

[重要提示]1.申请调取证据及法院的回复方式:书对书、口对口。

2.调查取证权为律师专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则是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

68
Q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A

1、经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出庭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2、保障律师发言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3、可以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69
Q

人身保障权

A

1.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注意:
公安机关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
(1)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
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2)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重要提示:如果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70
Q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带

A

1名助理

71
Q

律师可以同看守所的嫌疑人写信,

A

看守所有权查看信件内容,一般不得将信件✉️的内容告知侦查机关,但是存在例外。

72
Q

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之后,还可以

A

当庭发表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

73
Q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A

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书?

74
Q

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

A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会见通信前仍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75
Q

辩护意见既可以书面提出

A

也可以口头提出

76
Q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移送到的,

A

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院调取
审判阶段,申请法院调取

77
Q

辩护人在审判时带助理参加的,助理可以提供协助,但是

A

助理不可发表辩护意见。

78
Q

如果辩护人涉嫌其他【非】“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

A

辩护人有个人犯罪,比如强奸抢劫。犯罪地的侦查机关可以管辖,辩护人正在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也可以管辖。另外如果律师对侦查机关行贿,行贿属于监察委管辖,公安局无权管辖。
监察委不是管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吗?律师行贿也管,是因为对向犯?

如果辩护人实施的是”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比如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罪证,则触犯”帮助毁灭罪证罪“。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不可由辩护人所承办的侦查机关管辖,犯罪地的侦查机关也无权管辖。需要包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地区管辖,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直接管辖。

之所以说犯罪地的侦查机关也无权管辖,应该是因为左宁老师书上举得例子是:犯罪嫌疑人在西湖区犯罪,然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侦办案件。然后其律师如果也在西湖区犯罪(毁灭罪证),律师得犯罪地也在西湖区,西湖区没有管辖权。西湖区为啥没有管辖权啊?杭州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西湖不可以?还得报到浙江省公安厅让公安厅来指定其他地区或者公安厅自侦办。

79
Q

辩护人的义务

A

1、法定情形及时告知 无罪 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法定情形及时告知 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80
Q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无罪事由”,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A

无罪事由仅包括: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1、不在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在场,不是被害人或者证人不在场;
2、不够大,对于已满16周岁(部分犯罪已满12周岁或者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不正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不正常,而不是指被害人不正常。

81
Q

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干的坏事

A

没有检举揭发义务

只有“准备正在国公人”,才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82
Q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A
对于应当法援的被告人(盲精未、无死缺)
1、第一次拒绝: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2、拒绝之后:
(1)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另行提供法律援助
3、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对于其他被告人
1、第一次拒绝:应当准许
2、拒绝之后:
(1)另行委托辩护人
(2)或者自行辩护
3、再次拒绝: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83
Q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

A

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84
Q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

A

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85
Q

辩护人没有在开庭前10日受到起诉书副本,

A

可以和法官沟通变更开庭日期,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但不得因此拒绝出庭(辩护)。

86
Q

刑事代理

A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87
Q

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

A

1、主体: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时间: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88
Q

自诉案件自诉人代理

A

1、主体: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2、时间:随时

89
Q

附民原告、被告的代理

A

1、主体:附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时间:公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随时

90
Q

财产没收程序的代理

A

主体: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91
Q

精神病强制医疗的代理

A

主体:被申请人、被告人

92
Q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A

第一次被讯问或北采区强制措施之日起

93
Q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在庭审中向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发问。

A

庭审奉行直接言词原则,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94
Q

独立诉讼地位的区分

A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但是诉讼代理人一般不独立,以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未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