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 Flashcards

1
Q

注册资本无底线

A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设置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一元一公司横空出世”,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今后是否登记为股份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股份公司将不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关系。
2.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在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中载入或登记。
3.注册资本的生效及变化(增减资)以商事登记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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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注册资本认缴制

A

1.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股东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的,股东享受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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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认缴资本制的例外情形

A

(1)加速到期
①如果公司破产或清算等情形下,股东与公司约定的期限利益不能继续保护,股东须提前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也应按照加速到期的要求,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③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股东因此丧失与公司约定的出资期限利益,需提前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2)法定资本制。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要求实行法定资本制,股东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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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取消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A

注册资本中的货币比例不做法定要求。即使全部都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也不会受到法律限制,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需要缴付现金出资而可以全部以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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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发起设立流程简化

A

1.取消法定验资程序。
有限公司以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要求股东于出资后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得到了极大地简化。
2.如果公司章程或投资人约定验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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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出资形式–出什么?

A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需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所有权出资。
需注意,因我国经济体制使然,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论股东还是公司均不可能得到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价值大,期限长,具备足够的经济价值,故股东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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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合法出资形式

A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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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非法出资形式

A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认定为出资有瑕疵,人民法院可责令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担保解除,如果出资人按期补正,则出资合法有效,逾期未补正的,认定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将之归类于非法出资形式,指的是逾期没有补正的最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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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货币

A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货币来源无限制:
①如果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出资行为合法有效,相关资金转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彼此独立,对股东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东的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公司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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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实物

A

(1)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如实评估作价。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认定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允许股东与公司基于意思自治作出除外性约定;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双方约定本情形下股东承担责任,有利于公司的权益。
(2)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①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记忆口诀]已交付,未登记,登记后,自交付起算实缴。
②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应当向公司交付,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记忆口诀]** 已登记,未交付,交付后,算实缴。**
[例]1.股东将出资的房产于2022年1月1日交付给公司,但5月1日才办理过户→自1月1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股东将出资的房产于2022年1月1日过户登记给公司,但5月1日才交付→自5月1日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总结]与实缴出资有关的新、剩、利等股东财产权利的享有奉行出资“交付原则”。
(3)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例]张三于父亲去世后,伪造遗嘱,将本该属于其弟弟张四的一套房产非法继承至自己名下,随后用该房屋出资与李四、王五、赵六等人共同设立甲公司。此时,张三对该房屋并无法定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却将之出资设立公司,属于无权处分。
情形1:无其他案情细节,应认定公司对此不知情,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公司取得该房屋,张三出资合法有效。
情形2:如果案情表达出公司中的关键个人对此知情(比如张三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或法定代表人等,或其他关键个人对此知情),视为公司知情,公司无法善意取得该房产,张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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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知识产权

A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都是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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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土地使用权

A

(1)能够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无权利瑕疵和负担。
上述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基于和国家、集体组织签署的双务有偿合同而获得的民事权利,故有权依法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换取股权。
(2)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总之,对于政府来讲都是无偿的,且土地用途须为公益属性的法定用途。为此,不论是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还是划拨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入市场的,自然不能直接用来向公司出资。
如果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追究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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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股权出资条件

A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人自我补正:股权出资不符合此3项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请求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法院主持补正: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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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债权

A

(1)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是合法的出资形式。
(2)债权出资的方式:
①债转股
股东以其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作为股权出资的行为可简称为“债转股”。指目标公司与特定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前提下,达成合意,约定将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转换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该债权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变成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本投资
[例]张某对甲公司有100万元的债权,到期甲公司不能清偿,双方协商,张某以此债权作为向甲公司的出资,进而获取甲公司的股权10%。完成后,张某不再是甲公司的债权人,而变为其股东,张某避免了坏账的风险。甲公司原本作为债务人,通过向张某给付股权而收回该债权后,债权债务抵销,缓解了还债的资金压力,“债转股”实现了共赢的效果。
②债权转移
股东以其对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股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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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发起人出资瑕疵

A

1.出资不足
2.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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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发起人出资不足

A

货币没有足额存到公司账户或非货币财产没有办理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1)对公司补缴,发起人连带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下文称欠缴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设立公司时的其他发起人对此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①欠缴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欠缴股东追偿。[总结]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补充性: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清偿,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向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究责任;
2.有限性: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
3.一次性:欠缴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已经承担的总金额:达到了出资总额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理由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3)欠缴股东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4
Q

发起人出资不实

A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所定价额。此时出资人按照发起人协议已经办理了相关财产过户或转移手续,形式上履行了发起人协议中的义务。故对其他发起人没有违约责任,其余同“出资不足”。
(1)出资人责任
①对公司补缴,发起人连带。
②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
。(2)中介机构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5
Q

抽逃出资的表现

A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假债权)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报表)(3)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关联交易)(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特别提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6
Q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A

(1)抽逃行为人对公司返还,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帮凶”连带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帮凶”的范围不仅限于公司内部上述人员,其他人协助完成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17
Q

抽逃出资第三任垫资

A

(1)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垫资还款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垫资人是债权人。
(2)如果股东用抽逃出资的行为将垫资款项自公司转出还给垫资人,实施此行为的股东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垫资人无过错的,无连带责任,垫资人协助抽逃的,承担连带责任
[例]张某与A签署垫资还款协议,约定由A替张某垫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1年期限。
情形1:1年到期后,张某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将100万抽逃至自己账户后,又清偿给A→张某抽逃,A无责任。

18
Q

认股人增资瑕疵

A

认股人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主体责任如下:
**1.认股人对公司,补足出资。
2.认股人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3.
没有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认股人追偿。

19
Q

有限公司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A

1.概念
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如果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内,股东未完全出资也不认定其股权有瑕疵,故在此期限内,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均无须承担出资责任。
2.此转让为有权处分,有效行为。
3.法律责任
(1)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
(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与原股东共同连带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及对债权人的赔付责任。
(3)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尊重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责任的承担如果二者约定由受让人承担是有效的。

20
Q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权利限制

A

1.权利限制
股东权利分为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只有财产权受实缴出资的影响,故股东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只影响到财产权,而不会影响到管理参与权。
因此,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解除股东资格
(1)前提: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完毕全部出资。
(2)程序: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3)解除: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4)处理股权: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5)变更登记:完成上述流程后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依据商事登记向相关当事人主张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限制权利或解除资格的股东会议,当事股东应回避。[总结]股东除名
3.诉讼时效
(1)对公司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或者抽逃出资,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时效为承担责任的时效。
[例]甲公司对乙公司欠债1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到期,乙公司一直没向甲公司追讨,待2022年1月1日后即超过了债权的诉讼时效,此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变为自然债权,对瑕疵出资的股东的权利也变为自然债权。
[底层逻辑]股东出资及出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