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3 1.1担保物权概述 Flashcards
担保物权含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
核心功能,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价值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2.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以主债权成立为前提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物权同债权转让。
3.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要以其全部担保主债权的各个部分。
(1)就抵押物而言应以其全部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2)就主债权而言,其各个部分均受全部担保物权担保。
4.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异同
同:都是他物权,定限物权,支配权,绝对权。 异: 1.支配价值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2.内容: 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控制交换价值,获得优先受偿权 3.标的物: 用益物权:主要为不动产及其权利 担保物权:范围广泛(动产,不动产及权利) 4.独立程度 用益物权:完全独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5.实现时间 用益物权:实现具有长期性 担保物权:一旦实现即归消灭
担保物权的分类
1.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根据产生依据,担保物权分为: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3.根据担保客体:
不动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
混合担保
所谓混合担保,指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
混合担保适用规则
1.约定优先 主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债权人应当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债务人提供物保,先实现该担保物权后执行保证 (2)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实现担保物权也可要求实现保证。 3.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流押(流质)契约的禁止
1.含义 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物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特征:
(1)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
(2)约定内容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无须经实现程序,直接去的担保额度所有权。
3.效力:无效
(1)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流押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2)流押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