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8 合同法总论 Flashcards
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财产关系的协议,也包括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本章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合同,即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 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或合意
-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分类
-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
-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是否须 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
-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
- 自己利益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标准)
- 主合同和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 本约和预约(以合同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合同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有名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的19种合同,还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合同,例如抵押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
-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规定合同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
- 买卖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赠与合同
- 借款合同
- 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 仓储合同
- 委托合同
- 行纪合同
- 居间合同等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指法律固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2. 不要式合同,是无须具备特定形式即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无抗辩权问题,也无风险负担问题
2. 双务合同,指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自己利益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
1.自己利益合同,指定约当事人自己享有权利并直接去的利益的合同
2.第三人利益合同,指定约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取得利益的合同。
其特征是:
(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
主合同和从合同
1.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
例如,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的保证合同,前者是主合同,后者是从合同。
*主合同成立与生效与否直接影响着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本约和预约
- 预约指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
2. 本约则为履行该约定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
1.预约为合同的一种,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内容。
2.预约的目的在于成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径行订立本约,主要是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而导致订立本约的时机尚未成熟。
双方通过成立预约确保本约订立
3.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定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合同自由原则
- 合同严守原则
-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 即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权利义务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
2.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有权选择交易对象,有权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权选择合同形式等。
合同严守原则
-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 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
-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鼓励交易原则
- 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
2. 体现包括:尽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减少无效合同种类,对合同解除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等
合同的相对性
- 合同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的绝对性。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 主体的相对性
- 内容的相对性
- 责任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1.指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外第三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 指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
- 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522.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第三人主张。 - 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的相对性
1.指即使债务的不履行是因第三人所致,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买卖不破租赁
- 预告登记
- 合同的保全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 未参与订立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受让人,受原租赁合同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