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刑事证据 Flashcards
刑事证据本身是一种
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事实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该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第100条)(新增)
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法解释》第101条)(新增)
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1、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
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类似行为、品格证据、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表情)★★
3、合法性
①证据的形式应合法(刑诉法第50条);(警犬辨认、心理测试结论等不具备合 法性)
②证据提供、收集和审查的程序应合法
左宁: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关联性,
不一定是因果联系
证据要想变成定案证据
不仅要符合三性,还要经查证属实。
关联度决定
证明力的大小
证人保护
1、应当保护 (1)案件性质——国恐黑毒 (2)保护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 (3)责任主体:公检法 (4)保护方式: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接触,保护人身和住宅。 2、请求保护 其他案件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情况
身份不是证人,不适用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物证
1.对物的拍照仍然属于物证。(证据载体的属性由证据内容决定)2.物证、书证可以同体
书证
- 判断书面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或者紊“其他证据的载 体”。
- 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表格等属于勘查笔录。
- 侦查人员赴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系书证。侦查人员将调取的手机或者电脑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提交法庭,该书面材料属于电子数据。(以侦查人员取证时证据的原始状态认定)
- 将赃款存入银行,开具的存折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
- 案外人陈述。同案犯间的揭发属于供述或者辩解。
-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 证言采信规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因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 证人保护:对于国恐黑毒案件,应当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
- 证人补助:谁通知证人作证,谁为证人补助
被害人陈述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解
- 产生于案发后的诉讼过程中。
- 需要向公检法陈述。
- 证据载体表现多样
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签字,鉴定单位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签名。
- 鉴定人需要由公检法指派或者聘请。
- 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不是证据。
- 有多名鉴定人,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均应列明,不能少数服从多数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的拍照、绘图、制表等均属于此类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需要与案件相关(反映案件起因、预备行为的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2. 判断材料的内容系“案件事实”或者系“其他证据的载体”1.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提取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
2. 提取的音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能够单独反映案件主要发展过程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 只能反映案件发生片段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证据属实;相互印证;完整体系;结论唯一:符合逻辑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 孤证不能定案。
2. 量刑证据都是有罪证据
公诉人为了证明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而向法庭出示的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属于
该录音录像是为了证明在侦查讯问时有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制作的被抢物品清单属于
书证一般产生于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后,在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被抢物品清单属于勘查笔录的一部分,不属于单独的书证。
侦查人员从移动公司调取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清单属于
通话记录清单用于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通话次数、时长等思想、内容,属于书证。注意,证据是何种类以侦查人员取证时的证据状态来确认,假设侦查人员拿着U盘去移动公司拷贝通话记录数据,这些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而侦查人员去移动公司提取的是一张通话记录清单,该清单属于书证。
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将抢来的现金存入银行存折,侦查人员通过搜查从其家中将存折找出,该存折属于
如果嫌疑人是直接抢劫了一张存折,存折是物证。如果嫌疑人抢劫的是现金,现金是物证。但嫌疑人将现金存人银行的存折上,该存折则成为了证明抢劫现金数额的书证。
李小佳诱使戴小新吃了一颗有毒的草莓而致戴小新当场死亡,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了物证草莓,但草莓容易腐烂,偵查人员遂采取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该被咬了一半的草莓照片也属于物证。
草莓是物证,草莓的照片就是物证,申言之,草莓是证据内容本身,照片是草莓的证据载体,证据载体的证据种类由证据内容决定。譬如,证人所作证言,不论写在纸上还是录在视频里,都是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或者电子数据。
甲、乙、丙因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甲对侦查人员供称:“是乙逼迫了丙,丙才加入我们犯罪团伙的”,甲说的话属于?
证人证言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的陈述,换言之,甲得说点甲、乙、丙抢劫之外的事,譬如说:“乙去年还强奸过一名妇女”,甲的话就属于证人证言了。本例中,甲的话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
甲在商场收银处盗窃排队结账的乙的手机,得手后又插队到前面盗窃丙的手机时被便衣警察抓获,事后乙向侦查人员陈述自己手机的丢失过程并称看到了甲盗窃丙手机的过程,乙所说的话既是被害人陈述,又属于证人证言。
一个材料可以同时属于多个证据种类,本例中,乙陈述自己的被盗过程属于被害人陈述,乙陈述看到丙被盗的过程属于证人证言。另举一例,被海关查获的走私的淫秽书刊,既是物证(走私的书刊),又是书证(内容淫秽)。
大漂亮精神不正常,大漂亮的母亲老漂亮带大漂亮去医院诊断,确认大漂亮患有急性应激障碍,3日后,大漂亮持刀捅伤多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老漂亮急忙将医院的诊断结果提交给公安机关,该诊断结果属于
鉴定意见需要经过公检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人资质的专门人员制作,本例中,医院为大漂亮进行诊断并没有接受公检法的指派或者聘请,诊断的医生也不一定具有鉴定人资质,因此该诊断证明不是鉴定意见。
大俊因从网上购置假的城管制服对沿街摆摊的小贩进行招摇撞骗,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俊网购的假城管制服属于
虽然假城管制服上会有文字、数字、图案等信息,但这些文字、数字、图案需要依附于城管制服的式样才能发生作用,大俊是用制服的外形来向小贩证明自己的城管身份,制服属于物证。换言之,若大俊穿着睡衣,上书“城管”二字,小贩是不会相信其城管身份的。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原始证据、言词证据、间接证据。
是间接证据,因为鉴定意见无法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
证人张三陈述犯罪嫌疑人向他讲过杀害被害人的全过程,张三的证言属于
言词证据、有罪证据、传来证据(听犯罪嫌疑人告知的,张三并非亲眼看到,属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
被害人被好心人送至医院,在救治过程中,被害人短暂清醒,告知医生说:“我刚出门就被车给撞到了,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被害人的陈述属于
我被车撞,没有体现出是什么人开的车、是什么车、为什么撞等信息,无法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规则的分类
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
第一,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第二,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
- 主要体现为因果联系。
2.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行为等,与案件无关联性
传闻证据规则
-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 两种表现:(1)道听途说;(2)庭外作证。
- 经过印证或者补强,具有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
- 只适用于书证。
2. 对于非最佳证据,若能得到印证,具有可采性
意见证据规则
只适用于证人证言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自身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 具有证据能力。
- 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具有补强能力)。
- 具有独立来源(不能是同一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自白任意规则
我国立法已有规定,刑诉法第52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规则
2、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裁判规则
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④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
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由判断,二是内心确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包括辩解)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物证、书证
排除——供述
(1)暴力+痛苦。
(2)威胁+痛苦(以暴力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相威胁)(不包含诱骗
(3)非法拘禁。
(4)重复供述(排除例外:换人;换阶段)。
杨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具体包括以下供述应排除:
①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③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
④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A.调查、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B.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即(调查、侦查阶段)取证主体变更的例外;诉讼阶段变更的例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高法解释》第124条)
排除——证言、陈述
左宁: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不要求是否痛苦)
杨雄:
1、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排除——物证、书证
物证、书证: (1)不符合程序; (2)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注意]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非法证据分阶段有不同的做法
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 对重大案件,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2. 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 启动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 权利告知: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申请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 提出线索或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证明取证合法,通知人员参加: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间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 明理由
- 庭审中申排非处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驳回申请。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 庭审中排非调查时间: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 调查方法: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讯问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法庭可以决定对讯问录音录像不公开播放、质证。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 举证责任: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调查结果告知: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 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存在非法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
- 排非后裁判: 有罪;无罪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时间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线索或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