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Flashcards

1
Q

票据概念

A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别提示]下图为实际流通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样式之一。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
Q

票据的功能团

A

1.兑换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3
Q

兑换功能

A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4
Q

支付功能

A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5
Q

信用功能

A

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
[特别提示]支票不具备信用功能。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6
Q

结算功能

A

又叫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至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通过票据交换,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7
Q

融资功能

A

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8
Q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

A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为票据法律关系之必要主体,不可或缺。
2.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成立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主体,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特别提示]票据当事人的判断依据是根据票据法律行为而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的主体。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9
Q

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A

1.无因性。
2.要式性。
3.文义性。
4.设权性。
5.流通性。
6.独立性。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0
Q

无因性

A

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因性”,我们需要首先理解“有因性”,所谓“因”是指票据出票及流转的原因关系,常见的为买卖合同。比如A和B之间,因签署买卖合同,A作为买方签发票据给B来支付货款,这样A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同时成为票据关系中的前手, B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同时成为票据关系中的后手。如果B在履行买卖合同中有实质瑕疵,比如交假货或未交货,但又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A主张追索权,此时A可因买卖合同中B的履行瑕疵拒绝B的追索权利,即“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
“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前提。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A出票给B,B又将票据背书给C,C作为票据权利人向A主张追索权时,A不可因B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瑕疵来抗辩C的票据权利。即“间接前后手无因不可抗”。内[总结]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间接前后手无因不可抗。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1
Q

要式性

A

(1)票面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记载,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无效。
(2)票据上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比如承兑禁止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2
Q

文义性

A

(1)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2)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者补充。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3
Q

设权性

A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4
Q

流通性

A

票据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的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经背书交付可以转让。但票据的流通性不是绝对的,比如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会阻断票据的流转,后手将此票据再背书或质押都是无效行为。(详见下文汇票的出票行为)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5
Q

独立性

A

(1)基于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内容,独立发生效力。
(2)在先的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只是自己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及票据的效力。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6
Q

票据权利的概念

A

票据权利为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7
Q

票据权利的特征

A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2.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要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持有票据,只有持票人才有资格成为票据权利人。
3.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有顺序之分。票据权利人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其他法定事由),票据权利人才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8
Q

票据权利的种类

A

1.付款请求权
这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
2.追索权
这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二次性权利。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19
Q

票据追索权
行权原因

A

1.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1)期前追索权的行使原因。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待票据到期: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期后追索权的行使原因。汇票到期后,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人得以行使追索权。
①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
②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付款或承兑,因而无法获得付款。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0
Q

票据追索权
义务人

A

符合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1)不能再向付款人主张追索权。
(2)持票人选择一个或几个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究其连带责任。

How well did you know this?
1
Not at all
2
3
4
5
Perfectly
21
Q

票据追索权
行使原则

A

(1)可选择: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签章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可更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可代位: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向其前手(义务人)按相同的原则主张再追索权。

22
Q

票据追索权
行使限制

A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见图示一);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见图示二)。

23
Q

票据追索权
行使条件

A

在已发生汇票到期时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情况时,并不能确定地发生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
(1)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2)作成相关证明。
[特别提示]如果持票人无法拿到“拒付通知或证明”则无法行使追索权,可向拒绝出具“拒付通知或证明”的付款人主张民事赔偿。

24
Q

票据追索权
拒绝事由通知

A

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依此类推。
若未按期通知,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以汇票金额为限。

25
Q

票据追索权
再追索

A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消灭为止。

26
Q

追索金额及再追索金额

A

追索金额: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金额: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7
Q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

A

1.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2.继受取得
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

28
Q

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A

1.对价原则。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例外情形是税收、继承和赠与,可以不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但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取得手段必须是合法的。盗窃、捡拾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会受到义务人的抗辩。
3.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为善意。恶意相对人取得的票据权利不被保护,会受到义务人的抗辩。

29
Q

票据权利行使

A

1.提示承兑。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处所通常在汇票上载明,未载明的,以营业场所为准。即期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0
Q

票据权利保全

A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持票人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或付款人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书、人民法院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等都具有拒绝证书的效力。
3.中断时效。一般来说,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31
Q

票据权利消灭

A

除票据物质形态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使票据权利消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还可因下列事由而消灭
1.付款;
2. 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5.保全手续欠缺。

32
Q

票据伪造定义

A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33
Q

票据伪造后果

A

1.被伪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票据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责任由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承担,如果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则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2.被伪造的签章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伪造有价证券的对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票据有效+被伪造人不担责+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承担法律责任

34
Q

票据变造定义

A

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35
Q

票据变造后果

A

1.被变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2.变造票据义务人的责任: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总结]票据有效+根据签章时间确定责任+无法确定时间的视为变造前。

36
Q

票据更改

A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文义有更改时,更改前的签章人,依原有文义负责,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的文义负责。

37
Q

票据涂销

A

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1.有涂销权者的涂销:故意涂销的,相当于票据更改;非故意涂销的,相当于意外,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2.无涂销权者所为涂销行为,属于变造或伪造行为,按相应规则处理。

38
Q

票据抗辩

A

1.对物抗辩
2.对人抗辩

39
Q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

A

又称绝对抗辩、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这个“物”本身所作的,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票据因记载内容欠缺而无效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金额大小写不一致,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被变更等记载事项的问题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二)背书不连续而无效
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三) 除权判决后而无效
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和权利将发生分离,权利转而附着在除权判决书上,对应的权利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书向义务人主张付款。被除去权利的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如果依此失效的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四)票据变造
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五)票据尚未到期
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六)票据伪造
伪造人或被伪造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票据责任进行抗辩。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
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40
Q

票据抗辩
对人抗辩

A

又称主观抗辩或相对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
1.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抗辩
2.违约情况下
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欺诈或胁迫情况下
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4.取得手段非法情况下
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41
Q

对人抗辩
接权利义务人之间的抗辩

A

(1)“直接有因可抗辩”。这一点是票据无因性的唯一例外,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2)互负权利义务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义务人与票据权利人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票据权利人)并未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42
Q

直接有因可抗辩

A

这一点是票据无因性的唯一例外,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43
Q

互负权利义务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

A

如果票据义务人与票据权利人存在另一直接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票据义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票据权利人)并未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44
Q

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

A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5
Q

切断制度的例外情形

A

如果持票人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不给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前手。即某一主体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票据,并非独立的票据权利人,而仅为其前手的“替身”或“影子”,此时,票据义务人对其前手的抗辩理由,可以抗辩该“替身”。

46
Q

票据丧失与补救

A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票据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实现, 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
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这三种救济措施彼此独立且平行,没有前后顺序的要求。

47
Q

票据丧失与补救
挂失支付

A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1.提起人:失票人。一般来说,失票人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
2.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无法挂失止付。
3.效力:挂失止付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否则,无论其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只有3天的有效期,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48
Q

票据丧失与补救
公示催告

A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1.申请(1)条件:
①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②确有票据权利存在;③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
(2)申请方式:
①直接申请: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请公示催告;
②间接申请: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由于可能发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的情况,这时,应当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因为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善意取得,该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2.程序
(1)审查:法院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进行公示催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
于3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期间: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4)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3.公示催告的终结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对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有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解决纠纷。
(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催告期满,无人提出相关票据、进行权利申报或主张票据权利,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
[特别提示]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有效但冻结支付效力,票据权利或义务均合法存在,但不可付款或转让;除权判决后:票据失效。
[总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流程:

49
Q

票据丧失与补救
普通诉讼程序

A

1.失票人失票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可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
2.失票人请求被拒时,可以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

50
Q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