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 Flashcards
上市公司收购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详见下文)。
(2)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其他合法方式。
预警制度(举牌慢走)
(1)持股5%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2.通知该上市公司;
3.予以公告;
4.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总结]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禁止交易
(2)5%±5%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1.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
2.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总结]3日内通知+公告+报告+此3日和公告后3日内禁止交易
违反(1)(2)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5%±1%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总结]次日通知+公告
要约收购适用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对被收购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
①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②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要约收购期限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2)期限内交易限制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撤销及变更
(1)不得撤销。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更改需公告且符合法定情形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③缩短收购期限;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约收购公告
依照前述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特别提示]无需审批。
未依法预警或要约的法律责任
1.收购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任人→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赔偿。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的结果
1.终止上市和应当收购
(1)收购期限届满,如果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比如一般情况下,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同时披露
2.自愿披露
3.境内外同时披露
同时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自愿披露
(1)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境内外同时披露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信息发布与置备场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