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Flashcards
违约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乃违约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违约行为形态主要包括两类即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区别在于时间因素。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间届满前,而实际违约则发生在履行期间届满后。
预期违约又包括两类即明示毁约(明确表示)和默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与此相对应,实际违约又包括三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
对于不适当履行而言,再次区分为两类即瑕疵履行(质量)和部分履行(数量)。而对于迟延履行而言,则再次区分为迟延给付(债务人)和迟延受领(债权人)。
违约
归责原则
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乃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例外情况下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包括5类,分别是:
1.赠与合同;
2.委托合同;
3.保管合同;
4.仓储合同;
5.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
违约
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存在违约行为;
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萌主点拨]
(1)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①、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②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诚信原则)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谁主张谁举证)。
(3)立法理由: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的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依据这样的价值观念,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是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5.定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履行。
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继续履行已经违法,如出卖禁止流通物。
[例]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乙无权请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为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法律上不能履行(2013-3-57,多)。
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基于自然规则而发生的不能履行,如作为合同标的物的特定物灭失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如不可抗力),则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系一方原因所致,如出卖人转产,标的物因经济纠纷被查封、拍卖,一房数卖(其中一方买房者已办理过户登记)等导致交付不能,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2020年12月24日,孟某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出卖给徐某,双方约定第2天上午9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晚,马某将孟某的手表抢走,顺手扔进了黄河里。第2天,徐某无权请求孟某继续履行手表买卖合同,交付手表。因为事实上不能履行,手表(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已经灭失。但是,徐某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手表买卖合同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孟某可以基于其手表所有人的身份追究马某的侵权责任。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或履行费用过高。
1)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例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绘画合同等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这类债务通常都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由第三人替代履行或者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直接强制执行。
[萌主点拨]劳务之债虽然不宜直接强制执行,却有采取替代履行或者间接强制的余地,而替代履行也应以债务的性质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为前提。
[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不久,组合内部四人发生矛盾,欲解散该组合,无法再履行演出合同。某演出公司不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因为债务的标的(劳务之债)不适于强制履行。
(2)履行费用过高。
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合同虽然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债务人履约的成本远远大于其获得的履行利益,或者强制实际履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实际履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失去了经济上的合理性。例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运输的代价远远超过履行合同产生的利益。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未请求履行包括未采取任何主张履行请求权的方式,即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
这里的“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合理期限的长短需要结合这一规则的规范目的具体地加以判断,有的案件可能短些,有的案件可能长些。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合同僵局)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违约方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虽然有权援引《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来对抗守约方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无法请求终止合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却拒绝行使解除权;违约方想申请终止,却无法律依据。因此,形成了合同僵局。
在此情况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
1.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
该要件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将诱发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实践中,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这就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任由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法律上有必要予以纠正。
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的类型主要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金
两项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可知,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该数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据此可知,对于非违约方而言,负有减损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金
种类
(1)约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法定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可知,本条确立了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即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填补性损害原理)。(四)违约金
违约责任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可知,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填补性损害原理)。
[萌主点拨]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不过分的,直接适用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再调整。
3.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且过分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萌主点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
定金
判断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