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Flashcards
最早保護智財的公約?
專利法採先申請主義.條文?
第31條共四項
專利應備文件?
四個
法條25條四項
說明書/發明說明
申請專利範圍
必要圖式
新穎性?
聲請前非公眾週知
新穎性又分二種?
絶對新穎性(全球)
相對新穎性(只管台灣不是公開)
22條應採絶對方符時代特性
甲只claimXB二樣
可是其也有用到ABC的技術
而在其前面XBABC都沒有專利
後來乙拿到ABC的專利
1用31無法解決
因為31是處理相同
如何處理?
用23條.
就甲之聲請
視為已公開
因為乙要聲凊ABC專利
把甲在說明書中的說明
擬制為已知之技術
(以上是智財局的說法)
就是把甲的聲請案當成9/1公開
擬制公開?
(因為一個產品有很多專利
不可因為後來的人把前面的技術
拿去申請而受到拘束)
第 23 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指乙),與申請在先(甲)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
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_申請專利範圍_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
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者,不在此限。
因為31無法管
22第一項也無法管(事實上沒有公開)
所以才用23條
第 23 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法有誤,因為把31條架空了.
智財認為要區分開來說
結果反而出錯
正確作法是
只要是聲凊專利範圍以外的記述
後來才被公開的部分才是本條
第 23 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
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是100年增訂.反而造成與三十一條界限混淆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
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者,不在此限。
23條之立法錯誤
優惠期?
公開後六個月再聲凊
視為在公開時便提出申請
例如飛機試驗
因為專利要去公開場所試驗
所以要先公開來試
試好再公開
會導致喪失新穎性
所以給他優惠期
優惠期之聲請案?
專利法22條第三項
1為了試驗而公開
2刊物發表
3陳列於政府主辦
4非出於本意而洩漏(乙公開.甲則可在六月內)
優惠期之程序規定?
22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