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Flashcards
什么是证券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资本证券主要有股票、债券、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DR)、证券投资基金券、资产管理产品和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证券特征
1.证券是一种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
2.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项财产权利的凭证。如,股票代表着股权,债券体现着债权。
3.证券是一种可均等分割、可流通的权利凭证
证券发行
1.公开发行
(1)注册制
①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②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保荐制度
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证券公司)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股票发行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销售出去,承销商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佣金或者约定的报酬的行为。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发行人,二是承销商即证券公司,三是投资者,即购买证券的人或机构。
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另一种是包销。
代销
代销是证券代理销售的一种形式,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代销协议,按照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销售所发行的证券,到约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证券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代销实际上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承销商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的佣金较低。
包销
包销又分两种,一种是全额包销,一种是余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由承销商按约定价格买下约定的全部证券,然后以稍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即承销商低价买进高价售出,赚取的中间差额为承销商的利润。全额包销如果证券销售不出去;风险由承销商自负,故风险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销的佣金高。
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发行证券,并收取佣金,到约定的销售期满,售后剩余的证券,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全部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后包销。
公开发行新股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①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②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债券发行的条件
初次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债券发行条件
再次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注册与审核
1.交易所审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2.证监会或授权部门注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4.期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5.欺诈发行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
①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证券代销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证券代销
承销商收益与风险
风险及收益均较小:
1.期满未售出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承销人无此风险。
2. 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 -1.5%
证券包销
承销商受益与风险
风险及收益均较大:
1.期满未售出的风险由承销人承担。
2.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