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8 合同法总论 Flashcards
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财产关系的协议,也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本章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合同,即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 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
-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分类
-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
-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是否须 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
-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 自己利益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标准)
- 主合同和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 本约和预约(以合同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合同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的19种合同,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例如抵押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
-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规定合同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
- 买卖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赠与合同
- 借款合同
-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 仓储合同
- 委托合同
- 行纪合同
- 居间合同等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指法律固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2. 不要式合同,是无须具备特定形式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无抗辩权问题,也无风险负担问题
2. 双务合同,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自己利益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
1.自己利益合同,指定约当事人自己享有权利并直接去的利益的合同
2.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定约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取得利益的合同。
其特征是:
(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
主合同和从合同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如,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前者是主合同,后者是从合同。
*主合同成立与生效与否直接影响着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本约和预约
- 预约指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
2. 本约则为履行该约定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
1.预约为合同的一种,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内容。
2.预约的目的在于成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径行订立本约,主要是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而导致订立本约的时机尚未成熟。
双方通过成立预约确保本约订立
3.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定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自由原则
- 合同严守原则
-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 即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权利义务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
2.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有权选择交易对象,有权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权选择合同形式等。
合同严守原则
-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 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
-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鼓励交易原则
- 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
2. 体现包括:尽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减少无效合同种类,对合同解除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等
合同的相对性
- 合同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的绝对性。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 主体的相对性
- 内容的相对性
- 责任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1.指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外第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 指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
- 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522.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第三人主张。 - 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相对性
1.指即使债务的不履行是因第三人所致,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买卖不破租赁
- 预告登记
- 合同的保全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未参与订立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受让人,受原租赁合同的拘束
预告登记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根据该规定,完成预告登记的债权人,可以去的对抗合同外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的保全
- 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消极或积极诈害行为损害一般责任财产,法律通过合同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其他合同关系的权利,图谱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订立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 合同的订立强调过程,而合同的成立则主要表述结果
合同订立的程序
- 要约
2. 承诺
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而相对人原则上是特定的。但例外时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如商品标价陈列出售
2.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因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更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鱼儿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1.又称要约的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典型的要约邀请包括:
(1)拍卖公告
(2)招标公告
(3)招股说明书
(4)债券募集说明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商业广告和宣传
(7)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目的不同 要约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合同,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2.条件不同 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无须具备此条件 3.效力不同 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
- 要约可以撤回
2.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1.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1)要约人去订立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
- 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原则上有效,但要约人即使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承诺
1.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鱼儿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去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未新要约,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原则上有效
(4)承诺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法律效力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承诺的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宾馆住宿先取用商品
-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已经成立,故不存在撤销。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
-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三项成立要素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 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合同采取电文形式的:当事人约定的,以约定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未约定的:
(1)收件人有主营业地的,该地为合同成立地
(2)没有营业地的 ,以收件人的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
1.一般原则:要式合同因形式未满足约定或法定的形式而不成立
2.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尊系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未尽提示义务的后果: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
1.具有民法典总则篇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2.具有下列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除其因“一般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 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家中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
-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 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法理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 通常适用于合同因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 发生于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缔约过程。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参与合同磋商的当事人之间
- 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且因当事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合同是否成立,则非所问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
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作出的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是合同关系从产生到消亡过程的中心环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绿色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 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或故意规避义务。
2. 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随附义
绿色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内容的确立规则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如果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履行规则的任意性规范
1.质量要求不明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则会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