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Flashcards
执行机关
1、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生死钱)
2、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看守所代为执行)
3、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4、公安机关:拘役(看守所执行)
有期(3个月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2、执行法院与时间:第一审(原审)法院接到最高法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执行监督: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执行方法:枪决或者注射。其他方法需要事先层报最高法批准
5、执行场所: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6、临刑会见
临行会见
1、权利告知: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2、申请会见近亲属:
(1)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2)罪犯提出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法院可以准许
3、近亲属申请会见
(1)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2)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4、申请会见其他亲友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5、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6、会见程序
(1)安排会见: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2)终止会见: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3)记录会见: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1、执行机关
(1)第一审法院执行
(2)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同级对同级)
2、对查扣冻财产的处理
(1)法院在侦查机关查冻扣的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续行
(2)法院查冻扣顺位同于侦查机关
(3)法院可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冻扣的财产
3、财物、被害人列明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彩,不宜在判决主文申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4、罚金执行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手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5、赃款、赃物的处理 A、仍应追缴的情况;第三人恶意取得赃款、赃物 具体来说; (1)明知涉案 (2)无偿过低 (3)非法取得 B、不予追缴的情况;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 被害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6、多项清楚义务的执行顺序
(1)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中,医疗费排第一;
(3)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可以升至医疗费之后
7、终结执行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没收财产应当是罪犯的合法财产
犯罪工具、被害人财物、非法财物等需要追缴或退赔的,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暂停情形
1、暂停情形:应当暂停,并将请求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中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其他 总结:漏罪、共犯、立功、怀孕
2、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执行变更
最高法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改为无期)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得,需要该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得,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缓执行的变更
1、应当减刑: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最高法裁定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核准
3、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不再报最高法核准,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备案不影响裁判的生效和执行。最高法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犯罪的,
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依法审判,所做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1、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
1、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设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1、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2、法院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
3、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决定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
1、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 (4)受到执行机关2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 (6)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 (7)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8)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3、在法院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刑期的情形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计入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逃脱的,脱逃的期限不计入执行刑期
减刑、假释的裁定机关时间
1、死缓(减刑),由服刑地高院裁定,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1个月的裁定时间。
2、无期(减刑、假释),由服刑地高院裁定,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在1个月之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3、有期(减刑、假释),服刑地中院裁定,不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在1个月之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4、拘役、管制(减刑),由服刑地中院裁定,不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1个月的裁定时间。
5、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地中级以上法院,不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裁定期间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