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Flashcards
物权变动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一般无权变动
1.公式生效主义
2.公式对抗主义
公式对抗主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 效力:申请人自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阻却债权和物权,只阻却善意取得)
2.预告登记 (不阻却债权,却阻却物权)
(1)登记后,买房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券而非无权
(2)登记后,买房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3) 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登记后,债权消灭,或只能够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效力
1.追及效力
2.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1.对外
原则:物权>债券
例外:(1)预告登记 (2)租赁权成立在先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安全
2.对内效力
动产担保物权之间
(1)质押先于抵押的情形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2)抵押先于质押的情形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原物与孳息
1.天然孳息
(1)动物(动物产下的蛋或仔)(2)植物(树上掉落的果实)
2.法定孳息
利息、租金、其他法律关系所得收益(射幸孳息:彩票,抽奖,保险)
从物
- 非主物的构成成分(轮胎对于汽车,属于汽车的构成成分,因此不是从物)
- 须辅助主物使用(车位和房屋, 二者之间不存在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 须与主物同属蚁人
因标的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更多,接触合同的效力及于主物与从物;因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接触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货币
货币作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货币,占有即所有
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
3.债券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1) 不动产 (有登记制度)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动产
1)特殊动产 (有登记制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普通动产
a.一般情况 3年诉讼时效
b.特殊情况 2年除斥期间(向遗失物受让人主张)
2.占有返还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 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请求权
存:存款本息请求权
券: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犯的
救: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动产交付制度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情形:先租后买
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
(2)指示交付
情形:购买前第三方人已发展有
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
(3)占有改定
情形:先卖后租
物权变动:借用/租用合同生效时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政府征收
变动时间:征收决定生效时
2.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和裁决书)
变动时间:法律文书生效时
3.继承
变动时间:继承开始时(死亡)
4.事实行为
变动时间:事实行为成就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卖方无权处分
2.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买方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公示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1.动产
(1)占有委托物 (即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二占有他人之物)
(2)占有脱离物(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二占有他人之物)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绝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动产
(1)夫妻共有财产,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2) 法院作出判决后导致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3)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后尚未办理回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遗失物的取得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橘右京以资格的经营者够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附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1.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义务(2)通知义务 (3)保管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
(2)选上报酬请求权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3.归属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先占
1.含义: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主物(占有行为+自主占有的啥意思)
(2)对象是无助动产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新该规定(如专属于国家的财产、禁止流通物等,均不能先占)
添附
1.含义: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为新物
2.种类
(1)附和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花费较大
种类:
1)不动产和动产
复合物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不长
2)动产和动产
附和物的所有权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分主物或从物,或一方动产的价值明显高于其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不长
(2)混合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种类:动产和动产
混合物的所有权,准用附合的规定
(3)加工
含义: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种类:劳动力和他人动产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不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左右。
共有制度的体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合伙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管理
(1)保存行为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2)重大修缮
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约为67%)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监另有约定除外
2.收益分配
(1)看约定(2)先出资额(3)等额
3.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4.分割
确定: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
方式:1)协商 2)实物 3)折价、变卖
瑕疵:物的瑕疵和权力的瑕疵,其他共有人分担
5.处分
(1)共有物
需要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注意:出租行为的性质是负担行为)
(2)份额
原则: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
限制
1)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价款、履行方式、期限)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按份拥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形式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第三人害共有物
连带责任。各共有人均可形式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2.共有物害第三人
(1)第三人可要求各共有人清偿全部算是
(2)超过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修缮:一致同意
2.收益分配
共同享有
3.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共担
4.分割
(1)条件:a.基础丧失(离婚或一方死亡)b.重大理由 1)以防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以防富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方式:a.协商 b.实物 c.折价、变卖
5.处分
处分共有物需要全体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可以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物害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要求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且不存在对内按份
2.第三人还共有物
连带责任。各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居住权
- 地役权
所有权的取得
1.法定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法定取得
先占
孳息
劳动生产
善意取得
拾得
发现
添附
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