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4 1.2著作权法 Flashcards
著作权的含义
1.所谓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客气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客体无形性)
2.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3.权利的自动产生。指著作权自作品常昨晚城市产生著作权,既不需发表也无须审批。
著作权的客体
1.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要件
1.作品是人的智力创造所产生的成果。单纯的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抄写的书稿。
2.可复制性。该作品可通过某些有形形式复制从而为他人所感知。
3,具有独创性。该独创性要件是指形式上的独创,而非思想或观点上的的创新。
作品的范围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作品
- 戏剧作品
- 曲艺作品
- 舞蹈作品
- 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作品
- 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图形作品
- 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等官方文件
- 时事新闻,即通过报刊,期刊,广播,电视的等媒体报道的单纯实时消息。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的主体类型
-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根据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不同。
- 本国主体和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际为标准
- 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根据主体享有著作权的完整程度。
著作权原始取得的确定规则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不视为创作的情形:
(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
(2)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
(3)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 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属于两个独立的作品。
- 演绎作者(如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等)基于新的创作行为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原作者对原作享有著作权,二者不相冲突。
- 第三人若使用演绎作品,既要经演绎著作权人同意,还要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需要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仅提供资金参与组织等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各作者分别就各自创作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 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头衔独创性的作品。
2. 若汇编作品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则成为独立于被汇编作品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等)
-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所有(资方)
-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家的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 如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 使用的,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范围
1.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例如报社记者撰写的评论作品,电影制片厂编剧改编剧本等。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享有的权利:
(1)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两年内(自交付之日起),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例外情形
1.单位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情形: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激素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作者的权利: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1.当事人可以就委托作品著作权进行约定。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委托作品著作权依法由受托人享有的,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约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2)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内容概述
- 著作权属于复合型权利,既包括著作人身权,也包括著作财产权。由法律规定,不得自由创设。
- 人身权包括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 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 著作人身权原则上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 著作权内容体现了著作权人得以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实施上述权利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 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未构成要件。
2.署名权。指表面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包括积极权能也包括消极权能。包括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名的方式,决定署名的顺序等。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著作财产权(1)
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出租的主体只包括四种: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2)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展览权的客体局限于美术,摄影作品,既包括原件也包括复制件。
(2)美术等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著作权并不转移,但展览权则由原件所有权人行使
(3)展览权涉及他人权利的(例如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著作财产权(2)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主题是著作权人,即作品的作者,而非表演者 (2)表演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现场表演,即公开表演作品。如演唱会现场演奏歌曲,春节晚会上朗诵诗歌等。 —机械表演,即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如航空公司未经许可在飞机上播放正版录音制品供乘客欣赏,或者营利性酒店,咖啡厅未经许可播放正版dvd光碟等,均侵犯 机械表演权 。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1)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 未经许可 将他人作品上出啊互联网构成侵权 (2)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者。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得报酬权
邻接权的含义
- 邻接权,又称传播者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为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四种。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 著作权:作者 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者 2.客体 著作权:作品 邻接权: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3.内容: 著作权:财产权和人身权 邻接权:主要是财产权 4.保护期限: 著作权: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邻接权:50年
出版者权
1.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
2.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和专有出版权。
3.版式设计,
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出的设计。版式设计时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4.专有出版权
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出版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表演者权的含义
- 指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 表演者权是唯一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的类型 - 主体:表演作品的演员或演出单位。表演者可以与作品的作者为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主体。
- 客体:仅包括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表演者的权利
1.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想公众传播其表演。 3.保护期限: (1)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 (2)表演者财产权利的保护权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主体:录音录像制作者,只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不包括盗版磁带或光碟的制作者
2.客体:
(1)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2)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 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 录制品
3.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5)获得报酬权
4.保护期限:50年
广播组织权
1.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邻接权。 (1)主体特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为播放节目的信号,而非播放的节目 (3)节目内容可以是作品(如电视剧,春节晚会等),也可以为非作品的直播或录播 2.权利: (1)转播权。广播电视,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 (2)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保护期为50年 3.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权: -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影视制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淫荡去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发表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 作者死亡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2.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 (1)作者为公民的作品:作者终生+50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单位的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自唱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像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以及临济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第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肤质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为募集捐款而举办的赈灾晚会不适用合理使用,因向公众收取了费用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制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该项仅限于中国公民的作品,只能是由汉语言文字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且只能在国内出版。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中国人或外国人的作品均可适用,国内国外出版也无限制。
法定许可
行为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1.教材编写的法定许可。 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只能是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作品,不包括网络公开发表的作品 (2)可以主张法定许可的主体仅限于报社和期刊社,而不包括网络等媒体。 3.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未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1)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3)播放影视作品,录像制品的,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侵犯著作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 剽窃他人作品的
- 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善意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
- 因欠缺主观上的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原则上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及公共利益,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情形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啊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未经著作权人或则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