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Flashcards
飯店用設備到客房?
公開播送
下載歌曲?
重製
下載
儲存
聆聽
上傳
儲存便是重製22
上傳是公開傳輸26-1
著作權法有沒有公開播映?
第四台是公開播送之行為
KTV是公開上映
小說出租店出DVD?
29出租權
60合理使用
但有二個是不行的
60條一項但書
錄音及電腦程式
結合著作
(可分開)
契約目的讓與/授權理論
用目的來解釋授權範圍
為何不主張KTV業者侵害公開上映權?
因為音樂著作重製後便不可主張公開上映權
所以只好主張公開演出權
可是公開演出的人是消費者
而消費者最多是侵權百元
就算公開演出也是在契約範圍內
1乙對甲.丙>22.26
2乙對丁丙26-1
I網路
S服務
P提供者
爭點在民事部分
民事要免責
1非主動
2通知後有移除
3不知侵權且未直接
通知移除時
可能會使ISP業者無所適從
因為可能其會員沒有侵權
第 90-9 條
I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
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
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II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
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III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
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IV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
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V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
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
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其損害免責事由
第 90-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
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ISP想免責之條文?
五十年如何計算?
只要加年便可以了
一律算至該年的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