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法理分类 Flashcards

1
Q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A

1.支配权
(1)物权
(2)人身权
(3)知识产权
2.形成权
3.请求权
4.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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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支配权含义

A

(1)含义。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萌主点拨]支配权的基本框架系以“物权”为模型建立。因此,支配权的属性基本来源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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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支配权的种类

A

依其客体的不同,典型的支配权主要包括三项,分别是:①对物的支配,即物权。
[例]孟某对手上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享有所有权的现象就是物权,就是支配权。此时,孟某既可以直接支配手表的使用价值(每天戴在手腕上看时间),也可以直接支配手表的交换价值(将手表出卖获得27500元的价款)。因此,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
②对人身利益的支配,即人身权
③对无形财产(智力/智慧成果)的支配,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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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支配权的特征

A

对世性。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特定性。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权益和无形财产。[萌主点拨]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的说法是错误的。
直接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协助),义务人只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萌主点拨]支配权也存在对应的义务。
排他性。权利人对权利标的的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不容在同一标的上设定不相容的第二个权利。
[例]孟某对手上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享有所有权的现象就是物权,就是支配权。(1)对世性。权利人是特定的孟某,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除了孟某以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人)。
(2)特定性。该所有权的客体就是手表(普通动产/特定化的财产)。
(3)直接性。所有的义务人均负有不偷孟某的手表、不抢孟某的手表、不妨碍孟某对手表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予以全面支配的义务,即所有的义务人均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4) 排他性。如隔壁王某将手表抢走(偷走),孟某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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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形成权的含义

A

形成权,又称“变动权或能为权”,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即“私法效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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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形成权的产生

A

形成权的产生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规定。
①当事人约定。
[例]2021年10月10日,孟某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出卖给马某,双方约定,第2天上午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手表。如孟某不履行合同,马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此时,马某享有的解除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该解除权是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据此可知,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②法律规定。
[例]2021年10月10日,孟某将一块价值2750元的飞亚达手表冒充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卖给了徐某。因孟某实施欺诈行为,法律赋予了受欺诈方徐某以撤销权,该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据此可知,形成权可以由法律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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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形成权的行使

A

①明示、默示和沉默。
形成权的行使可以明示、可以默示(行为),也可以沉默(法律规定)。
②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依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将形成权分为两类,即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A.简单形成权,又称单纯形成权,是指由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须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为必要的形成权。
B.形成诉权。

形成诉权,是指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为必要,且效力在相关判决或裁决确定后才发生的形成权。
[萌主点拨]形成诉权的情形需要“价值判断”,需要法官或仲裁员等专业法律人判断。因此,需要诉讼或仲裁(或诉或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而引发)属于典型的形成诉权。
[例]2021年10月10日,孟某将一块价值2750元的飞亚达手表冒充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卖给了徐某。因孟某实施欺诈行为,法律赋予了受欺诈方徐某以撤销权,该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此时,徐某应当前往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因此,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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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9类简单的形成权

A

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①“撤”代表两类撤销权,即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如上述君太百货)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如上述飞亚达手表冒充欧米茄手表买卖合同案中的受欺诈方徐某)。
②“抵”代表抵销权。
[例]孟某欠徐某1万元到期未还,徐某欠孟某2万元亦到期未还。此时,徐某可以通知孟某用自己的1万元债权和孟某的2万元债权进行抵销,自己只需要还孟某1万元即可。因此,抵销权属于典型的简单形成权。
③“追”代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如上述孟某父母的追认权)。
④“解”代表解除权(如上述孟某和马某手表买卖合同案中马某基于合同享有的解除权)。
⑤“否”代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如上述孟某父母的否认权)。
⑥“选”代表选择权。
[例]2021年10月1日,孟某和国美电器商城签订了一份价值19999元的三星曲面电视机的试用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国庆节7天。7天试用期间届满前,孟某享有买还是不买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属于典型的简单形成权。
⑦“继”代表继承人沉默接受继承
[例]2021年10月10日,100岁的王建国去世,留有2000万元遗产。儿子王建军和王建林在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⑧“遗”代表受遗赠人沉默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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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形成权的期间限制

A

为防止权利滥用,形成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存续期间届满时将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萌主点拨]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明文规定,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相对人的催告后,必须在30日内表态。该30日即为除斥期间(该30日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30日后,法律将剥夺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其再也不享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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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请求权含义

A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萌主点拨]
请求权的基本框架系以“债权”为模型建立,权利救济时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亦是以“债权”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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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请求权特征

A

①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②请求权的客体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请求其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就是请求权。
①相对性。该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是特定的,即债权人是乙银行,债务人是甲公司,该借款合同的效力仅及于乙银行和甲公司。
②客体为特定行为。该借款合同中,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需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偿还对乙银行的债务。
③非公示性。该借款合同仅涉及乙银行和甲公司的利益,而与不特定的第三人以及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无涉。因此,无需公示,具有非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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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请求权的发生

A

请求权既可以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亦可以基于基础权利未受侵害而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原权)受侵害而发生
[例]2021年11月16日,由于孟某长相丑陋,徐某见后不分青红皂白直接暴揍一顿,致使孟某花去医药费2000元。此时,孟某对于徐某的2000元医药费赔偿请求权即为如此。据此可知,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请求权的典型例证即侵权之债
基于基础权利(原权)未受侵害而发生。
例]孟某手里有一块价值27500元的神奇欧米茄手表,徐某看后甚是喜爱,于是向孟某提出:“能否将该块手表卖给我呢?”孟某欣然答应。二者于2021年法考前一晚签订了手表买卖合同。
(1)孟某基于合法有效的手表买卖合同享有依约请求徐某支付27500元手表价款并受领手表的请求权;
(2) 徐某基于合法有效的手表买卖合同享有依约请求孟某交付手表并移转手表所有权的请求权。
据此可知,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对对方享有请求权,但双方的基础权利均未受到任何侵害。因此,基础权利未受侵害仍可以产生请求权的最典型例证即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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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抗辩权含义

A

抗辩权,是指一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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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抗辩权种类

A

一时性抗辩权,又称延期性抗辩权、延缓性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通说认为包括双务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例]孟某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出卖给马某,双方约定第2天上午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手表。
(1)孟某请求马某给付价款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2)马某请求孟某交付手表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
(3)如孟某不交付手表,则马某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价款;(4)如马某不给付价款,则孟某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手表。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抗辩权。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又称“消灭时效抗辩权”为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
[例]2017年10月10日,孟某向徐某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1年还(2017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孟某无力还款,徐某亦未主张。3年后(2018年10月10日-2021年10月10日)徐某的债权因长时间不行使而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自2021年10月10日后,如徐某将孟某诉至法院请求还款,孟某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拒绝还款,法院将判决徐某败诉。据此可知,诉讼时效抗辩权系永久性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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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抗辩权的特征

A

①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形象而言,请求权是“矛”而抗辩权是“盾”。
A.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如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则义务人无需行使抗辩权。
[例]2021年10月10日,孟某作为法考培训讲师由于讲课水平极差,被学生徐某暴揍一顿,花去医药费2000元。孟某自觉授课水平确实极差,不欲追究徐某的赔偿责任。此时,徐某不需要行使抗辩权。
B.抗辩权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②抗辩权的行使有期间限制。
③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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