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Flashcards
不属于监狱管辖的情形
1、狱警职务犯罪
2、发现罪犯入监之前的漏罪,也不属于监狱管辖
法院开庭审理的,需要派员出庭
不开庭的,就不需要派员出庭
检察官开展工作
1、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重大的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
以检察院的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
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
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 上级法院不可以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审理案件。
2. 下级法院不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不当的,
应当要求下级检察院说明理由,若认为说理不成立的,有权撤回抗诉。
法院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不能
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指手画脚”,譬如提出处理意见、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听取下级法院汇报等,都是违法的。同理,下级法院也不能就自己正在审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请示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
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被害的人+伤害的人+要钱的人
- 被害人
- 自诉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
法诉辩证鉴翻
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分类的依据
1、与案件的结局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是否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
1、近亲属 2、值班律师 3、见证人 4、有专门知识的人 5、公检法专门机关的人
近亲属包括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被害人的义务
如实陈述
接受传唤
遵守纪律
被害人的权利
1、对不立案(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诉权 (1)对公安不立案(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2)对检察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3)对生效的裁判,(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向法院直接自诉 4、申请第二审抗诉 5、上级法复议强疗(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作证安全被保护
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当事人共有的权利(申请回避;控告申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庭审等)
被害人与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的不同
- 适用案件不同:被害人适用于公诉案件;自诉人适用于自诉案件。
- 委托律师时间不同:被害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是否有权撤诉不同:被害人无权撤回公诉;自诉人有权撤回自诉
- 是否可以上诉不同。被害人无权上诉,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自诉人有权上诉。
- 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不同。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起诉权的享有主体
检察院。
在公诉案件中,上诉权的享有主体
检察院
在自诉案件中,起诉权和上诉权享有的主体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对自己的报案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保密。
被害人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被害人报案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被害人有权了解不立案的原因。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