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3 1.2 质权 Flashcards
质权的含义及特征
1.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交由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特征:
(1)质权为约定的担保物权
(2)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应构成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不动产不得成为质权的客体
(3)动产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押合同+交付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设立。 2.动产质权设立后,如果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动产质权原则上归于消灭 3.质押动产须为可转让的动产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担保债权的效力:约定+全部 就质权的担保范围,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对质押财产的效力 质权效力范围原则上涉及质物及其从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 *但从物为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从物。 3.质权人的权利 4.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 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但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权呀财产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质物有隐蔽暇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额,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可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过错责任 因保管不善只是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无过错责任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质
1.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物为第三人再行设立质权的行为。
转质的效力
1.承诺转质,即经出质人同意,而由质权人为第三人设立质权
2.责任转质,即未经出质人同意而转折。
(1)若质权人无权处分的,善意之转质权人可善意取得质权。
(2)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亦应负责
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的含义
1.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为质押财产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设定的范围
1.可出质的范围采用“法律允许才合法”的规范模式,与抵押权不同
2.“债权”为典型的应收账款,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3.不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股权不可出质
4.可出质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可以转让的财产权部分。著作人身权不得出质。
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
权利质权的设立
区分不同的权利
1.交付权利凭证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以其他权利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的效力
处分权的限制 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权利,应提权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