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Flashcards

1
Q

合同终止的情形

A

“清”“解”“抵”“提”“兔”“混”。其中,“清”代表清偿;“解”代表解除;“抵”代表抵销;“提”代表提存;“免”代表免除;“混”代表混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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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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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清偿含义

A

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清偿是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言,而履行是从债的效力出发强调债务的实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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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代物清偿

A

1.含义。
代物清偿,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2.构成要件。
代物清偿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有原债务存在;
(2)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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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清偿抵充

A

1.含义。
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2.内容。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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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清偿顺序

A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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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合同解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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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

A

1.不可抗力
2.情势变更
3.预期违约
4.迟延履行
5.从给付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例]孟某为了父母养老于2020年6月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与众森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850万元。众森公司承诺:“未来小区内配有全套养老设施。”同时,双方约定2021年6月1日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案情和当事人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
(1)2021年5月1日,众森公司已将房屋建设完毕并配有全套养老设施。但2021年5月20日,当地发生地震,房屋毁损灭失,无法于约定的2021年6月1日交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可知,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免责)。
结论:该情形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2021年5月1日,孟某发现众森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据此可知,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仅非违约方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结论:
该情形下,非违约方(孟某)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对方(众森公司)的违约责任。
(3)2021年5月1日,众森公司已将房屋建设完毕并配有全套养老设施。但2021年6月1日无法给孟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孟某催告众森公司2021年9月1日前完成过户。但直到2021年9月1日,众森公司仍无法给孟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据此可知,此时仅非违约方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结论:该情形下,非违约方(孟某)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对方(众森公司)的违约责任。
(4)2021年5月1日,众森公司已将房屋建设完毕但却没有全套养老设施。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可知,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导致根本违约的,此时仅非违约方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员任。
结论:该情形下,非违约方(孟某)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追究对方(众森公司)的违约责任。
(5)2021年5月1日,众森公司已将房屋建设完毕并配有全套养老设施。但此时由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孟某不再具备购买第二套房的资格。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可知,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
结论·该情形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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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法定解除权
特殊法定解除权

A

特殊法定解除权即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主要包括如下10类:
(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3)不定期合伙合同的双方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4)委托合同的双方。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5)行纪合同的双方。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章一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6)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无期限的双方。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9)旅游合同的旅游者。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在上述10类情形下,或双方或一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权后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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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解除权的行使
行权期限

A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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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解除权的行使
行权方式

A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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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解除权
效力

A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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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抵消种类

A

1.意定抵消
2.法定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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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意定抵消

A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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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法定抵销

A

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构成要件。(1)积极要件。
积极要件主要包括三项,我们用6字口诀来表述,即“互债;同类;到期”。其中,“互债”代表双方互负债务(货币之债);“同类”代表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到期”代表主动债权已到期。
[例]孟某于2月3日向徐某借用一台彩电,徐某于2月6日向孟某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孟某未向徐某归还彩电,徐某因此也拒绝向孟某归还手机。请问:徐某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
答:不可以,因为债务的种类不同。
(2)消极要件。
至于这两个债是否设定担保、是否过诉讼时效,以及数量是否相同,均非抵销的障碍
[例]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请问:甲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抵销?
答:有权,因为是否过诉讼时效并非抵销的障碍。
2.性质和行使。
法定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一经通知对方即发生债的消灭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如对方异议,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为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3个月内。
3.效力。
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其效力可溯及至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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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提存含义

A

提存,是指当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或者价款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消灭自己债务的法律制度。

16
Q

提存
原因和标的

A

作为债的消灭方式之一,提存系因债权人原因而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才采用该方式来消灭债务。
对于提存的标的,原则上为债的标的物,但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萌主点拨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萌主点拨2]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17
Q

提存的事由

A

1.提存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Q

提存
效力

A

(1)债务人与债权人间。
提存完成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债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如债务人另行清偿债务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萌主点拨]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间。
提存部门对于提存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提存部门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提存部门与债权人间。
提存完成后,提存物的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均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债务人另行清偿债务的,则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孟某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徐某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孟某另行向徐某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孟某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请问:谁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答:孟某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19
Q

提存物领取

A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20
Q

免除

A

免除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免除了借款人的清偿义务后,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的保证责任也丧失了责任基础,作为从债务与主债务一同消灭。
通说认为,免除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就可以免除利息。
[例]孟某和刘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孟某、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免除而消灭。

21
Q

混同

A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行为。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二: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
2.债权人与债务人为法人时的合并。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