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辖 Flashcards

1
Q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的对象

A
《监察法》第15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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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私立大学的校长不属于监察的对象

A

公立大学的校长属于是监察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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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监察委员会

A

也有权立案调查。因为监察委是公职人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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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受案范围

A

1、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2、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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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检察院自侦案件

A

[重点口诀]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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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

A

本该由公安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省检决定后可以由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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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司法工作人员

A

[重要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指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包含狱警、人民陪审员,但不包括监察委的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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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级别管辖

A

1、市检管辖为原则:由设区的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2、上级可给下级管。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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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监察官

A

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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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

A

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其职务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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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①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A

1、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为也可以由监察委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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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检察院的机动侦查权

A

②机动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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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机动侦查权的要件

A
①公安机关管辖的,而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②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手段:利用职权实施;
④程度:重大犯罪案件;
⑤程序要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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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设区的市检察院

A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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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基层检察院接受、协助

A

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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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最高检、省检

A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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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监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

A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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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A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轻微刑事案件
3、公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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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
(1)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2)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纯自诉案件,不可转为公诉;不含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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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自诉与公诉交叉的轻微刑事案件

A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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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公诉转自诉

A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③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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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Q

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A

前者是自诉案件,后者属于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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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Q

自诉案件可调解、可和解、可撤诉、可反诉、可简易,但

A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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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

对于虐待罪,若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A

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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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1、分工: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中国海警局(管辖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分工 | 2、特殊案件的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并非全部,如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渎职犯罪等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6
交叉管辖
``` 1、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的交叉 2、公安与检察院的交叉 3、公诉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了自诉案件 4、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公诉案件 5、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未起诉的刑事案件 ```
27
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竞合
①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 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法》第34条第2款) ②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高检规则》第17条)
28
左宁:检竞合监
与监沟通,或全监或分管。 总之检察院要么0,要么0.5,不存在1的情况。 言外之意:不可以全部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9
左宁:公检法竞合监
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30
公安机关侦办公诉案件时,发现嫌疑人还涉嫌亲告罪的,
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31
监狱立案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嫌疑人还有漏罪。例如诈骗罪
则各管各的,诈骗罪不能由监狱一并侦办,而应当由诈骗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2
公安与检察院的交叉
1、分别管辖。公安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3
公诉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了自诉案件
①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 ②对于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
34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公诉案件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监察机关处理
35
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未起诉的刑事案件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高法解释》第297条)(新增)
36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并案管辖)
①一人犯数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37
2.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
可以并案审理; 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协商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24条)(新增)
38
3.第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
参照《高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高法解释》第25条)(新增)
39
4.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
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220条)(新增)
40
5.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
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04条第2款)(新增)
41
6.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
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67条)(新增)
42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3
高院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4
中院
```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诉法第21条) 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刑诉法第298条) ④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刑诉法第291条) 左宁:国、恐、无、死、没、缺 ```
45
就高不就低,未成年例外。
共同犯罪,只要有被告人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中级法院管辖(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的除外。
46
将错就错直接审。
市检向中院起诉,中院经过审查认为无需判处无期、死刑,只能依法审判,不能退回。
47
4.检察院为移送管辖轴心。
下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无期、死刑,请求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可以不同意移送。上级法院同意移送的,下级法院不可以将案卷材料直接移送上级法院,需要以检察院为移送的媒介。同时上级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案件移送情况。
48
分案起诉,分案审判。
如果检察院对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分案起诉,法院应当分案审判,只是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49
上可审下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刑诉法第24条)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14条)★★
50
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23条)
51
上级不可以将本属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审理
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却不能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因为会违反级别管辖的的规定。
52
外国人罪犯只要不是国恐无死没缺
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53
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的,
对未成年人应当分案审理,未成年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也可以一并移送中院分案审理(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54
上级法院不同意移送的,
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反之,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通知同级检察院。
55
对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
法院应当分案审理,但也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
56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则: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1)民事诉讼(最先立案) (2)行政诉讼(最先立案) ```
57
犯罪地
①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六机关规定》第2条) 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高法解释》第2条)
58
被告人居住地
①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②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高法解释》第3条)
59
犯罪地
行为地+结果地
60
居住地
``` 1、被告人 (1)户籍地为主, (2)经常居住地为辅 2、被告单位 (1)登记住所地为主 (2)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61
对于持续性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犯罪持续经过的地方都有管辖权
62
左宁:移送管辖
1、上可审下 2、下可求上。 (1)应当移上:国恐无死没缺 (2)可以移上:重大复杂新类型,法律适用可指导
63
左宁:指定管辖
指定只能:上指下 (1)可以指管辖不明案 (2)可以指此下为彼下
64
左宁:管辖冲突
几个法院都能管,最初受理管辖,必要才轮主犯地 | 管辖争议应协商,不成层报共上级
65
左宁:降级上报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66
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法院的指定管辖规则一样的
67
在一审时,法院之间不能自行移送案件材料,
需要以检察院为媒介
68
特殊管辖
``` 1、国内犯罪 (1)内水、领海 (2)国内火车 (3)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 (4)罪犯犯罪 2、涉外犯罪 *涉交通 (1)中国国民在国际列车 (2)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 (3)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的航空器 *涉人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犯罪 (3)国际条约罪行 ```
69
涉外——人——国际条约罪行
被告人抓获地、登入地(登陆与入境)
70
涉外——人——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2)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犯罪
居住地(前,现,后居地) | 登入地(登陆与入境)
71
涉外——交通——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的航空器
初降地
72
涉外——交通——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中国船舶
初泊地 | 登入地(登陆、入境)
73
涉外——交通——中国国民在国际列车
(1)先看协定 | (2)没有协定——始发站、前停站
74
国内犯罪——内水、领海
犯罪地 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登陆地
75
国内犯罪——国内火车
(1)运行途中被抓:始发站、前停站、终点站 | (2)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乘警对应法院地(3)在途经车站被抓:乘警地、车站地
76
国内犯罪——驻外使领馆
单位地 | 户籍地
77
发现有漏罪的(左宁)
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法院,均可以管辖。
78
初泊地有管辖权的情况
中国人在外国的中国船舶上犯罪
79
发现漏罪(杨雄)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