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回避 Flashcards
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1.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 需要注意: 1.司法警察的回避问题:在检察院系统,认为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而在法院系统,没有条文规定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 2.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3.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
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只能针对特定的公安司法人员申请回避
回避理由
1、身份不当要回避
2、违法违规要回避
3、跨越阶段要回避
身份不当的回避
本案当事、近亲 存在利害关系 曾任“证”“鉴”“辩”“代” 辩护、诉代近亲 其他不当关系
违法违规的回避(需要举证)
违反规定会见 推荐、介绍办理 索取、接受利益 接受付费活动 向当事人融借 其他不当行为
诉讼阶段的回避
1、曾参前不参后(参加过本案侦查、不能参加本案起诉,参加过本案起诉、不能参加本案审判,参加过本案一审、不能参加本案二审,以此类推)
2、发回重来例外(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回避)
不属于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1、审判长依职权控制发言
2、审判长与当事人是邻居、粉丝
身份不当要回避,这个身份与刑诉法上近亲属的关系(范围不同)
不是刑诉法上的近亲属,只要稍微沾亲带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即可。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法辩诉,近亲属不可以)
指令回避——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申请回避的阶段
立案后各个诉讼阶段
回避的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
回避的决定主体
①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②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③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④集体组织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一般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人发、决定其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检委会决定。
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工作
回避之前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如何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