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Flashcards
适用条件
适用于两类人: 🌼逃匿的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1年内不能到案(包括通缉令、红色国际通报),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
🌼死亡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
申请主体: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包括:
赃物、孳息、本人的工具
申请的处理
1、应当受理: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以及属于本院管辖的,且材料齐全、有证据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的
2、应当退回:
不属于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
3、通知撤回:
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4、通知补送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举证责任
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保全财产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公告期限:
法院自收到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之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参加诉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然人、单位)有权
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3.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没收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若公诉人向法庭提起公诉,被告人在庭审中死亡,需要没收其财产的。法官分两步走:
(1)首先对一审普通程序裁定终止审理
(2)再由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犯罪地或者居住地)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来启动没收程序
审理程序
1、审判组织:公告期满之后,组陈合议庭进行审理
2、是否开庭: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派员:开庭审理的,就派。
4、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
其他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5、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有异议的,
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对经查证属于或者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除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物,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
上诉抗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二审处理
1、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2、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3、第二审经过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维持原裁: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山上古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应当改裁:第一审事实认定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有错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3)可改裁,可发回:第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裁定,也可以撤销原才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后重新审判。(也是只能发回一次,但是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受发回次数的限制)
(4)应当发回: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