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送达 Flashcards
期日
1、表现形式:时间点 2、参与主体: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 3、是否可变:可以另行指定 4、开始终止: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5、立即实施: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
期日
1、表现形式:时间段 2、参与主体: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 3、是否可变:不得任意变更 4、开始终止:确定开始的时间,终止的时间自然确定 5、立即实施:不要求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
期限的重新计算
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当事人的诉讼期限不可能重新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
时、日、月
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办案期限) 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办案期限) 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办案期限) 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4.以年计算的刑期:(罪犯服刑期限) 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1日为1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1日为1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1日的,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1日的前1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1日问题。
期间的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
2.交邮日期问题。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路途上的时间问题。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期间的重新计算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从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注意:移送后重算)。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注意:收到后重算)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由迁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期限重算的口诀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从
查清身份之日起起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而其他的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7天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这7天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丙因抢劫罪在某县法院受审,丙委托了律师丁,在庭审中,丙当庭拒绝丁的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允许并休庭15日给丙另行委托辩护人时间,这15日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休庭的时间都计入审限。
在庭审中,被告人突发严重疾病昏迷,法庭裁定中止审理,1个月后,庭审继续。这1个月应当计入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在庭审中,公诉人需要补充侦查而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法庭可以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的期间一般计入审限。但也有例外,一是审判阶段,因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二是因作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