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Flashcards
,申請再審查
第 48 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 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_因申請程序不合法_或_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 理_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49 條 申請案經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因形式或程序問題而被核駁.直接提訴願.因為不會因為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結果)
相對於再審查..本來的審查會稱之為初審
在課本有
在發明或新式稱之為核駁
在設計?
稱之為處分
核駁有審實體要件
而處分沒有審實體
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
第 112 條
稱之為處分表示沒有經過實體審查
反之如果稱審定
則有實體審查
再審查?
主要針對實體要件認知差異而設之制度
新型專利沒有再審查之制度
因為也是沒有實體審查
第 46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
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若給了專利?
專利法是用舉發71條
76跟46對比?
46有33條
71(無33)有67二項到四項
第 67 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
項為之:
因為33條是一專利一申請
審查人員本身無所謂
任何人不可舉發(技術面是足夠的
33條只有在前面對審查人員有用
而67條二三項是公告後才有的事情
所以不會在前面發生
舉發?
71條..一定要會
第 116 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
警告。
(免權利濫用)
116條是免新型人
到處警告別人
所以要求其提出技術報告書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是否以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要件?
第 117 條
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舉發)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
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
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17條規定說明之事?
有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其責任是比較輕
第 116 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
警告。
(不提報告仍得行使權利.但責任較重)
本條是一個宣示規定
沒有提出也不會影响其權利之行使
何人可以申請技術報告?
任何人都可以
第 116 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
警告。
不提可否提民事訴訟?
仍是可以的
只是其責任會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