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Flashcards

1
Q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A

第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例]有特别规定的为“事业编”,没有特别规定的比如行政、后勤或其他合同制关系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
第三,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
第四,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
第五,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
第六,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第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另外,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大学生暑期工、勤工俭学等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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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式

A
  1. 预告解除 2.随时通知解除3.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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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

A
  1. 试用期:无条件,口头通知即可,提前3天,无经济补偿
  2. 非试用期:无条件,需书面通知吗,提前30天,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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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通知解除

A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法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6
经济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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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A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
经济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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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式

A
  1. 过错性解除(开除)
  2. 费过错性解除(预告解除)
  3. 经济学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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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过错性解除

A

1.不服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不忠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人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不诚信: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不称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期限:随时

经济补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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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非过错性解除

A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期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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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经济性裁员

A

(1).定义:一次性裁剪20人或员工总额1/10以上时,适用经济性裁员制度
(2)适用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程序:1.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作出裁员决定;
2.提前 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提示]企业享有自主用工权,工会只有知情权及建议权,无决定权,所以裁员决定无需征得工会的同意或批准
(4)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优先招用
1.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2.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期限:提前30天

经济补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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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不适用预告或经济型裁员

A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记忆口诀]老弱病残不可预告不可裁
[特别提示]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形时,只是保护其不被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如果劳动者同时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过错(两个严重、两个合同、试用期、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过错解除”的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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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经济补偿赔偿金

A

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过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常见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时)
①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补过的年限不累加)
②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计算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未补的年限需累加)。
2.经济赔偿金
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赔偿二选一)。(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一-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一用人单位应按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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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劳务派遣-岗位

A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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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A

1.签合同。派遣单位须与劳动者签署2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
2.上社保。派遣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发工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禁克扣、禁收费。
(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按月支付。(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禁自我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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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义务

A

1.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2.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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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接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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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劳动仲裁-时效

A

1.一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欠薪+在职→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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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A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更大,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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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劳动仲裁-管辖

A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为了便于劳动者维权,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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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

A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在符合如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仲裁庭裁定先予执行,移交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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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劳动仲裁-片面终局

A

1.适用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案件的裁决,裁决作出后生效:
(1)小额讨薪: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时、休、险: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救济
(1)劳动者不服→法定期限内起诉;
(2)用人单位不服→不可起诉+不可再次申请仲裁+法定情形下可向仲裁委所在的中院申请撤销。
[总结]仲裁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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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工伤保险-对象

A

在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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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工商保险-保费

A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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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
22
Q

劳动合同的种类

A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3
Q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以及签订条件并无限制性规定,但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24
Q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在如下3种情形下确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建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能胜任的情形下,续订劳动合同的。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开始起算。

25
Q

推定建立劳动合同

A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此种情形,劳资双方已经被推定为具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补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正常工资。

26
Q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例外

A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7
Q

劳动关系的建立

A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云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例1]小王4月到甲公司工作,8月签署劳动合同,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4月。
[例2]小李4月与甲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因前一份工作交接未完成,一直到6月才到甲公司入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6月。

28
Q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口头合同外,其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9
Q

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A

1.劳动者
实务中,有些劳动者想要“骑驴找马”,先找到一家用人单位做“备胎”,一边干一边找新机会,因此当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会拒绝。这种做法是不诚信的,且对用人单位会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有可能出现的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系列规则: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工起1个月后,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①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②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②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此处的责任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没有按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总结]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30
Q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A

是法律规定的生效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
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牛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0
Q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

A

1.试用期条款
2.服务协议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

31
Q

试用期条款

A

1.形式:书面约定

2.试用期期限
*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期限3个月以内,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劳动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3)1年≤劳动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4)3年≤劳动期限 试用期≤6个月
* 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6个月
①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比如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3个月,则试用期条款不生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②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当于没有试用期,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例]甲公司与小王约定1年试用期合同。此时双方的关系应认定为1年劳动合同期限,没有试用期。

  1. 试用期期间的保护
    ①工资不低于正常岗位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中,出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③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 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单位变动或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2
Q

服务协议

A

(1)前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例]东方航空录用小崔为飞行员,对其进行了为期两年的专业培训,并支付了150万元的培训费。学成归来,东方航空与小崔签署了5年的服务期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提供的集体性入职教育与岗前培训,属于用人单位对新进员工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2)违约金
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即时或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③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有过错,迫使劳动者“裸辞”,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随时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通过预告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总结]责任在单位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无需承担违约金。
(3)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3
Q

保密条款

A

(1)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月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并非法定义务,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公司法》中董事、高管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偿履行。

34
Q

竞业限制条款

A

(1)概念
①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②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保密条款,并不等于劳动者必然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限制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内容
①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能争取到不签是最好的。如果不能拒绝,需要签署的时候,也一定要明确约定补偿金的数额,以保障即使竞业限制期间赋闲,也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没有约定补偿金的数额,虽然用人单位会承担支付补偿金的法定责任,但用人单位只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岂不可悲?!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5
Q

禁止条款

A

除以上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外,我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禁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除违反服务期及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6
Q

劳动合同无效

A

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尚未进入劳动过程中,不同于劳动争议,适用可裁可审的程序。

37
Q

劳动合同的履行

A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保障劳动者的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劳动
①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②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用人单位单方面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者义务
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劳动。

38
Q

劳动合同的变更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

39
Q

劳务派遣的概念和三方关系

A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并按照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三方主体间关系如下:
1.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约束的双方主体,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二者是民事协议的双方主体,受劳务派遣协议的约束,派遣单位根据派遣协议的要求物色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与劳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性的法律关系,但劳动者事实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事实上的管理和使用。
[总结]劳务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雇用分离”的法律关系。

40
Q

劳务派遣纠纷

A

1.劳动者受损害
(1)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保安公司将小王派遣至联想集团工作,联想集团未按约定将足额的费用支付给保安公司,保安公司作为小王的用人单位应垫资为小王发放足额工资,但保安公司未做到,使得小王被少发了500元工资,虽然是联想集团的原因造成小王的损害,但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势必被牵连,故二者对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2)用人单位单方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例]上例中,如果联想集团依约定足额支付了费用给保安公司,因保安公司私自截留,小王被少发了500元工资,小王的损害由保安公司单方造成,由保安公司单方赔偿。
(3)劳动者受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①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②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劳动者致他人损害的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Q

非全日制用工

A

1.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特征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无试用期;
(3)随时终止,无补偿;
(4)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不要求1个劳动者只在1个用人单位工作。

42
Q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A

1.主体错误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③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④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⑤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内容错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3
Q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A
44
Q
A

(一)和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也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期间,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调解结束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特别提示]和解、调解都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三)仲裁
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
1.时效
(1)一般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对于加付的1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并非劳动报酬,所以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45
Q

劳动仲裁申请形式

A

(1)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6
Q

劳动仲裁管辖

A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为了便于劳动者维权,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7
Q

劳动仲裁片面终局

A

(1)适用范围
为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快捷的保护,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案件实行片面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片面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小额讨薪: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时休险: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双方救济
①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片面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
Q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

A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1)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2)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48
Q

劳动仲裁支付令

A

(1)因讨薪而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中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因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而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尝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衣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中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
Q

劳动仲裁 先裁后诉

A

1.先裁后诉
(1)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提起诉讼。
3.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可提起诉讼。
4.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可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50
Q

休息休假制度

A

1.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法定假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
(3)清明节; (4)国际劳动节;(5)端午节;(6)国庆节;(7)中秋节。
节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3.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51
Q

加班制度

A

1.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加班
(1)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
(2)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的加班
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受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
特殊情况是指: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规定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52
Q

加班的工资标准

A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仅仅以安排补休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