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7 债权概述 Flashcards
债的含义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 债时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 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 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 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求
- 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列外情况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 内容:债权与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
- 客体,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
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来强制债务人作出给付
2.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以同一极富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可以并存,尽管只有一个债权最终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5.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在该债务人陷入破产时,数个债权人则根据债权数额的比例接受清偿。
债权的权能
1.请求权能 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或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3.保全权能 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方式来保全其债权。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4.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债务的特征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之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且债务内容也是特定的 2.债务具有期限性 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原则上不能永远存在 3.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
债务的内容
1.主给付义务 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 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实现的义务。 不决定债的类型,但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 可基于法定,也可基于约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解释而发生 3.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之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4.不真正义务 债务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该义务的违反仅导致救济权的减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债的分类
-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 主债和从债
-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以债发生根据为标准
- 法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 意定:指依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主要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 简单: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法选择余地的债
2. 选择:债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选择进行履行的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单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指指阿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上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或承担义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债务中,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1.可分:指在债的关系中,给付标的可以分割的债。数个债权人分享同一可以分给付的债权为可分债权,数个债务人分担同一可分给付的债务为可分债务
2.不可分之债
债之关系中,给付标的不能分割的债。数人享有债权的为不可分债权。数人承担债务的为不可分债务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 特定物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即给付标的物无法通过它物代替的债
2. 种类物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即仅以种类与数量表示的债。
主债和从债
- 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存在为前提的债
- 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 典型的从债为保证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