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1 所有权 Flashcards
所有权的概念
-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人对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权,积极内容。
- 人对人的权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救济权,消极内容。
所有权的特征
-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架已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
-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去除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所有权的分类
-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客体的不同)
- 单一所有权和多数人所有权(所有权人数量不同)
-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区别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先占、拾得遗失物等原始去的方式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
3.只有不动产所有权 才涉及相邻关系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城市土地
- 矿藏
- 水流
- 海域
- 无线电频谱资源
- 国防资产等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所有权的权能
- 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以及对他人的不法干涉。
- 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权能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占有本事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能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1.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行使所有权 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
- 生产
- 先占
- 添附
- 拾得遗失物
-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 善意取得
先占
1.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须为无主物 (2)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
添附
1.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的财产相结合而不能分离的法律事实,包括附和,加工与混合三种方式。
2.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加工
(1)附和:
-不动产附和:指动产与他人不动产相结合,成为其重要成分的法律事实。
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应当给予动产所有人一定补偿。
eg.地砖铺设于地面,涂料粉刷于墙壁等。
-动产附和:指分属于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相互结合,非经损毁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巨。
动产发生附和的,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和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
附和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eg.油漆喷于他人车身,因汽车可视为主物,故油漆所有权归于消灭.
(2)加工:所谓加工,指利用他人的动产制造新物。
加工所有权的归属:
首先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加工于他人之动产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材料所有人。
但因加工所赠之价值显逾材料之价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加工人。
*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根据规则取得所有权的应向因此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
(3)混合:所谓混合,指动产与他人之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的法律事实。
发生混合的,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混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混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也被视为遗失物。
2.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无需拾得人具有行为能力。
3.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无法定报酬请求权
(2)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如物之维护费,动物之饲养费。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4)拾得人权利的丧失。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
- 又称及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该物,有权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 目的是强化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包括处分权不足的情形。 eg.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适用于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也适用于他物权。 (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非禁止流通物。 占有委托物。指无权处分人基于原权利人意思而取得占有,eg.租赁、借用、保管等。 *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若因受让人的重大过失而未发现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构成善意。 (2)真是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则证明责任。 (3)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 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但办理登记或交付时知情的,不构成善意 (4)“善意”的认定。 -不动产交易(不构成善意的情形) a.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d.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动产交易(不构成善意的情形)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道物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 4.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1)我国善意取得以受让人有偿为前提,即仅限于正常的交易行为,赠予继承等非交易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2)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低的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而言,此价格不低于一般市场价格。 (3)只要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即可,无需实际支付全额价款。 4.完成法定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 (1)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应当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动产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得是占有改定。 5.转让合同未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 让与人系物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 受让人合理价格 受让
- 已经办理了登记
应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 登记簿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关系的有关事项
-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
受让人物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情形
- 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 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