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 物权法概述 Flashcards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特征: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权内容。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亦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3)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内容和范围上均须确定。某些类型的物权也可以权利为客体如权利质权。
(4)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物权人得就特定的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 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债券是请求权。
- 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度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故债权又称对人权。
- 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债权的客体则为行为
- 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债权没有。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二是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的追及效力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 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只能采取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 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近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5.
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和定弦物权(标的物的支配范围) 完全物权: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也是唯一的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定限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 用益物权: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物权客体种类不同) 4.主物权和从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不需具有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5.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物权产生的原因)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而产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保护原则
-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物权法定原则
- 公式公信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1.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2.内容:
(1)法律地位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民事主体参与无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
(3)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1.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2.内容:
(1)物权客体限于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
(2)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不矛盾:1-多人对共同一物享一项物权。2-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物权法定原则
1.指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2.内容: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类型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想悖的物权内容。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式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创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 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
- 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公式公信原则
- 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 公信,又叫公信力,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的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 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 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物权变动需要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成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事件和事实行为,公法上的原因。
-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对抗性要件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 因继承或受赠予去的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 以上规定享有不动产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模式
- 物权变动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
-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
- 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和意外,还需要登记和交付
* 我国:区分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时间点是将物权变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动产的物权变动
1.是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2.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3)指示交付,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是为指示交付。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4)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让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间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 变动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实进行的登记。
-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 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其适用情形是利害关系人要求进行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