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辖 Flashcards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的对象
《监察法》第15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私立大学的校长不属于监察的对象
公立大学的校长属于是监察的对象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监察委员会
也有权立案调查。因为监察委是公职人员全覆盖。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受案范围
1、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2、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检察院自侦案件
[重点口诀]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本该由公安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省检决定后可以由检察院管辖。
司法工作人员
[重要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指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包含狱警、人民陪审员,但不包括监察委的监察官。
级别管辖
1、市检管辖为原则:由设区的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2、上级可给下级管。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监察官
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
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其职务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①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1、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为也可以由监察委主管。
检察院的机动侦查权
②机动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机动侦查权的要件
①公安机关管辖的,而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②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手段:利用职权实施; ④程度:重大犯罪案件; ⑤程序要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设区的市检察院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基层检察院接受、协助
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检、省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4条)
监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轻微刑事案件
3、公转自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
(1)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2)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纯自诉案件,不可转为公诉;不含职务侵占)
自诉与公诉交叉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前者是自诉案件,后者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可调解、可和解、可撤诉、可反诉、可简易,但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反诉。
对于虐待罪,若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