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Flashcards
物权变动
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2.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一般无权变动
1.公式生效主义
2.公式对抗主义
公式对抗主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3.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 效力:申请人自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阻却债权和物权,只阻却善意取得)
2.预告登记 (不阻却债权,却阻却物权)
(1)登记后,买房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券而非无权
(2)登记后,买房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3) 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登记后,债权消灭,或只能够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效力
1.追及效力
2.排他效力
3.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1.对外
原则:物权>债券
例外:(1)预告登记 (2)租赁权成立在先的情形,买卖不破租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安全
2.对内效力
动产担保物权之间
(1)质押先于抵押的情形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2)抵押先于质押的情形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原物与孳息
1.天然孳息
(1)动物(动物产下的蛋或仔)(2)植物(树上掉落的果实)
2.法定孳息
利息、租金、其他法律关系所得收益(射幸孳息:彩票,抽奖,保险)
从物
- 非主物的构成成分(轮胎对于汽车,属于汽车的构成成分,因此不是从物)
- 须辅助主物使用(车位和房屋, 二者之间不存在辅助作用,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 须与主物同属蚁人
因标的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更多,接触合同的效力及于主物与从物;因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接触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货币
货币作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货币,占有即所有
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
3.债券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1) 不动产 (有登记制度)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动产
1)特殊动产 (有登记制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普通动产
a.一般情况 3年诉讼时效
b.特殊情况 2年除斥期间(向遗失物受让人主张)
2.占有返还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 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请求权
存:存款本息请求权
券: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犯的
救: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动产交付制度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情形:先租后买
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
(2)指示交付
情形:购买前第三方人已发展有
物权变动:买卖合同生效时
(3)占有改定
情形:先卖后租
物权变动:借用/租用合同生效时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政府征收
变动时间:征收决定生效时
2.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和裁决书)
变动时间:法律文书生效时
3.继承
变动时间:继承开始时(死亡)
4.事实行为
变动时间:事实行为成就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卖方无权处分
2.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买方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公示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1.动产
(1)占有委托物 (即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二占有他人之物)
(2)占有脱离物(非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二占有他人之物)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绝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动产
(1)夫妻共有财产,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2) 法院作出判决后导致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3)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后尚未办理回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遗失物的取得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橘右京以资格的经营者够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附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1.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义务(2)通知义务 (3)保管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
(2)选上报酬请求权
(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3.归属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先占
1.含义: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构成要件
(1)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物主物(占有行为+自主占有的啥意思)
(2)对象是无助动产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新该规定(如专属于国家的财产、禁止流通物等,均不能先占)
添附
1.含义: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为新物
2.种类
(1)附和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损毁该物或花费较大
种类:
1)不动产和动产
复合物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不长
2)动产和动产
附和物的所有权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分主物或从物,或一方动产的价值明显高于其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不长
(2)混合
含义:两个以上不同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种类:动产和动产
混合物的所有权,准用附合的规定
(3)加工
含义: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种类:劳动力和他人动产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不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左右。
共有制度的体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合伙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管理
(1)保存行为
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2)重大修缮
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约为67%)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监另有约定除外
2.收益分配
(1)看约定(2)先出资额(3)等额
3.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4.分割
确定: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
方式:1)协商 2)实物 3)折价、变卖
瑕疵:物的瑕疵和权力的瑕疵,其他共有人分担
5.处分
(1)共有物
需要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注意:出租行为的性质是负担行为)
(2)份额
原则: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
限制
1)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价款、履行方式、期限)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按份拥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形式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第三人害共有物
连带责任。各共有人均可形式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2.共有物害第三人
(1)第三人可要求各共有人清偿全部算是
(2)超过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修缮:一致同意
2.收益分配
共同享有
3.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共担
4.分割
(1)条件:a.基础丧失(离婚或一方死亡)b.重大理由 1)以防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以防富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方式:a.协商 b.实物 c.折价、变卖
5.处分
处分共有物需要全体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可以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物害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要求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且不存在对内按份
2.第三人还共有物
连带责任。各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居住权
- 地役权
所有权的取得
1.法定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法定取得
先占
孳息
劳动生产
善意取得
拾得
发现
添附
征收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合同
继承或赠予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层经营体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地址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限
1.耕地:30年
2.草地:30-50年
3.林地:30-70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业证等证书,并登基造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限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4.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和承包方
1.耕/草/林
承包方式:家庭承包
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
2.四荒土地
承包方式:招、拍、协等方式
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2/3以上村民&村民代表的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权含义
居住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设立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 。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方法
2.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
居住权性质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消灭
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人死亡
2.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1.地役权是从属权利
2.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体系
1.狭义债的担保
2.债的保全
狭义债的担保
1.物保 (质押,抵押,留置)
2.人保(保证)
3.金钱保(定金)
债的保全
1.代位权
2.撤销权
担保物权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法伤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
担保物权的效力
物上代位性
- 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证金等代为无。
-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 担保财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从权利)消灭,但主债权扔存在。
担保物权和流押条款
订立担保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无效 债权人只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不可抵押的情形 (后果: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由争议的财产
4.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5.违法违章建筑
6.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已发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抵押权
可以抵押的情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特别注意:
1.房地一体主义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新增建筑物的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收藏。
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公示生效主义)
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主义)
动产的浮动抵押权(主体、抵押物、登记机关、效力、实现)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现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一个整体一并抵押)
3.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4.效力: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实现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券为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抵押权顺位
1.不动产均登记,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动产,登记与未登记并存,登记优于未登记
3.动产均为登记,同一顺序按照比例清偿
抵押权人可以交换抵押权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物的转移制度(原则+限制)
原则
1.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 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依然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抵押财产的,系有权处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3.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物的保全制度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没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为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担保。
抵押物的处分(转让,放弃)
转让
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放弃
1.债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2.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让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存续)
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存续:
1. 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依然为抵押人所有,因此抵押权人的兴全新须及时
2.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3年)内形式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额抵押权
*含义、特征‘、效力、变更、债权确定
含义:为担保债务的旅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债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1. 抵押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2.对约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及数额具有不确定性
效力:
1.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2.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为,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债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为优先受偿。
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法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清算的
注意
1.最高额质押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原则
2.最高额保证中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可随时单方书面通知对方接触合同,合同解除后,保证人近对通知到债权人前已发色花姑娘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质押权
质权设立
-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有效合同+交付=动产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公式生效主义)
3.当事人不得约定不交付标的物,约定的,约定无效
4.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
5.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6.因不可规则于质权人的事而丧失对质物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7.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8.从物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押权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孳息收取全
注意质权人享有的是孳息收取全而非孳息所有权。孳息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有
质权人收取孳息后的处理分3步
(1)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利息
(3)主债权的清偿
2.处分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义务
1.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及时行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物或余额返还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权利质权
公示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1.有价证券
2.基金份额、股权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权利之前
有价证券
1.交付生效
(1)五类债权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2)两类物权证券
仓单、提单
2.登记生效
无权利凭证的,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3.背书对抗
以票据出质的,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含义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公司与第三人
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股权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权利质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权利质权
应收账款
质押合同+登记=质权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内外有别+通知)
转质
1.类型:承诺转质,权利专职
2.含义
承诺转质: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处分)
责任专职: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适用善意取得)
3.效力
承诺转质:(有权处分)质押合同有效,质押权设立(继受取得)
责任专职:(无权处分)质押合同有效,质押权设立(善意取得)
4.责任承担
承诺转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转质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专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过错);如转质权人有过错的,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成立条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注意:遗失物的拾得并非合法占有失主动产)
3.动产的占有和债券的发生基于统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实现
-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