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7 债权概述 Flashcards

1
Q

债的含义

A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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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债的特征

A
  1. 债时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 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 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5.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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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债的要求

A
  1. 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列外情况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 内容:债权与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
  3. 客体,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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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债权的特征

A

1.债权是请求权。
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来强制债务人作出给付
2.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以同一极富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可以并存,尽管只有一个债权最终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5.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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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债权的权能

A
1.请求权能
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或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3.保全权能
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方式来保全其债权。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4.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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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债务的特征

A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之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且债务内容也是特定的
2.债务具有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能永远存在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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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债务的内容

A
1.主给付义务
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实现的义务。
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可基于法定,也可基于约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解释而发生
3.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4.不真正义务
债务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该义务的违反仅导致救济权的减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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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债的分类

A
  1.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5.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6. 主债和从债
  7.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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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A

以债发生根据为标准

  1. 法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2. 意定:指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主要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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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A
  1. 简单: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法选择余地的债

2. 选择:债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选择进行履行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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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A
  1. 单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指指阿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上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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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A

1.按份: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或承担义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务中,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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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A

1.可分:指在债的关系中,给付标的可以分割的债。数个债权人分享同一可以分给付的债权为可分债权,数个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2.不可分之债
债之关系中,给付标的不能分割的债。数人享有债权的为不可分债权。数人承担债务的为不可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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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A
  1. 特定物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即给付标的物无法通过它物代替的债

2. 种类物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即仅以种类与数量表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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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主债和从债

A
  1. 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存在为前提的债
  2. 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 典型的从债为保证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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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A
1.货币:指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可分为金额货币之债,特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故货币之债不能发生履行不能
(1)金额货币之债:以一定金额的通用货币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债务人可自由选择何种类型的通用货币支付
(2)特定货币之债:给付作为特定物的货币的债,最常见的方式是“封金”
(3)特种货币之债:以支付一定金额的特种货币为标的的债
2.利息之债,指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
以本金之债的存在为前提,是本金之债的从债。
可以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17
Q

债发生的原因

A
  1. 合同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
  4. 不当得利
  5. 法律的其他规定,如缔约过失责任等。
18
Q

无因管理

A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有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9
Q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A
  1. 管理他人事物
  2. 须有为他人管理义务的意思
  3. 无约定或者法定义务
  4. 适法化要件: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20
Q

管理他人事物(客观要件)

A

1.该事务客观上属于“他人”,是被管理人最终取得管理利益的客观基础。
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则属于事实行为,不以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1
Q

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要件)

A
  1. 明知或误认他人事务而为自己利益管理者,不成立无因管理

2.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可以兼及自己利益而为管理。管理目的或效果是否达成,并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22
Q

无约定或者法定义务

A

当事人可通过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负担处理他人事务的义务
可以基于抚养,监护等法律规定管理他人事物。
如果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物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23
Q

适法化要件: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

A

1.若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真实意思的显然过于干涉他人事务,原则上不构成无因管理
2,存在下列为维护公序良俗情形的,岁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1)为尽公益上义务,例如及时缴纳税款罚单
(2)履行法定义务
(3)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如 救助寻短见的路人
3.即使管理行为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思,受益人仍有权选择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的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但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无因管理的义务

24
Q

管理人的义务

A
  1. 适当管理义务
  2. 及时通知,报告与清算义务
  3.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时候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25
Q

适当管理义务

A

1.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若对他人的事物选择袖手旁观,无任何责任。
但若选择管理该事务,则需要好热做到底,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26
Q

及时通知,报告与清算义务

A

1.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2.管理结束后,无因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无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27
Q

管理人的权利

A
  1. 费用偿还请求权

2. 损失补偿请求权

28
Q

不当得利

A

指没有法律 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属于事件。

29
Q

不当得利的类型

A
1.给付型不当得利
基于受害一方的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指增益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指基于给付以外的其他方式发生损益变动,包括事实行为与自然事件
30
Q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A
  1. 一方获得利益
  2. 他方受有损失
  3. 获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 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31
Q

一方获得利益

A
  1. 利益主要指财产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既包括取得财产,也包括物之使用,品尝美食,接受劳务等
  2. 积极利益,指受益人财产增加
  3. 消极利益,指受益人财产减少而未减少
32
Q

他方受有损失

A

1.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前者指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后者指应当增加的财产利益未予增加。

33
Q

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A
1.给付型不当得利
调整欠缺目的的财产变动,以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可通过给付目的是否达成来判断。
(1)自始无给付目的,包括非债清偿,原因行为无效等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包括买卖合同被解除,婚生子女否认等
(3)现行给付目的不达,包括先行给付,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1)侵害性不当得利,受益者或第三人行为获得利益,演化自侵权行为。
(2)费用性不当得利,基于受损者行为产生节省他方费用之结果,演化自无因管理。
(3)自然性不当得利,无人之行为,因一定自然事件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给他方造成损失
34
Q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A

1.返还标的:原物+孳息
不能返还的,应当偿还相应的价额
2.具体返还范围:区分善意与恶意
(1)善意:现存利益小于损失的,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限,受有利益不存在的,免于返还
(2)恶意:返还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仍应返还相应价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孳息以外的其他利益:收缴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因因果关系欠缺而不得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于受损失的人。该利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应当予以收缴。

35
Q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1.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 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 因不法原因为给付,包括向官员行贿,支付赌债,嫖资等。若允许实施不法给付行为之人基于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显然违背公平正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