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题 Flashcards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的区别所在❓
与以往法学相比较,最鲜明的特点在于: 对法的最终决定者认识不同。
(具体看背面)
keys:方法论、国家意志、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生而生,随亡而亡。
(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 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马原基本理论、科学理论、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紧密结合的结果、科学总结、成熟/定型/科学、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
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定型、科学 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邓小平、法治国家、核心价值、党和人民、以德治国、良法善治、改革开放
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邓小平)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彻底改变了社会主义政治生态,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利于在各领域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1997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 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一个共同推进”和“一个一体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1⃣️ 人民主体地位。2⃣️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十六大报告)
🍄 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坚持三统一。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三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十六大报告)
🍄 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
🍄 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中国“路线图”;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升级版,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综合体。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纲领、总抓手,它包括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理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前一句话是形式法治的思想,后一句话是实质法治的思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即通常所说的良法善治。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大创新。
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 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确认巩固扩大改革成果;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理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如何理解良法善治。△
1⃣️所谓“良法” 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① 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② 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③ 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④ 反映国情、社情、民情; ⑤ 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 ⑥ 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2⃣️所谓“善治” 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善治是民主治理,依法治理,贤能治理, 社会共治,法德合治。 3⃣️ 良法善治体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良法善治理论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
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1、法的基本特征
2、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贵普(贵州普通话) 一拳👊 权利义务 强撑 (一个说着贵州普通话的小伙子打了路人一拳,他有打人的权利就有义务救人,被打成重伤了路人强撑着走到了医院)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2.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1)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
① 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准则。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
②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③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2)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
① 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② 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③ 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 与此相联系,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也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通常包括两重含义:
① 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② 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
(2)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
① 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 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 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4.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3)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1)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2)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
① 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② 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3)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
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
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
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
6.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在西方法律最早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经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12-16C 是古罗马法的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对法律进行注释)
🔑按时间顺序
1⃣️最早是神意论 2⃣️理性论(17-18c古典自然法学派) 3⃣️命令说(19c分析实证法学派) 4⃣️民族精神论(19c历史法学派) 5⃣️社会控制论(19c-20c社会法学派) 6⃣️公意论 7⃣️自由主义论 8⃣️正义论 9⃣️社会连带关系论
The oldest 神意论
1、观点:法是深的意志的体现。
2、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3、代表著作: 《神学大全》,永恒法>人法>人定法
理性论
1、观点: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
2、代表人物
古罗马的西塞罗
古典自然法学派: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霍布斯、德国🇩🇪的普分道夫、法国的卢梭、孟德斯鸠。
3、斯多葛学派: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
4、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命令说
1、观点: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也是法)
2、代表人物:
Tomas霍布斯、边沁、约翰奥斯丁
社会控制论
庞德
社会控制的工具🧰
《社会契约论》
1、公意论(即人们的共同意志)
2、卢梭
《法哲学原理》
德国黑格尔
自由意志
《正义论》
罗尔斯
社会连带关系论
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辩证统一,过分强调将导致
1、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最常考!!!
❗️ ① 法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②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 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③ 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但是并不是说法是以这种意志为基础,更不意味着这种意志创造了社会经济关系。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④ 从根本上说,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法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也意味着,法不是统治阶级任性和专横的表现,它不应当违背客观历史条件不应当违背客观规律。
2、第二:物质生活条件、经济条件。【决定作用就是经济作用】,当然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并且这些因素共同起作用。
3、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是辩证统一的。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
经济因素、阶级斗争、社会公共事务、人文地理
1、在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
2、除了经济因素所起的决定作用外,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更加复杂和增多。另外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发展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4、总之,法的产生除了经济、政治原因外,还有人文、地理等因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先出现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然后放发展成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法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
4、社会主义法
奴隶制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
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3⃣️刑罚手段极其残酷。
《汉谟拉比法典》
《十二铜 表法》
封建制法
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
1⃣️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
2⃣️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唐律》
资本主义法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 政府,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3、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国民法典》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1、产生
(1)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4)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2、本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1)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性,还体现出代表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正义性,因此它是阶级性、人民性与正义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 所作的分类。
🔑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有: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2)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
(3)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4)行政司法合一。
批注[TW26]: 中国法律史上自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
形。
秦朝的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更趋成熟,并自成体系。《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 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
代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
🔑别名: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1)普通法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及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 利亚、新西兰等这些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国法和 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中的两个重要的分支,因此普通法法系也可以称为英美法系。
(2)英国法与美国法的差别较大:
① 英国法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② 美国法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1)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2)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的澳门等地区的法律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
(3)大陆法系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① 法国法系是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② 德国法系是以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被恩格斯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
罗马法
C3 补充 1.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以英国自中世纪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表现形式 3⃣️变革先相对缓慢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C3 补充 2.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民法为典型,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
澳门和台湾是大陆法系
(1)法律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 制定法或判例法都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 20 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 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 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 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C3 辨析:现代中国判例的作用已与英美法系国家无本质上的区分——错误。英美
法系判例的意义主要有两个:
① 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中得到指导和帮助;
② 法院把先前的判例确定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种规范,对于本法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英美法系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该制度赋予法官某种造法的职能, 法官不仅可以通过作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过识别和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
我国判例只具有英美法系的第一方面的作用,但不具有第二方面的作用,不论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如何借鉴、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都只是体现判例的指导和帮助意义,不可能达到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程度,故在这一点上与英美法系有着本质的区分。
法律继承的根据与理由。(2016 简答)
🔑四个哲学概念
历史延续性、相对独立性、人类文明成果、历史事实
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移植的含义和必要性。△△△
🔑不平衡性、客观规律/根本特征、法治现代化、对外开放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所以不能直接适用),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与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除外国的法律外, 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律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
的延续和继受,
🔑 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历史类型”而非不 同历史时期。
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与趋势。△△
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并在全球范围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或模范。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
1⃣️法律的“非国家化”。法律并非都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非国 家的机构制定。
2⃣️ 法律的“标本化/标准化”。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参照。
3⃣️法律的趋同化。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趋向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的趋向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向一致。
eg.全世界的海商法都是英国海商法,全世界的证券法都是美国证券法
4⃣️法律的世界化。指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法律世界化还意味着某些“全球性法”、“世界性法”的出现。
法律全球化的进展和主要途径。△
🔑 当代世界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领域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缔约国最多,具备了“准世界宪法”的性质。
2⃣️国际法的很多任意性规范变成强势性规范。
3⃣️ (3)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安理会的地位明显增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也在强化,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虽以缔约国为范围,但缔约国和安理会均可启动审判程序,国际法院也可以主动启动审判程序。
※※※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1) 国际法律的国内化、地方化。指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层面的法律被各国全部或不同承认或接受,通过这种承认或接受,全球性的法律成为各国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 在人权领域中,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
② 世贸组织成立后,缔约国必须根据有关协议调整自己的法律制度
(2)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指原本是地方性的法律,经由某种途径被全球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 新商人法穿越国家领土。
② 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与发展”项目推销西方的法律。
🔑 必须承认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
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所有法律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法律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或“世界性”法律;
法律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概念的过时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 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性、多元化,各个国家均应当警惕和制止少数或个别国家借助 法律全球化的名义而推行政治霸权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
1.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
法的作用,又称为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当今中国法的重要作用的最典型表达。对当今中国而言,法律不仅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手段,也是人民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 法是国家意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 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 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2.法的作用的分类。
(1)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
①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法的特征角度)
②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法的本质和目的角度)
(2)根据作用范围,分为法的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3)根据作用状态的结果,分为法的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4)根据作用的途径,分为法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5)根据作用的效果,分为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2013 简答)
(1)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进行考察,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
(2)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
(3)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社会作用是规范作用的目的,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在静态中发生。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在动态中发生。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2013 简答)
1、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形成、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
1⃣️确定的指引
2⃣️有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与否。特点在于,它是用法的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
1⃣️社会评价
2⃣️专门评价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1⃣️违法之人
2⃣️合法之人
5、强制作用。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是其他作用的保证。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会秩序。法的强制功能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简答题 or 论述题
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
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存在着矛盾。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高素质的立法者、人们自觉和正确地执行法律、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等都是重要的因素。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 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法的社会作用--简答题
法的社会作用--简答题
1、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统治阶级用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包括镇压),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
统治阶级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也在法律中规定一些对被统治阶级有利的条款。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统治阶级需要用法来规定和确认他们自己内部各阶层、集团的相互关系,以此建立起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的关系,保证其内部和谐一致。
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既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又有着利益冲突,法成为解决冲突的重要手段。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 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多选题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3、两者的区别:--简答题
前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者的对象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前者主要有利于统治阶级,后者至少在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
法的价值--简答题
1、概念:法的价值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2、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主体(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客体(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以主体旳社会需要为基础,但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不同社会背景、制度下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异很大;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
3、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
(1) 定义: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等核心价值构成的价值系统。
(2) 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 4、法的主要价值:标准为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 a)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秩序不仅从消极角度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也从积极角度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简答题
建立:按照理想社会来设计;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
维护:政治统治、权力运行、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b)自由:一般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确认: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主体享有自由的
范围和自由
实现方式
🎀保障:
具体表现为法律排除国家权力对某些个人自由的干涉
法律保障主体可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提供平等机会和帮助
c)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平等的特点:--简答题
1⃣️是一个历史范畴
2⃣️平等不等于平均
3⃣️排除特权消除歧视
4⃣️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法律对平等的保障: --简答题
1⃣️法律宣布平等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和社会负担平等分配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d)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人格上的绝对尊严观念。
特点:
本源性的权利
1⃣️普遍性的权利
2⃣️综合性的权利
3⃣️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分类:
个体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e)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分类: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与程序正义
🍁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
特点:--简答题
1⃣️既有普遍性(人类文明的共识)又有特殊性(在具体生活环境中体现);
2⃣️正义既有超时代性(人类共同的理想追求)又有时代性(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的认识理解有区别);
正义既有客观性(共性)又有主观性(具体直观感受)。
作用:--简答题
1⃣️是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2⃣️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3⃣️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简答题
1⃣️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于法律规范与制度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3⃣️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和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f)效率/效益: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简答题
1⃣️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2⃣️确认并保护产权关系
3⃣️确认、保护、创造经济运作模式
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
5⃣️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机制
5、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 冲突: a)法的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包括: 1⃣️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 2⃣️法的价值内容形态上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3⃣️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b)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情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2) 解决原则:--重点 1⃣️价值位阶原则:排列不同价值之间的主次关系。自由>正义>秩序 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中,人权和正义高于其他基本价值 --重点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个案的特定情形,以使得个案能兼顾双方利益。 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必须侵害另一法益时,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3⃣️人民根本利益原则: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解决价值冲突问题。可作为上述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法的渊源
1、含义: 又称“法源”或“ 法律渊源”,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即法的效力渊源。 2、分类:--准确认识到直接渊源都包括什么,间接渊源都包括什么 ⚠️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渊源 vs 不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 不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 ⚠️从法的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直接渊源 vs 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 法律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 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道德原则、宗教原则。 ⚠️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制定法渊源 vs 非制定法渊源。 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主要渊源 vs 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 vs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道德原则、宗教规则等。 正式渊源基本可以等同于直接渊源,非正式渊源基本可以等同于间接渊源。 正式渊源具有约束力,非正式渊源具有说服力 3、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在内容、地位和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和普通法律都不同。 (2) 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通常适用于全国范围。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通常适用于全国范围。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国务院进行某些“授权立法”。 (4) 地方性法规:--批准和备案在宪法中掌握即可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上述主体1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上述主体23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和备案在宪法中掌握即可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州、县人大。 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目前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生效。 (8)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签订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上述法律渊源效力层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低于上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低于本级及以上地方性法规和上级地方规章)。 4、注意: (1) 关于批准和备案问题: 法律无须备案。 行政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市级法规必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部门规章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级规章需报国务院、省级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自治区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县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2)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于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做变通规定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3) 关于审查与撤销问题: 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撤销其批准的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或其批准的条例。 省级人大可以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立法或其批准的法规。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级政府立法。 国务院可以改变或撤销规章。 上级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下一级政府的立法。 授权机关可以撤销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甚至撤销授权。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4) 冲突与适用规则:
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先于旧规定,有利的规定溯及既往。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相冲突时,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其他由制定机关裁决。
授权立法与法律冲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
省级规章与市级法规冲突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经济特区根据授权作出的变通规定与法律冲突难以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 目前有282个设区的市。其中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等。
(6) 另外要注意,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绝对的优先,即便是下位特别法抵触了上位一般法,也是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执行。
总结:
备案要找上级进行,但是人大不备案,备案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进行。行政规章只备案到国务院。
地市级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相当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关于撤销和改变法律:上下级之间如果是存在领导关系(人大对本级常委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则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否则就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法的效力
1、概念:又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广义上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一般认为,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2、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按分析大题准备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不同位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所针对的行为或事件,均是在这些法律生效期间所发生的,与后面法的时间效力所提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针对的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完全不同。
3、法对人的效力:--在刑法中掌握即可
(1) 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属人主义——以国籍为标准,本国的法律适用于本国人(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内), 不适用于外国人。
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地域内都适用本国法律(但我国《刑法》有外交人员保护规定)。
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只要侵害本国利益,无论国内外、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法律。
我国对自然人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中主义原则为补充。
(2) 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 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依据具体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 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3) 我国法律对外国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适用问题——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一般适用中国法律。
对中国境外的外国公民的适用问题——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 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4、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在刑法中掌握即可
(1) 法律的域内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但有例外。
在局部地区内生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在各自范围内有效。
(2) 法律的域外效力:
对某些特定行为有域外效力。
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依照我国所签订的条约或国际惯例解决。
5、法的时间效力:--在刑法中掌握即可
(1) 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
自法律颁布之日起即生效。
该法律规定了具体生效时间。
通过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具体时间。
规定法律颁布后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2) 法律效力时效的时间:
新法律公布,原法律即失效。(默示废止)
新法律代替旧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明示废止)
有关机关颁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法律完成其历史任务自行失效。
(3) 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新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则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刑法有例外,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分类
1、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2、一般分类:--选择题
(1) 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还包括判例法。
注意:我国无判例法,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只能被称之为判例而非判例法
(2) 根本法 vs 普通法:--按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
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3) 一般法 vs 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一般法——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的。如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但是相对于保险法在保险 合同方面又是一般法
(4) 实体法 vs 程序法:--按法律规定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三大诉讼法和立法程序法等。
注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并不绝对,实体法中可能会有程序性内容,程序法中也可能有实体性规定
(5) 国内法 vs 国际法:--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特别需要注意: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因为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国际私法,而是各国分别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所以国际私法实际上是国内法。
3、特殊分类:
(1) 公法 vs 私法:--大陆法系
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如刑法、行政法。
私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如民法、 商法。
(2) 普通法 vs 衡平法:--英美法系
普通法——专指英国在 11 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 种判例法。
衡平法——指英国在 14 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3) 联邦法 vs 联邦成员法:
联邦法——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则--简答题
1、概念: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2、特点:
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与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可预测性等特征。
3、分类:--选择题必考
(1) 授权性规则 vs 义务性规则:--按规则的内容规定
授权性规则——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可为模式”,包括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表达形式: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性规则——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即“应为模式”,包括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表达形式:必须……,要……,应……,有……义务。
禁止性规则——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表达形式:禁止……,不准……,不得……,严禁……。
(2) 强行性规则 vs 任意性规则:--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
强行性规则——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意更改的法律规则。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多此规则。 大部分存在于公法中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民商法等私法中多此规则。 大部分存在于私法中
(3) 确定性规则 vs 委任性规则 vs 准用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通常用“由……另行制定”形式表达。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通常用“参照……实行”、“适用……的规定”形式表达。
(4) 调整性规则 vs 构成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功能
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如组织法
区别关键:前者行为先于规则,后者规则先于行为
4、逻辑结构:
(1) 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如何联结的。
(2) 学说:
a)三要素说:法律规则=假定+处理+制裁。
b)两要素说:法律规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c)新三要素说:法律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简答题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假定(条件)在某些前提下可以省略,它包含两个方面: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行为模式不能省略。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
可为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
应为模式——命令性法律规则。
勿为模式——禁止性法律规则。
上述三模式皆在某一假定(条件下)进行。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
肯定性法律后果——合法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违法后果。
5、vs 法律条文:--简答题
(1)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2) 具体类型:
a)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b)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c)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d)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行为模式”。
法律条文规定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个要素。
法律条文既规定“行为模式,又规定“违法后果”。
法律条文既规定“合法后果”,又规定“违法后果”。
注意:一个条文未必包含规则的所有要素,但是一个规则必然包括所有要素。
法律原则
1、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2、vs 法律规则:--简答题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和模糊。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3、分类:--选择题
(1) 公理性原则 vs 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广泛被认可的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的国家政策。如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依法治国原则等。
(2) 基本法律原则 vs 具体法律原则:——按照法律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法律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 实体性原则 vs 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就属于此类。
程序性原则——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
法律概念
1、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特征:
法律概念所释放出的有效内容是由立法者或司法者所确定的,带有法律性特征。
法律概念是对法律所欲调整之对象所进行的特殊归纳,这种归纳主要是受法律思维方式的影响,对所要概括事物的特征进行穷尽地列举,从中找出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最显著特征,然后对概念下定义。
3、功能:--简答题
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改进法律、 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注意:法律概念不能脱离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单独存在,一个法律条文可能会单独表述并且解释一个法律概念。此时它既不是法律规则又不是法律原则。
4、分类:--选择题
主体概念:用于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例如公民、社团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
关系概念: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例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
客体概念: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 例如动产、主物、著作、支票等。
事实概念: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例如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犯罪中止等。
其他概念:如公平、正当程序、法典、一般条款等概念。
法律体系
1、概念: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特征:--简答题
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 构成的体系。
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部门
1、概念: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包括: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不同主体
确立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原则和形式
3、划分原则:--简答、分析、论述
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社会关系是其划分的客观依据。应考虑: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法律法规数量的多少。
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种法律部门之间要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包括法律的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辩证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一成不变。
相对稳定原则——划分法律部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是根据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的划分。
4、特征:
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其内容是有区别的;
各个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有社会关系作为客观基础,但最终还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
5、vs 法律制度:
联系:都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二者是交叉关系。
区别:不是一一对应的,一种法律制度可分属几个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 包含多个法律制度。
6、vs 规范性法律文件:
联系: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载体,法律部门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
区别: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法律部门由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规 范性法律文件与部门法名称大多时不一致。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是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之一。其最大特色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现实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的形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
2、构成:
(1) 宪法: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含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四次修宪通过的 31 条修正案)。
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以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单项立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
有关宪法的解释。
(2) 行政法:
行政法不同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注意:行政法部门包括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切不可认为行政法部门只包括行政法规。
(3) 民商法: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及其解释、《侵权责任法》等。
商法——主要有《公司法》及解释、《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商标法》等。
(4)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的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
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
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
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护社会资源跟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
(6) 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法部门包括:
1997 年《刑法》;
九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有关经 济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犯罪和刑罚的适用法条。
(7) 程序法:
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而言,是调整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程序法部门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仲裁法、 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基本法律。
⚠️ 4、完善:--论述题(怎样加强我国立法?我国该如何立法?我国立法应该完善哪些方面?)
第一, 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第二, 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为法律;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
第三, 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 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
第四, 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五, 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六,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 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立法概述
1、概念: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特征:--简答题
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法律的制定是通过立法机构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
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活动,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3、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4、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立法体系;
“多层次”是指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现行立法体制下的各级立法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实行原因:--简答题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决定了我国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决定了我国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必须给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立法原则--简答题、论述题重点
1、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1) 合宪原则:是指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只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方为有效。
立法内容的合宪性: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精神、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 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 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2、科学原则:
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3、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 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立法内容的民主: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
其次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最后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程序
1、概念: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
2、特点:--简答题
(1) 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首先,它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
其次,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活动,而是享有法的创制权限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最后,它不是国家机关唯一的活动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
(2) 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首先,任何国家的法的制定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的制定程序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由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确定的,即法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
最后,法的制定程序不仅包括对制定活动本身的规定,还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 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首先,法的制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它实际上是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一种方式。
其次,法的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加以变更的活动。
最后,以上各种法的制定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也有废止的情况。
3、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在宪法中掌握
a) 法律案(法律议案/立法议案)的提出:是具有立法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提出资格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案权。
b)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审议阶段:
由提出法律草案的机关或人员指派负责人员向全体会议作报告,说明法律草案的基本精神、立法根据和内容等,进行初步讨论。 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由常委会委员分别研究,征求意见,第二次会议再审议通过。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审议内容:
立法动机
立法精神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
立法技术等问题
审议结果:
提付立法机关表决
搁置
终止审议
c) 法律草案的表决: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如下:
公开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记牌表决等各种形式。
秘密表决——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d)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只有公布才能产生效力。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
注意:法律通过并不生效,公布后才可能生效。但是并非一公布就生效,某些法律规定了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生效必须符合这些条件或者期限才行。
4、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背诵
a) 行政法规的立项: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行政法规的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c) 行政法规的审查: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1 条的规定;
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d) 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国务院通过行理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暂不通过等。
法律实施 有新增的内容
法律实施概述
1、概念: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 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的实施使抽象的行为模式变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和动力
1⃣️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和动力。
2⃣️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3⃣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2、方式:--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
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适用。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制定好的法律,二是严格实施这种法律。
3、评价标准:--多选题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行为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刑事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合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高或提高的程度。 --意识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价值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功能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成收益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
【口诀】:行为合刑事,意识与价值,功能成收益
4、法律实现:实现=实施+实效 --注意三者区分,单选重要考点
(1) 概念: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vs 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vs 法的实效的区别——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总结:法律实施是过程和活动,法律实效是状态和程度,法律实现是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的结合。
(2) 影响法律实现的主要因素:--多选
国家的阶级本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
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执法
1、概念:
广义的执法——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本章要研究的是狭义的执法。
2、特征:--简答题
执法主体法定性: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执法行为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执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国家权威性 & 强制性。
3、原则:--简答题、论述题
(1)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
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 省略和超越。
(2) 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 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做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
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
(3)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 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
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对待处理。
行使自由裁量权平衡多方利益,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
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
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4)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 形式、顺序和时限。
(5)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内涵包括:
妥当性(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
比例性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害的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
(6)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7)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司法
1、概念: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特征:--简答题、选择题
司法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司法具有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司法具有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司法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司法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可以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 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司法权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3、原则:--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1) 司法平等原则:
a)含义:
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适用同等法律,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b)意义:--阅读即可
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
(2) 司法独立原则:
a)含义:
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 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b)意义:--阅读即可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c)对司法权的监督:
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 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 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 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从而更好地行使司法权,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3) 司法法治原则:
a)含义: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不能主观臆断,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b)要求:
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不轻信口供。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 方面,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要将二者统一起,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
(4) 司法责任原则:
a)含义: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b)意义:
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 司法公正原则:
a)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都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b)意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它包括制度、程序和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论述题重点
(1) 司法体制改革:
a)含义: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b)方向和原则:在司法改革中应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既认真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既勇于改革创新,又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目冒进。
坚持统筹兼顾。中央与各地、整体与重点事项。
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凡是同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改革举措,必须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然后再开展改革。修改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及时提请立法机关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c)主要任务:
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包括推进五个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两个机制
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
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重点包括五个制度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
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2) 司法公信力
a)意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b)改革要求: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主要有: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有: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主要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主要有: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有: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守法/法的遵守
1、概念: 广义上的守法——法的实施。 狭义上的守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不违法)。 2、构成要素:--简答题 a)守法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最普遍、最广泛的主体。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b)守法范围: 各种制定法。 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c)守法内容: 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一定要注意,行使法律权利也是守法(积极的守法) 3、原因: 契约论——公民通过契约组成了社会并制定了法律,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根据自己的意愿订 立的契约。 功利论——法律可以给社会和每个公民带来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减少可能的损失, 故公民必须守法。 暴力威慑论——人们守法主要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避免承担违反法律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法律正当论——人们守法是处于对法律的信仰,认为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正当性。 我国学者观点: 守法是出于人们的习惯。 守法是出于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 守法是出于对法律制裁的畏惧。 守法是出于社会压力的谴责和非难。 守法是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守法是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现代文明不发达国家守法多出于习惯、畏惧和道德,较为发达的社会出于对法律的认同甚至信仰的考虑。 4、态度:--简答题、单选题 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守法的高级状态——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法律监督
1、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通说采纳的观点)
(1) 主体: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 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公民——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2) 客体: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3) 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2、意义:
是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的需要。
是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的需要。
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3、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简答题
(1) 国家监督:
a)国家权力的监督:--核心和主导
监督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对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
监督内容——立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
监督方式——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
b)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监督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监督内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监督形式——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审计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管。
c)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2)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新闻舆论监督。既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的体现。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公民个人。或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可启动诉讼程序/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法律职业
1、概念: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狭义上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职业;
广义上还包括一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辅助人员、企业和行政机关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
2、特点:--简答题,可作为一国法律职业成熟的标志
技能特征。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是系统的统一的,不是零星的和相互冲突的。
伦理特征。法律职业必须具备本职业特有的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
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准入特征。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设定职业准入制度。
3、分类:--选择题
(1)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根本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独任审判案件。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公民不得担任法官。
(2) 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单选或多选限制: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任何时候都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简答律师的特点:
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
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 我国的法律职业还有:
立法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
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4、法律职业伦理与任职条件 (1) 法律职业伦理: 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之规范、原理、规则的总称,其基础建立于各个人的良心、社会之舆论以及习惯。各种职业因其性质、内容与社会期待的不同,存在着各种职业的伦理。 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法律职业伦理会因时代的不同而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2) 任职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点任选其一: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 3 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解释
1、概念: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2、特点:--简答题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3、必要性:--简答题 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4、分类:--选择题 (1)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 a)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b)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 根据解释的尺度: 限制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5、方法: 文法解释/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目的包括: 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 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 社会学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利益的衡量 比较法解释:通过比较外国的立法和判例及其原则、经验和效果,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 6、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狭义的法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的任务:--简答题 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 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立法解释要求的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注意:按照教材的观点人大不能解释法律 (2)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形式分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若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简答题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与社会现实相协调,作出 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包括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作出统一解释。 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注意:法官在司法中所做的解释属于裁判解释,对个案有约束,但是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3) 行政解释 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 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 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包括两种情况: 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行政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法律推理
1、概念: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特征:--简答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综合。
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3、方式:--选择题
(1)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英美的判例法就是运用了归纳推理方法。
类比推理——即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如举重以明轻的道理就是典型的类推推理。类推推理的特征在于:
它属于间接推理;
它是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一种推理;
类推推理是从法律的精神中推理出新的意思,它与单纯扩张法律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同;
类推推理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它是根据两个或者两类对象在一些属性方面的相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相同的结论。
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构成。其中,大前提一般是法律规定,小前 提是事实。
(2) 实质推理/辩证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 以解决法律问题。特点:
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法律论证
1、概念: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2、目的:是从多种合理甚至合法的法律主张中论证出最佳选择。法律论证相当于目的解释,相当于实质推理。
3、特点:法律论证理论是对传统法律教义学和解释理论的超越,即意识到法律三段论的局限,强调“法外”因素在法律正当性论证(证成)中的意义,属于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之外的似真论证,即合情理论证。
结论不是绝对的,具有可废止,或称为可改写性或可证伪性。
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
4、正当性标准:--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
(1) 内容的融贯性:是法律体系本身和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的融贯。包括:
道德评价
利益平衡
消饵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差异
(2) 程序的合理性:简答司法程序与非司法程序的区别
(3) 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法律论证不是完全主观和随意的主张,而是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
(4) 论证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决策者和公众认同和接受。尽管有时结论可能不被社会主体全部认同或接受,可能存在 重大争议,但至少应能够被公众理解,不存在重大的错误。
注意:法律论证应注重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关注法外社会因素,注重协商性和实践理性,同时需要在法治精神、法律原则、民主制度以及公正程序的保障下进行,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与时俱进的发展,避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防止法律被误用。
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法锁的观念(19 世纪),法律关系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存在。 2、特征:--简答题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同时具有客观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重要作用。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其客观性。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关系:前者起主导,后者必不可少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区别: 可能性/现实性 抽象性/具体性
3、分类:--选择题,必考
(1)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划分:
基本法律关系——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
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2)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划分:
平权型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3) 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划分: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一个人对一切人”,如财产所有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表 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如债权关系。
注意:这两种划分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仅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做出的划分。
(4) 按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 分类: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
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等。
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国家可以参加两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
(2)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a)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b)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即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办理或征求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 10 周岁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对于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其行为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选择题、简答题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河流、空气
文物
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b)行为——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例如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作为(积极行为)
不作为(消极行为)
c)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不同于有体物和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例如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e)注意: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视为法律上的物,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从身体中分离时可视为物,植入别人身体时成为他人身体的组成部分;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参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法律权利——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上的权利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二者之间的关系:
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工作人员。
权力和权利的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职权不能放弃或让与。
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概念: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法律关系的演变。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2、条件: 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3、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 特点: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 分类:--选择题 a)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进行划分: 法律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如人的自然死亡、时间流逝、自然灾害、战争、革命等。注意:并非完全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仅仅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根据事件能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自发现象。 相对事件:由人们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b)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划分: 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如出生、死亡、放弃债权等。 事实构成——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
1、概念: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实现的。
2、特点: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补偿与制裁。
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分类:--多选题、分析题
(1)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是以财产为内容 的。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不存在无过错责任问题。
刑事责任通常由个人承担,也有一些刑事责任由法人或组织承担。
(3)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我国行政责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般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后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4)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4、构成要素:--简答题
(1) 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组织。
(2) 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但是某些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在刑事法律领域,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判定其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
在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 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况。 行为是一切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 损害结果: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即损害结果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
损害还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
(5)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缺乏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则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归责。
5、归责:即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 减缓以及免除的活动。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反对责任擅断;
反对有害追溯;
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 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 责任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当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 责任自负原则:
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例外情况:责任转承
6、免责: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时效免责——超过诉讼时效免责,民法和刑法有所不同。
不诉免责——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主要是刑法规定。
有效补救免责——国家机关归责前有效补救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了,不适用于公法领域。
自助免责——自助行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责任主体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注意: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法理学上属于无责任的事由而非免责事由。
法律制裁
1、概念: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分类:
(1) 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确定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2)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我国现行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以上制裁方式外,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民事制裁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法律制裁形式。
(3) 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形式。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停发许可证、 拘留等。
注意: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而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4)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制裁措施有: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制裁。
法治概述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特点:--简答、论述语料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2、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vs 法治:--简答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法治。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的专制君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先于法治,早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
3、人治/贤人政治:指的是依靠执政者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
(1) 古代:
中国古代:人治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强调圣贤的智慧及个别指引作用
(2) vs 法治:
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法治追求稳定的、可预期的秩序状态,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而人治很容易导致因人施政,因人设事,国家制度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治容易导致特权和等级制度。
(3) 社会主义法治 vs 民主:
a)区别:是否有最高的权威和力量
b)联系:核心、基础、先决条件、正常运行、缺乏根本、走向反面、培养、制度化法律化、理性的轨道、保驾护航、支持、兼容--抓住几个关键字背
c)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两者相互依存, 不可分离。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治,法治就可能改变性质;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治来讲民主,民主就可能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就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 序和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d)我们应当怎样发展/融合民主与法治--论述题
思考西方民主经验与本国国情的契合条件
完备的法律体系
防止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不能让激情的民主淹没理性的法治
4、法治的基本原则:
(1) 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最基本的要求。
在治理国家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宗教、政策、习俗等当中,法律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在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一切国家职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核心是宪法至上。
在法律与国家领导人的关系中,法律高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法律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得由于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最基本原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在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当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应当将自己的重要政策通过立法机关经由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并领导人民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
(2) 权利保障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 相一致。
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消除歧视和偏见。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国家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社会主体在权利和义务享有和承担上都要考虑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3) 权力制约原则:
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利保障原则的逻辑要求。
强调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原因是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态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行使的广泛性、 主动性和强制性、单方面性等都使得对行政权的约束成为法治的重点。
(4) 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的内容。
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起源于英国。
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 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