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刑事证据 Flashcards

1
Q

刑事证据本身是一种

A

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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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A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该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第100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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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事故调查报告

A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第101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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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

A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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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1、客观性

A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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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2、关联性

A

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类似行为、品格证据、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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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3、合法性

A

①证据的形式应合法(刑诉法第50条);(警犬辨认、心理测试结论等不具备合 法性)
②证据提供、收集和审查的程序应合法

左宁: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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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关联性,

A

不一定是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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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证据要想变成定案证据

A

不仅要符合三性,还要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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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关联度决定

A

证明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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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证人保护

A
1、应当保护
(1)案件性质——国恐黑毒
(2)保护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
(3)责任主体:公检法
(4)保护方式: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接触,保护人身和住宅。
2、请求保护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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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

A

身份不是证人,不适用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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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物证

A

1.对物的拍照仍然属于物证。(证据载体的属性由证据内容决定)2.物证、书证可以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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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书证

A
  1. 判断书面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或者紊“其他证据的载 体”。
  2.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表格等属于勘查笔录。
  3. 侦查人员赴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系书证。侦查人员将调取的手机或者电脑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提交法庭,该书面材料属于电子数据。(以侦查人员取证时证据的原始状态认定)
  4. 将赃款存入银行,开具的存折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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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证人证言

A
  1. 案外人陈述。同案犯间的揭发属于供述或者辩解。
  2.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3. 证言采信规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因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4. 证人保护:对于国恐黑毒案件,应当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5. 证人补助:谁通知证人作证,谁为证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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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被害人陈述

A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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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解

A
  1. 产生于案发后的诉讼过程中。
  2. 需要向公检法陈述。
  3.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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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鉴定意见

A
  1. 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签字,鉴定单位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签名。
  2. 鉴定人需要由公检法指派或者聘请。
  3. 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不是证据。
  4. 有多名鉴定人,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均应列明,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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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A

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拍照、绘图、制表等均属于此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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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
  1. 需要与案件相关(反映案件起因、预备行为的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2. 判断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或者系“其他证据的载体”1.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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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A
  1. 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

2. 提取的音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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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A
  1. 能够单独反映案件主要发展过程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2. 只能反映案件发生片段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3.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证据属实;相互印证;完整体系;结论唯一: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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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A
  1.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3.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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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A
  1. 孤证不能定案。

2. 量刑证据都是有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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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Q

公诉人为了证明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而向法庭出示的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属于

A

该录音录像是为了证明在侦查讯问时有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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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Q

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制作的被抢物品清单属于

A

书证一般产生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被抢物品清单属于勘查笔录的一部分,不属于单独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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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Q

侦查人员从移动公司调取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清单属于

A

通话记录清单用于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通话次数、时长等思想、内容,属于书证。注意,证据是何种类以侦查人员取证时的证据状态来确认,假设侦查人员拿着U盘去移动公司拷贝通话记录数据,这些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而侦查人员去移动公司提取的是一张通话记录清单,该清单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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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Q

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将抢来的现金存入银行存折,侦查人员通过搜查从其家中将存折找出,该存折属于

A

如果嫌疑人是直接抢劫了一张存折,存折是物证。如果嫌疑人抢劫的是现金,现金是物证。但嫌疑人将现金存人银行的存折上,该存折则成为了证明抢劫现金数额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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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Q

李小佳诱使戴小新吃了一颗有毒的草莓而致戴小新当场死亡,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物证草莓,但草莓容易腐烂,偵查人员遂采取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该被咬了一半的草莓照片也属于物证。

A

草莓是物证,草莓的照片就是物证,申言之,草莓是证据内容本身,照片是草莓的证据载体,证据载体的证据种类由证据内容决定。譬如,证人所作证言,不论写在纸上还是录在视频里,都是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或者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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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

甲、乙、丙因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甲对侦查人员供称:“是乙逼迫了丙,丙才加入我们犯罪团伙的”,甲说的话属于?

A

证人证言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的陈述,换言之,甲得说点甲、乙、丙抢劫之外的事,譬如说:“乙去年还强奸过一名妇女”,甲的话就属于证人证言了。本例中,甲的话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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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Q

甲在商场收银处盗窃排队结账的乙的手机,得手后又插队到前面盗窃丙的手机时被便衣警察抓获,事后乙向侦查人员陈述自己手机的丢失过程并称看到了甲盗窃丙手机的过程,乙所说的话既是被害人陈述,又属于证人证言。

A

一个材料可以同时属于多个证据种类,本例中,乙陈述自己的被盗过程属于被害人陈述,乙陈述看到丙被盗的过程属于证人证言。另举一例,被海关查获的走私的淫秽书刊,既是物证(走私的书刊),又是书证(内容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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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Q

大漂亮精神不正常,大漂亮的母亲老漂亮带大漂亮去医院诊断,确认大漂亮患有急性应激障碍,3日后,大漂亮持刀捅伤多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老漂亮急忙将医院的诊断结果提交给公安机关,该诊断结果属于

A

鉴定意见需要经过公检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人资质的专门人员制作,本例中,医院为大漂亮进行诊断并没有接受公检法的指派或者聘请,诊断的医生也不一定具有鉴定人资质,因此该诊断证明不是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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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Q

大俊因从网上购置假的城管制服对沿街摆摊的小贩进行招摇撞骗,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俊网购的假城管制服属于

A

虽然假城管制服上会有文字、数字、图案等信息,但这些文字、数字、图案需要依附于城管制服的式样才能发生作用,大俊是用制服的外形来向小贩证明自己的城管身份,制服属于物证。换言之,若大俊穿着睡衣,上书“城管”二字,小贩是不会相信其城管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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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Q

鉴定意见

A

鉴定意见是原始证据、言词证据、间接证据。

是间接证据,因为鉴定意见无法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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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Q

证人张三陈述犯罪嫌疑人向他讲过杀害被害人的全过程,张三的证言属于

A

言词证据、有罪证据、传来证据(听犯罪嫌疑人告知的,张三并非亲眼看到,属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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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Q

被害人被好心人送至医院,在救治过程中,被害人短暂清醒,告知医生说:“我刚出门就被车给撞到了,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被害人的陈述属于

A

我被车撞,没有体现出是什么人开的车、是什么车、为什么撞等信息,无法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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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Q

证据规则的分类

A

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
第一,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第二,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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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Q

关联性规则

A
  1. 主要体现为因果联系。

2.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行为等,与案件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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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Q

传闻证据规则

A
  1.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2. 两种表现:(1)道听途说;(2)庭外作证。
  3. 经过印证或者补强,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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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Q

最佳证据规则

A
  1. 只适用于书证。

2. 对于非最佳证据,若能得到印证,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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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Q

意见证据规则

A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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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Q

补强证据规则

A

补强证据自身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 具有证据能力。
  2. 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具有补强能力)。
  3. 具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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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Q

自白任意规则

A

我国立法已有规定,刑诉法第52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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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A

1、证据裁判规则

2、自由心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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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Q

证据裁判规则

A

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④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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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Q

自由心证原则

A

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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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Q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

A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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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Q

排除——供述

A

(1)暴力+痛苦。
(2)威胁+痛苦(以暴力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相威胁)(不包含诱骗
(3)非法拘禁。
(4)重复供述(排除例外:换人;换阶段)。

杨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具体包括以下供述应排除:
①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③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
④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A.调查、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B.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即(调查、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高法解释》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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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Q

排除——证言、陈述

A

左宁: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不要求是否痛苦)

杨雄: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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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Q

排除——物证、书证

A
物证、书证:
(1)不符合程序;
(2)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注意]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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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Q

排除非法证据分阶段有不同的做法

A

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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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Q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A
  1.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3.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4. 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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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Q

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A
  1.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2. 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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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A
  1.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2. 权利告知: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3. 申请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4. 提出线索或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5.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6. 证明取证合法,通知人员参加: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7.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间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 明理由
  8. 庭审中申排非处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9. 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10. 调查方法: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法庭可以决定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公开播放、质证。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11. 举证责任: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2. 调查结果告知: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13. 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存在非法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
  14. 排非后裁判: 有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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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间

A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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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线索或材料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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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

A

5、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6、证明取证合法,通知人员参加: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58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

A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间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 明理由

59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庭审中排非处理

A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60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

A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61
Q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调查方法

A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法庭可以决定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公开播放、质证。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62
Q

在庭前会议中不调查证据,因此所谓的“告知”,指的是审查处理情况,而不是调查处理情况

A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要在庭审中进行,庭前会议中还没有开始调查,所以自然也没有调查处理情况。

63
Q

只需要法官感觉到存在非法可能,即应当排除证据,

A

无需达到确认存在非法证据的程度

64
Q

品格证据与类似行为不具有关联性。

A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等,不认为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

65
Q

鉴定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专门陈述并不受到传闻证据规则的制约。

A

传闻证据规则仅针对证人证言适用。

66
Q

证人拒绝出席法庭作证,公诉人出示的证人庭前书面证言,可能作为定案根据。

A

证人的庭外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但传闻证据并非一定排除,如果其庭外证言能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补强,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67
Q

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说:“我当时没有看见,但听到犯罪嫌疑人磨刀的声音”。

该证言属于传闻证据?

A

传闻证据有两种表现形式:(1)道听途说;(2)庭外作证。本例中,证人出庭直接陈述自己对案发现场的感知,不属于传闻证据。

68
Q

最佳证据规则只规制

A

书证

69
Q

侦查人员为了证明讯问时没有发生刑讯逼供行为而向法庭出示了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属于什么证据

A

该证据是电子数据。不是补强证据,进行补强,首先需要有A和B两个证据,而本例中只存在一个证据。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是否发生刑讯属于录音录像的内容,不能用录音录像补强录音录像自己。如果将本例调整一下:在庭审中,未成年被告人声称自已遭受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证明讯问时没有发生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也向法庭出示了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证明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此时,该讯问录像(电子数据)对合适成年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就起到了补强作用。

70
Q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手机的藏匿地点,犯罪嫌疑人供称:“手机藏在了单位的更衣柜里”,侦查人员遂在其单位更衣柜中搜查出了被盗手机,该手机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起到了补强作用❌。该说法错误

A

进行补强,A和B两个证据需要具有独立来源,本例中,手机(物证)是以供述为线索找到的,是依据供述而派生出来的,不能形成补强。

71
Q

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A

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方可采信。

72
Q

补强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A

需要被补强的证据一般是言词证据,譬如供述、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但补强证据既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73
Q

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

对应的法条是《刑诉法》第52条中确立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74
Q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说:“你的同伙都交代了,你也赶紧交代吧”,但其同伙并没有交代。犯罪嫌疑人信以为真进行了供述,该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排除供述的非法手段中不包含“引诱、欺骗”方 式,引诱、欺骗不合法,但获取的供述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不应当排除。

75
Q

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说:“你不老实作证,今晚就别回家了”,证人基于恐惧作出了证言,该证言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

A

对证人、被害人只要使用了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证方式,获取的证言、陈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76
Q

大汪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讯问大汪时说:“你要是不如实交代这次诈骗事实,我马上派人去查你老婆开发廊组织卖淫嫖娟的事儿!”大汪的老婆确实存在组织卖淫嫖娼问題,大汪心虚恐惧,对诈骗事实进行了供述。对于大汪的供述应当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排除。❌,不应当排除。

A

对以损害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才有可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例中,侦查人员威胁查大汪老婆组织卖淫嫖娼事宜,这不属于以损害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所获取的供述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77
Q

大俊涉嫌诈骗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讯问大俊时称:”你要是不招,我们就去找你正在备战公务员考试的儿子,告诉他你涉嫌犯罪了,可能会影响到他未来找工作时政审,询问他是否了解你的诈骗罪行”。大俊非常痛苦,害怕耽误自己儿子备考,作出了供述。大俊的供述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不应当排除。

A

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本案中,侦查人员即使找到大俊儿子询问情况,也属于合法的侦查取证行为,不算是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大俊作出的供述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78
Q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无法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法院无需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查、调查程序。

A

确实。因为要求被告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79
Q

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时,谁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A

检察院

80
Q

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时,虽然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可能性,但也不能确定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涉及的非法证据仍应依法排除。

A

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有两个:(1)确认非法;(2)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法庭如果能够100%地确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排除该非法证据;法庭如果不能确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但也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对该非法证据仍然应当依法排除。

81
Q

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院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必要时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错误,我国没有强制侦查人员到庭的规定。

A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而且,我国没有强制侦查人员出庭的相关规定。

82
Q

张三因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判过程中,张三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如果张三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该申请仍可能受理。

A

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

83
Q

甲盗窃乙女士晾晒的内衣,由于该内衣价格昂贵,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后,在甲的手机中发现大量其盗窃的已经使用过的女士内衣照片,这些照片与本案有关联性。

A

通过手机照片可以了解甲有偏爱女士穿过的内衣的“恋物癖”,因此才会盗窃乙晾晒的内衣,手机中的照片可以证明甲盗窃内衣的动机,具有关联性。

84
Q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A

不等于沉默权。沉默权强调沉默,不说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强调不被强制供述

85
Q

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

A

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则一般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

86
Q

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

A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7
Q

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A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④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⑤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

88
Q

物证、书证——瑕疵证据(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

A

①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③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89
Q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

A

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90
Q

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A

①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⑤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⑥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⑦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1
Q

证人证言——瑕疵证据(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A
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⑤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新增)
92
Q

证人证言——其他注意要点

A

1、单位不能作证人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证人具有不被替代性和作证优先性。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93
Q

导致不能作证的关键不是年幼、醉酒、麻醉、中毒,而是

A

而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正常感知”

94
Q

证人不出庭或者证言有反复,关键看

A

有无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有印证的,可以采纳。

95
Q

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证据与瑕疵证据

A

同证人证言的规定

96
Q

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大人)

A
①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②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③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新增)
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
97
Q

被告人供述——瑕疵证据

A

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98
Q

被告人供述的其他重要要点

A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3)[重要提示]问的人没签名,瑕疵;被问的人没签名,作废。如果讯问、询问的侦查人员遗漏签名,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如果被讯问、被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
没有签名则属于没有核对,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存在补正和解释的问题。

99
Q

鉴定意见,只存在被排除的情形,不存在补正合理解释的情形

A
被排除: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 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100
Q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A

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新增)

101
Q

勘验、检查笔录——排除的情况

A

存在着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02
Q

辨认笔录——排除的情况

A
①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103
Q

辨认笔录——可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情况

A
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②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
③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⑤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104
Q

侦查实验笔录——排除的情况

A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

105
Q

视听资料——排除的情况

A

①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06
Q

电子数据——排除的情况

A

①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③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107
Q

电子数据——瑕疵证据(可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情况)

A

①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②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③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108
Q

侦查人员在一座无人荒岛上勘查一间小木屋,由于地处偏僻,侦查人员无法找到见证人,因此勘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A

可以。勘验、检查时确实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但如果无法找到见证人,收集到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对没有见证人在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譬如对勘查过程录音录像,在勘查笔录中注明原因等),收集到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无需排除。

109
Q

证人(未成年人)在看到凶杀案时处于醉酒状态,因而其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A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需要补强。本例中,不能说因为证人是未成年人并且醉酒,所以需要补强。此外,证人是否年幼,是否存在精神问题,是否处于醉酒、麻醉或者中毒状态,不是其不能作证的原因,导致证人不能作证的根本原因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的表达”。

110
Q

由于警力紧缺,在侦查某案时,侦查人员张三一人询问了证人甲,为了保证证据合法,张三询问完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后,又填上了办理另外案件的李四警官的名字,该询问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A

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本例中询问笔录多写了没有参加询问的李四警官的名字属于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

111
Q

侦查人员在故意杀人案发现场提取到一把带血的匕首,但侦查人员忘了制作提取笔录,无法证明该匕首的来源,该匕首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A

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1)未附笔录或者清单;(2)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12
Q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两处血迹-血样A和血样B,两天后,侦查人员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采集了其血液-血样C。侦查人员打算将血样A和C送鉴定中心进行同一鉴定,但由于疏忽,侦查人员送检了血样A和B。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A

确实。因为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状态,本案例中送检材料与对比样本属于同一来源,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113
Q

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结束后,忘了让证人在辨认笔录上签名,该辨认笔录可否作为定案根据?

A

辨认笔录只会在: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的情况下作废,本例中,缺少辨认人签名属于瑕疵,可以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仍有可能作为定案根据。

114
Q

李小佳欠戴小新10万元,戴小新通过微信约李小佳次日中午在某饭店见,聊一聊还钱事宜。李小佳如期赴约,但双方沟通并不顺利,李小佳拒绝还钱,戴小新一怒之下从饭店厨房抄起一把尖刀刺死李小佳。李小佳与戴小新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本故意杀人案的电子数据。

A

电子数据应当产生于案发过程当中,这里的“案发过程”需要做广义理解,可以包括预备行为、实施行为和逃跑行为,可以包含前因后果。本例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戴小新行凶的起因或者动机,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属于电子数据。

115
Q

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必须扣押存储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

A

提取电子数据最好的方式是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因此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存储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是,如果原始存储介质不便扣押、不能扣押时,也可以用其他方法提取电子数据。

116
Q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公诉人出示的一份电子数据有被修改、篡改的痕迹,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A

电子数据只要被“改”过,一定会影响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17
Q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公诉人出示的一份电子数据的标签非常模糊、无法识别,公诉人、侦查人员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A

电子数据标签模糊,属于瑕疵,可以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但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18
Q

侦查人员用录音笔记载的证人证言,属于电子数据?

A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属于电子数据,仍然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19
Q

在侦查一起电信诈骗案中,侦查人员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存储被害人信息的光碟(CD),侦查人员应当扣押该光碟(CD)。

A

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如果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不便扣押的,再使用其他方式提取电子数据。

120
Q

在一起职务侵占案中,侦查人员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储存赃款信息的移动硬盘,在进行电子数据检查时,应当对移动硬盘的拆封过程进行录像。

A

确实。检查电子数据时,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

121
Q

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从甲家搜查出10个储存计算机病毒的U盘,侦查人员将甲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需要移送这10个U盘,并且需附有该病毒如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说明。

A

对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122
Q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进行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A

不需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无需经过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进行转化。

123
Q

证明主体

A

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公安机关和法院不是证明主体。

124
Q

证明对象

A

①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高法解释》第72条)
②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125
Q

免证事项

A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高检规则》第401条)
126
Q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A

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不是证明对象。证据事实归根结底是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证明手段,不能把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混为一谈。

证据事实指的是:证据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来源等

127
Q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A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要提示一定的证明责任包括:

  1. 一定的范围。被告人只需要证明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事实,譬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只需要证明财产来源,无需证明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收入和支出差额巨大等事实。
  2. 一定的程度。被告人只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不需要承担说服责任。
128
Q

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A

1、自诉人: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

2、被告人提出积极主张,则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129
Q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A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130
Q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A

但是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131
Q

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A

1、立案:有犯罪事实

2、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诉法第81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高检规则》第128条第二款)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162、176、200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刑诉法第55条)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32
Q

疑罪的处理

A

1、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一审: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第236条)
4、再审:或按一审或按二审
5、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高法解释》第428条)
6、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429条)

注意: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133
Q

被告人张三涉嫌盗窃罪在某县法院受审,张三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具备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属于证明对象,但案件办理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证明对象?

A

错误。证明对象不仅包括实体法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事实。

134
Q

乙因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在某县法院受审,公诉人应当举证证明乙的年龄、行为方式、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转化为抢劫的理论依据等案件事实?

A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转化为抢劫”属于免证事实中的“法律推定”,不证自明,无需证明其理论根据。又比如,控辩双方如果对排除一项非法证据没有异议,则该证据的非法性就不用进行证明了,这属于免证事实中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135
Q

在一起凶杀案的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在碎玻璃上提取到了一滴血

迹,该血迹是否被污染属于本案的重要证明对象?

A

该血迹的证明对象应该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份,或者证明死亡时间、方式。但血迹有无被破坏、污染,属于证据自身的特性、要素、状态,这属于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136
Q

在刑事庭审中,否认的一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A

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如果否认就属于否认的一方。被告人(包括辩护人)一般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证明有罪或者无罪),这是一个原则。但在持有型犯罪中存在例外,被告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137
Q

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只需要向法庭承担说服责任,无需承担完整的证明责任?

A

错误。在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仅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无需承担说服责任。

138
Q

在自诉案件中,要求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是“谁主张、谁举证”?

A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多元的,包括“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还包括“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法则。本例中,仅说理论依据是“谁主张、谁举证”过于片面。

139
Q

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都是刑事证明主体?

A

刑事证明主体属于刑事诉讼主体,但主要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一定诉求的主体,譬如公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自诉人等,没有诉求的证人、鉴定人等虽然属于刑事诉讼主体,但却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140
Q

大俊向大漂亮借用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摇不归还,大漂光向某县法院自诉大依侵占罪,大俊当庭主张该笔记本电脑是自己的财产,大俊对其主张需要向法庭承担证明责任。

A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提出否定性主张的,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但被告人提出肯定性主张的,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比如,大俊主张自己没有侵占,则为否定性主张,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主张电脑为自己所有,则属于肯定性主张,需要付证明责任。

141
Q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认定被告人无罪,证明标准可以略低。

A

该说法正确。认定被告人有罪、罪重需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疑罪从无的要求,标准可以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