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Flashcards

1
Q

执行机关

A

1、法院:无罪免刑、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
(生死钱)

2、监狱: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看守所代为执行)

3、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4、公安机关:拘役(看守所执行)
有期(3个月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A

1、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2、执行法院与时间:第一审(原审)法院接到最高法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应当在7日之内交付执行;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执行监督: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4、执行方法:枪决或者注射。其他方法需要事先层报最高法批准

5、执行场所: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6、临刑会见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临行会见

A

1、权利告知: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2、申请会见近亲属:
(1)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2)罪犯提出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法院可以准许

3、近亲属申请会见
(1)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2)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4、申请会见其他亲友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5、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6、会见程序
(1)安排会见: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2)终止会见: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3)记录会见: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A

1、执行机关
(1)第一审法院执行
(2)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同级对同级)

2、对查扣冻财产的处理
(1)法院在侦查机关查冻扣的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续行
(2)法院查冻扣顺位同于侦查机关
(3)法院可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冻扣的财产

3、财物、被害人列明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彩,不宜在判决主文申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4、罚金执行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手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5、赃款、赃物的处理
A、仍应追缴的情况;第三人恶意取得赃款、赃物
具体来说;
(1)明知涉案
(2)无偿过低
(3)非法取得
B、不予追缴的情况;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
被害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6、多项清楚义务的执行顺序
(1)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中,医疗费排第一;
(3)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可以升至医疗费之后

7、终结执行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没收财产应当是罪犯的合法财产

A

犯罪工具、被害人财物、非法财物等需要追缴或退赔的,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暂停情形

A
1、暂停情形:应当暂停,并将请求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中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其他
总结:漏罪、共犯、立功、怀孕

2、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执行变更

A

最高法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改为无期)
(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得,需要该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得,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死缓执行的变更

A

1、应当减刑: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最高法裁定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核准

3、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不再报最高法核准,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备案不影响裁判的生效和执行。最高法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犯罪的,

A

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依法审判,所做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A
1、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

A

1、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设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A

1、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2、法院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
3、检察院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决定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条件

A
1、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
(4)受到执行机关2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
(6)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
(7)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8)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3、在法院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刑期的情形

A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计入

2、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逃脱的,脱逃的期限不计入执行刑期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减刑、假释的裁定机关时间

A

1、死缓(减刑),由服刑地高院裁定,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1个月的裁定时间。

2、无期(减刑、假释),由服刑地高院裁定,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在1个月之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3、有期(减刑、假释),服刑地中院裁定,不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在1个月之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4、拘役、管制(减刑),由服刑地中院裁定,不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1个月的裁定时间。

5、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执行地中级以上法院,不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裁定期间为30日。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

A

1、审判组织
(1)只能合议庭
(2)可有陪审员
(3)不可以独任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与书面审
(2)只能开庭审的情形: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③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系职务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犯的
④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
⑤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⑥检察院提异议的
⑦其他

3、参审人员
(1)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2)可以通知:证人、公示异议人、鉴定人、翻译人

4、宣判方式
(1)当庭宣判
(2)择期宣判

5、书面审理
(1)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罪犯
(2)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罪犯

6、检察院对生效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1)法院必须另行组庭
(2)1个月内作出裁定

7、法院纠错程序
法院发现本院一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17
Q

对于执行阶段的裁定,不能上诉或者抗诉

A

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18
Q

执行阶段没有谁的参与

A

辩护人

19
Q

社区矫正法——机构人员

A

1、决定机关: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2、监督机关:检察院

20
Q

社区矫正执行地

A

居住地为原则: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21
Q

社区矫正——10日内报道或移送

A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22
Q

社区矫正——迁居批准

A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23
Q

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地

A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4
Q

社区矫正——电子定位

A
  1. 电子定位的条件: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b.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c.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d.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e.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2.电子定位的期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2. 定位信息的保密: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5
Q

社区矫正——失去联系

A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26
Q

社区矫正——违法处置

A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27
Q

社区矫正——减刑建议

A
  1. 提出建议: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2. 裁定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8
Q

社区矫正——不限自由

A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29
Q

社区矫正——解除矫正

A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30
Q

社区矫正——终止矫正

A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1)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2)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31
Q

社区矫正——收监——因撤销缓刑、假释收监

A

1.建议机关:
(1)新罪、漏罪: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2)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2.提请逮捕:
(1)法院决定: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裁定结果:
(1)裁定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听取意见: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3)公安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不撤释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32
Q

社区矫正——收监——因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而收监

A

1.建议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2.决定时间: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C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3.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收监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的,监狱执行

33
Q

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A

1、成人分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2、信息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3、成年继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