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1 所有权 Flashcards

1
Q

所有权的概念

A
  1.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2.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人对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权,积极内容。
  4. 人对人的权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救济权,消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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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

所有权的特征

A
  1.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架已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
  2.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去除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4.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5.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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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所有权的分类

A
  1.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客体的不同)
  2. 单一所有权和多数人所有权(所有权人数量不同)
  3.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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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区别

A

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先占、拾得遗失物等原始去的方式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
3.只有不动产所有权 才涉及相邻关系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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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
  1. 城市土地
  2. 矿藏
  3. 水流
  4. 海域
  5. 无线电频谱资源
  6. 国防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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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A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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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所有权的权能

A
  1. 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以及对他人的不法干涉。
  2. 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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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A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权能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可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占有本事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能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能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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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A

1.即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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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

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A
  1.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行使所有权 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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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Q

所有权的取得

A

1.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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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Q

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

A
  1. 生产
  2. 先占
  3. 添附
  4. 拾得遗失物
  5.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6.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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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Q

先占

A
1.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须为无主物
(2)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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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

添附

A

1.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的财产相结合而不能分离的法律事实,包括附和,加工与混合三种方式。
2.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加工
(1)附和:
-不动产附和:指动产与他人不动产相结合,成为其重要成分的法律事实。
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应当给予动产所有人一定补偿。
eg.地砖铺设于地面,涂料粉刷于墙壁等。
-动产附和:指分属于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相互结合,非经损毁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巨。
动产发生附和的,各动产所有权人,按其动产附和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
附和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eg.油漆喷于他人车身,因汽车可视为主物,故油漆所有权归于消灭.
(2)加工:所谓加工,指利用他人的动产制造新物。
加工所有权的归属:
首先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加工于他人之动产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材料所有人。
但因加工所赠之价值显逾材料之价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权属于加工人。
*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根据规则取得所有权的应向因此丧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
(3)混合:所谓混合,指动产与他人之动产混合,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的法律事实。
发生混合的,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混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混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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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Q

拾得遗失物

A

1.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也被视为遗失物。
2.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无需拾得人具有行为能力。
3.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的权利:
(1)拾得人无法定报酬请求权
(2)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如物之维护费,动物之饲养费。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
(4)拾得人权利的丧失。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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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

善意取得

A
  1. 又称及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出于善意取得该物,有权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 目的是强化公信力,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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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Q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A
1.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包括处分权不足的情形。
eg.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2)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适用于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也适用于他物权。
(3)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非禁止流通物。
占有委托物。指无权处分人基于原权利人意思而取得占有,eg.租赁、借用、保管等。
*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若因受让人的重大过失而未发现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构成善意。
(2)真是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则证明责任。
(3)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之时。
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为善意但办理登记或交付时知情的,不构成善意
(4)“善意”的认定。
-不动产交易(不构成善意的情形)
a.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d.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动产交易(不构成善意的情形)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道物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
4.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1)我国善意取得以受让人有偿为前提,即仅限于正常的交易行为,赠予继承等非交易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2)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低的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而言,此价格不低于一般市场价格。
(3)只要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即可,无需实际支付全额价款。
4.完成法定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
(1)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应当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动产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得是占有改定。
5.转让合同未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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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Q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A
  1. 让与人系物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
  2.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3. 受让人合理价格 受让
  4. 已经办理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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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Q

应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A
  1.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 登记簿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关系的有关事项
  4.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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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Q

受让人物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情形

A
  1. 转让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 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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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Q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A

1.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1)受让人取得原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所有权归于消灭。
(2)动产商原有权利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后,该动产商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该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应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受让人应当知道该登记权利。
(3)原权利人保护与物权处分人责任。
原权利人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原权利人虽所有权消灭或承受其他无物权负担,但因此获得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救济其损失,以示平衡。
2.不构成善意取得:追回原物
(1)未能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得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追回原物。
(2)受让人与物权处分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纠纷。

22
Q

继受取得

A

1.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2.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是:
(1)转让所有权
(2)抛弃所有权
(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所有权主体消灭

23
Q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A

1.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拾得人和发现者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4
Q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A
1.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选择权:
(1)向物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年是不变期间。
3.若权利人放弃主张返还原物的,受让人例外善意取得遗失物。
4.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追偿。
25
Q

共有的含义

A
  1. 所谓共有,指连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等权利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共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2. 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公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3. 数个权利主体称为共有人,该财产称为共同财产。
  4. 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
  5. 如果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可成立准共有,并参照共有的相关规定。
26
Q

共有的特征

A
  1. 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为两人以上。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共有关系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各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财产整体,而非仅针对某一部分。
  3.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对内、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4.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 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实施了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以单独或共同依法享有 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的请求,以维护共有权益。
27
Q

共有的基本类型

A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享有所有权
2.认定
(1)关于共有的类型,通常由共共有人自行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的,为共同共有。
-共有人之间没有共同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
28
Q

按份共有的含义与特征

A
  1.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共享所有权并承担义务。
  3. 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4.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独立转让、抵押。
29
Q

应有份额的确定

A

(约定—出资额—等额)

  1.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份额行使权力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0
Q

应有份额的处分

A
  1.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2. 按份共有人可将其应有的份额分出、抵押、出租、抛弃等。
    *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31
Q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A

1.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应有份额的“转让”。
共有份额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应有份额的‘对外’转让。

32
Q

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认定

A
  1.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额、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2. 共有人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3
Q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A
  1. 约定期间
  2. 载明行使期间
  3.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少于15日,行使期间为15日。
  4. 未通知他人,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自知道之日起15日。
  5. 无法确定是否知道的,自转移之日起6个月。
34
Q

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A

1按份共有转让份额时,其他各个共有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2.若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5
Q

共同共有的含义和特征

A

1.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共有人共同、平等、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共同共有基于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各共有人平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36
Q

共同共有的类型

A
  1. 夫妻共同共有
  2. 家庭共同共有
  3. 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4.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7
Q

共有物的管理权和费用

A

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费用负担
(1)首先由各共有人进行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按照应有份额分担;共同共有中共同负担

38
Q

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管理事项

A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
3.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规定
(1)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3)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9
Q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A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全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不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而构成的所有权的复合形态。

40
Q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A
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成员权三项内容构成,且权利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不同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2.整体性。
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三者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
(1)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哦又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范围
(3)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不单独登记
4.客体的多元性
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一部分
41
Q

主体业主的认定

A
  1.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 通过合法建造 、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文书等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 基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42
Q

专有部分一般要件

A
  1.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43
Q

法定共有的范围

A
1.建筑物的共用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建筑结构
(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4.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44
Q

管理机构的决定

A

1.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双重多数标准,即同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和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均应当达到相应的要求。
2.参与表决业主要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3.同意业主比例要求:
(1)绝对多数决:两项比例均大于等于表决数的3/4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其他事项均适用相对多数决:两项比例均超过参与表决半数(不包括本数)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公共维修基金的紧急使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45
Q

业主大会决定的法律效力

A
  1.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行使管理权,其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即使对该决定投反对票的业主亦应服从
  2. 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业主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6
Q

相邻关系的含义

A

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因相邻各方面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7
Q

相邻关系的特征

A
  1. 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原则上时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一方权力扩张而另一方受到限制,以保证扩张一方最基本的需求
  3. 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48
Q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A

应当按照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9
Q

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A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形成的相邻关系
4.因通风,采光而形成的相邻关系
5.因保护环境而形成的
6.因不动产安全而形成的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50
Q

相邻关系的法律效力

A
  1. 相邻关系为对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定限制,当事人无须支付报酬,对方原则上不得要求赔偿。
  2. 因相邻关系利用相邻的不动产的,应以最小损害为原则,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4.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合理利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