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Flashcards
專利優先權有個12月之限制
是從第一個案子起算
第 28 條
I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
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
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II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
先權日為準。
III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
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
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無國籍人
或
北韓人
可否要求優先權?
28條第三項
只要在WTO國
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國
有住所或營業所便可以
何謂准國民待遇?
就是28條第三項的北韓人
或無國藉人
優先權之期間.
我國是全依巴棃公約
區分二種時間.

考到優先權要說?
TRIPS
完全採納巴棃公約的規定
所以我國商標法及專利法
均有採納
我國的新穎性要件?
採絶對主義
不區分是國內雜誌或外國
主張優先權之程序?
第 29 條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下列事項:

優先權之補文件期間?
本來是聲請後四個月
後來因為會有期間不一的問題
所以統一變成十六個月


缺1.2會影响權利
可是缺3(案號)不會
因為案號不好查
所以可以後補


28條第二項
二個優先權的效果仍是各自進行
X案之要件是以德國申請日為判斷
Y案要件則是以第二個日子判斷
(是不是先申請的要件各自進行)

28條第二項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
先權日為準。
本項只是說可以一案二個優先權
可是好像沒有實益
因為Y案最早也是依其第一次提出之日為準
優先權的復權規定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
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
申請費與補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行為。
總則有個回復原狀
非故意過失
申請回復原狀
第 17 條第二項
事由消滅後三十天內
復權是針對各別行為
回復原狀是總則性規定
28
第 43 條
I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
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II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
III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
內修正。
IV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
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
項為之:
修正有其界限
另外的方法提第二案
可是第二案可能會因第一案被reject
所以有個制度
學巴棃公約
另創國內優先權(30條)
國內優先權之目的?
鼓勵改良
令其可以先申請又可以續行改良
國內優先權是否同樣的案子?
不是
一定是改良的
國際是同案
國內是不同案
國內優先權之目的?

國內優先權之要件?
第 30 條
何謂優先權日?
就是先案的日子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專利法第三十條
第六項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
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跟29條比.少一個國家?
因為這是國內優先權
先案是在國內所以不用寫
何人可以取得X2之發明專利?
(就是人造雨的好方法)

30條六項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所以是用優先權日為準
由甲取得X2的專利
(這是實質的二案)
主張國內優先權有個效果?
前案會視為撤回
30條第二項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國內複數優先權?

30條第五項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
之優先權日為準。(有個十二月的期間)
何謂禁止累積優先權?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
先權者。
不管是國內或國際都不可以
不然會累積不停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
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分割案是因為違反一專利一申請原則
而改請是指
一開始是請發明
後來改為新型或設計
(X2是指改良案)
為何不可以主張國內優先權?
因為分割案已享受過時間利益
而改請也是相同..所以不允許用這種前案來主張優先權((引用的基礎案不可以享受過時間利益)
所以如果是母案是可以當基礎案

30條一項456
在講什麼?

前案尚未結案(在繫屬中)
設計有無國內優先權制度?
設計沒有
因為國內優先權的目的
是給發明人改善的時間
而設計不會有此種需求
(不是技術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