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3 1.2 抵押权 Flashcards
抵押权的含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额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 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 抵押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均可
- 抵押权的成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这是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重要区别
抵押的设立
抵押合同+公示 1.抵押合同:要式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可以抵押的财产:法无禁止即自由 3.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先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设立原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2.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1)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约定+全部 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未明确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单线担保物权的费用 2.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等。 3.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2)保全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处分抵押权或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4.对抵押人的效力 (1)抵押物的出租 (2)抵押物的转让
对抵押财产的效力
1.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抵押物预期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孳息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
(3)添附物
添附物为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4.房地一体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一并抵押。
(2)抵押人未依照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权或顺位
1.指同一抵押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特定抵押权人与其他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价值受偿的相对优先或劣后顺序。
因处于在先顺位的抵押权人所担保债权,有权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债权优先受偿,因此该顺位属于一种财产权益。
2.抵押权与抵押权的顺位,为抵押权人权益范围,基于意思自治可以自由抛弃,无需整的他人同意
3.抵押权及其顺位变更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与内容,并依相关规定变更登记
(2)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抵押权及其顺位处分的限制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适用于共同担保的情形,包括混合担保,共同抵押
(2)仅适用于放弃债务人自己财产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
(3)其他担保人(包括担保物权人和保证人)免除责任的范围为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范围,而非全部免责。
抵押物的出租
1.先租后抵:租赁权优先,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后租:区分抵押权是否登记 (1)若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处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以拍卖抵押财产。 (2)若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的承租人
抵押物的转让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权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想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协议实现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优先受偿。
2.强制拍卖,变卖。
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为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归于消灭)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的含义和特征
1.动产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2.特征
(1)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物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具有集合性。
(3)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抵押权实现时,则必须特定
(4)动产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1.设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自书面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财产的特定 下列情形,抵押财产特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