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Flashcards
票据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见票或于确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别提示]下图为实际流通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样式之一。
票据的功能团
1.兑换功能
2.支付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兑换功能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支付功能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
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
[特别提示]支票不具备信用功能。
结算功能
又叫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至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通过票据交换,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融资功能
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为票据法律关系之必要主体,不可或缺。
2.非基本当事人。指票据成立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主体,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特别提示]票据当事人的判断依据是根据票据法律行为而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的主体。
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无因性。
2.要式性。
3.文义性。
4.设权性。
5.流通性。
6.独立性。
无因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因性”,我们需要首先理解“有因性”,所谓“因”是指票据出票及流转的原因关系,常见的为买卖合同。比如A和B之间,因签署买卖合同,A作为买方签发票据给B来支付货款,这样A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同时成为票据关系中的前手, B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同时成为票据关系中的后手。如果B在履行买卖合同中有实质瑕疵,比如交假货或未交货,但又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A主张追索权,此时A可因买卖合同中B的履行瑕疵拒绝B的追索权利,即“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
“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前提。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A出票给B,B又将票据背书给C,C作为票据权利人向A主张追索权时,A不可因B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瑕疵来抗辩C的票据权利。即“间接前后手无因不可抗”。内[总结]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间接前后手无因不可抗。
要式性
(1)票面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记载,否则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无效。
(2)票据上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比如承兑禁止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文义性
(1)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2)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方法加以变更或者补充。
设权性
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做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流通性
票据都具有一定的流通性。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的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经背书交付可以转让。但票据的流通性不是绝对的,比如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会阻断票据的流转,后手将此票据再背书或质押都是无效行为。(详见下文汇票的出票行为)
独立性
(1)基于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内容,独立发生效力。
(2)在先的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例]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只是自己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及票据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为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
2.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要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持有票据,只有持票人才有资格成为票据权利人。
3.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有顺序之分。票据权利人首先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被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其他法定事由),票据权利人才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这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
2.追索权
这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二次性权利。
票据追索权
行权原因
1.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1)期前追索权的行使原因。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待票据到期: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期后追索权的行使原因。汇票到期后,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人得以行使追索权。
①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
②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付款或承兑,因而无法获得付款。
票据追索权
义务人
符合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1)不能再向付款人主张追索权。
(2)持票人选择一个或几个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究其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