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Flashcards
專利優先權有個12月之限制
是從第一個案子起算
第 28 條
I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
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
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II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
先權日為準。
III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
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
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無國籍人
或
北韓人
可否要求優先權?
28條第三項
只要在WTO國
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國
有住所或營業所便可以
何謂准國民待遇?
就是28條第三項的北韓人
或無國藉人
優先權之期間.
我國是全依巴棃公約
區分二種時間.
考到優先權要說?
TRIPS
完全採納巴棃公約的規定
所以我國商標法及專利法
均有採納
我國的新穎性要件?
採絶對主義
不區分是國內雜誌或外國
主張優先權之程序?
第 29 條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下列事項:
優先權之補文件期間?
本來是聲請後四個月
後來因為會有期間不一的問題
所以統一變成十六個月
缺1.2會影响權利
可是缺3(案號)不會
因為案號不好查
所以可以後補
28條第二項
二個優先權的效果仍是各自進行
X案之要件是以德國申請日為判斷
Y案要件則是以第二個日子判斷
(是不是先申請的要件各自進行)
28條第二項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
先權日為準。
本項只是說可以一案二個優先權
可是好像沒有實益
因為Y案最早也是依其第一次提出之日為準
優先權的復權規定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
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
申請費與補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行為。
總則有個回復原狀
非故意過失
申請回復原狀
第 17 條第二項
事由消滅後三十天內
復權是針對各別行為
回復原狀是總則性規定
28
第 43 條
I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
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II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
III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
內修正。
IV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
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
項為之:
修正有其界限
另外的方法提第二案
可是第二案可能會因第一案被reject
所以有個制度
學巴棃公約
另創國內優先權(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