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 Flashcards

1
Q

汇票的特征

A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特征如下: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承兑汇票,经承兑才有付款效力。承兑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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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汇票的种类

A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根据汇票付款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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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出票

A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之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记载事项(见图)必须记载事项:当事人,金额,出票日期,汇票特色元素
3.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
若出票人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后手的所有转让行为均不不产生《票据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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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背书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A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由于票据是一种表现为有价证券的特殊金钱债权,所以背书转让具有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2)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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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背书转让的限制

A

(1)背书必须连续(A→B→C→D→E→F)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3)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 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特别提示]票据具有不可分性。只是行为无效,票据依然然有效。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其后手再背书转上的,背书行为有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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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背书必须有连续性

A

A→B→C→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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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背书不得转让的效力

A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其后手再背书转上的,背书行为有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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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背书与出票记载“不得转让”的区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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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期后背书

A

①概念: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②责任:
第一,期后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第二,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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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

A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得金额归于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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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质押

A

1.汇票质押的概念及方式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章。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质押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质押行为无效。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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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贴现

A

1.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2.性质
(1)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2)银行通过接受汇票而给持票人短期贷款,汇票到期时,银行就能通过收回汇票金额而冲销贷款。如果银行到期不能获得票据付款,则可以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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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承兑

A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1.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规则。不经承兑没有付款效力。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顺位的法定付款义务。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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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保证

A

1.概念
汇票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汇票保证的成立(1)保证成立的条件:①表明“保证”字样;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保证人签章。
(2)没有记载事项的推定:
①没有写明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没有写明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特别提示]如上两项内容缺失,可作法律推定,不影响保证行为的效力。(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不生效,保证行为生效。
(4)保证责任独立性:保证责任有效成立后即生效,独立于设立此保证的原因关系。(5)连带责任:
①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如果保证人为多人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约定不得对抗持票人,每一保证人都有义务全额清偿。
(6)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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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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