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Flashcards
人身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姓名权的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的概念。
自然人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的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
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名誉的概念。
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隐私的概念。
私人生活中,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也称私人信息、个人秘密。
荣誉的概念。
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
荣誉权的概念。
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身份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时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力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应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
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的概念。
权力人在预定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就会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无权代理的概念。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的划分依据。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
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的划分依据。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划分依据。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已交付实物为条件所做的划分。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划分。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意思表示的概念。
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笑脸。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应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成立以后,能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从而使之有效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一定期限的到来,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营利法人的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利益分配给其成员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
特别法人的概念。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
法人的设立。
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的变更。
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包括分立、合并、组织性质的变更、以及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企业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的一种。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合伙企业的概念。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监护的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的概念。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当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艰苦。
指定监护的概念。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制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遗嘱监护的概念。
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协议监护的概念。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意定监护的概念。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宣告失踪的概念。
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概念。
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有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的概念。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的概念。
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的概念。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民法的解释。
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的适用(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人身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
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长的诉讼时效。
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名氏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是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期间。
从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认定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何时中断
自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出现法定中止事由
2、中止的事由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包括本数的时间。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包括本数的时间。
不满、超过、以外
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绝对权、支配权。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取得根据不同。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人格权的特征。
1、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权利。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产生具体人格权。
2、解释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权专属于自然人
2、肖像权保护的肖像,限于具备可识别性的面部肖像。
3、肖像权是专有权。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隐私权的特点。
1、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客体是隐私
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获得权
2、荣誉维护权
3、荣誉利用权
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2、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
3、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配偶权的特征。
1、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2、以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实施的是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告人承担。
不得代理的行为包括。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比如演出、讲课。
本代理和再代理。
在再代理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可以转委托,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军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再代理中的紧急情况,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代理人有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应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不得滥用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表、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的表现。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去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仍然有效的情况。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民事法律行为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1、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
3、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4、当事人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无权代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别法人的类型。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
4、基层群众性质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终止原因。
1、解散(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2、依法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人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除了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外还需要:
1、合伙人为两人以上50以下,并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开立账户。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1、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该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该是合法的事实。
延缓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
积极条件
以某种肯定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其内容的条件。
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已成就。
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吗?
不可以哦,比如抵消权、撤销权的行使都不得附条件。
涉及身份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可以附条件吗?
不可以哦。比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
违法的行为可以附条件吗?
不可以,但当事人约定不为违法行为为作为生效条件;或者以违法行为作为解除条件,属于有效地附条件。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有谁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
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宣告失踪的程序。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驳回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满两年的起算点。
1、从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2、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没有顺序?
没有。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宣告失踪程序中,如何确定代管人。
1、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人代管
2、有争议的、没有前款规定的人、前款规定的人没有代管能力,由法院指定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1、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2、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宣告的撤销后果。
失踪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由谁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1、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就可以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了。
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有哪些?
和宣告失踪是一样的。
宣告死亡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在期间届满后,法院应该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的确定。
1、通常是判决作出之日。
2、意外事件:事件发生之日。
宣告死亡后的婚姻关系。
消灭,但是存在恢复的可能性。
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关系。
继承人取得死者的财产。继承人处分该,属于有权处分。
死亡宣告的撤销要件。
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撤销死亡宣告后的婚姻关系。
1、原则上,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恢复。
2、再婚/或者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无法恢复。
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收养关系。
合法收养被认可
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关系。
1、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人:应当返还或者适当补偿财产。
2、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
3、恶意宣告死亡的:返还财产,再加上赔偿损失。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原则上,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顺序在前排斥顺序在后的。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 5⃣️其他愿意担任江湖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过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谁指定监护人。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那么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吗?
可以直接。
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
村委会、居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有。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对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资格撤销事由。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而且拒绝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其他人。
3、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资格撤销后继续负担哪些费用?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监护资格的恢复方式。
由确有悔改表现的父母或者子女向法院申请。
监护资格恢复的消极要件。
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申请恢复。
监护资格恢复的原则。
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监护资格恢复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对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同时停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
2、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3、其内容和范围都具有法定性。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1、首先看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
2、没有前款的,看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3、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款,以其他证据为准。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同时死亡。
1、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2、各有继承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1、经过(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恢复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共有五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生利益、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的分类)
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分为原物和孳息。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者是否被特定化,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原物和孳息的关系。
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与原无分离。
天然孳息
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
法定孳息
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
比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是否属于法定孳息。
不属于,他是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
增值利益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
都不是
民事权利的特征
1、权利人依法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当被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相对权和绝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 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的分类。
根据性质不同,分为私立救济、公立救济。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等。
自助行为
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已经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3、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
1、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是10。
可以分为事件和状态。
行为的概念。
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典型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先占、给付、收取利益、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善意取得、创作作品、添附
不合法行为
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民法的分类。
形式和实质
广义和狭义。
我国的民法是广义民法
民法的性质。
1、私法 2、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4、权利法 5、实体法
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2、非制定法:民事习惯
民法的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3、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
2、意识表示自由
3、内容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平等原则的体现。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 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作出决定,并对自己表示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公平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合理的确定权利义务。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的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简述复代理(再代理)的适用条件
复代理(再代理)的适用条件:
-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
- 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 出现紧急情况时,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或追 认, 均产生转委托的渡律效力-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
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 代 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 职责而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体现在,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 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
3.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if 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4.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发生的原因不同。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 人所致。
- 法律后果不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狭义无权代理则使行为人的行 为效力待定,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和相对人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 主观构成不同。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而狭义无权代理则无此构成。
- 客观构成不同。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否则, 即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 有权、 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 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5)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6)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有:
- 法律后果不同。除犀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彩成权)消灭®而近讼时效 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 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一般从 权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0起算。
- 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而对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 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 变动。 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 不可抗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表现在:
- 权利主体不同。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权的主体限于自然 人。
- 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要素为客体;身份权以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为客体。
- 取得根据不同。人格权源于民事主体的出生或成立;身份权源于事件或行为。
-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没有特别期限的限制;身份权是以一定的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并以 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荣誉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和名誉的区别包括,
- 来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 其来源是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 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 观 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 织依一定 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 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
- 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 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
- 是否可以剥夺或撤销不同。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 被剥夺或者撤销。
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有;
-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
-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钗、葡世权。
- 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 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傩聋效力、追及效力和排他效;
- 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 在权利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物权的效力体现在:
1.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可能发生权 利冲突时,物权原则上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个别情形下法律 赋予 某些债权以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买受人不得以其所 有权对抗承 租人的债权。
(2)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要解决的是能够并存且可能发生 权利冲突的若干个物权之间何者有效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规则是原则上成立在先则效力优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潦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 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但物权的追及效力要受到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的阻 却。
3.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意味着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
- 平等保护原则。基本内容包括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以及保护的平等。所有民事主 体在 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法律关系时平等 适用物权法 所确立的规则。所有民事主体受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 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 事人 自行创设,包括类型强制和内容强制。
- 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符 合法 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 许当 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 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2.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 定”
3. 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 律 效果。
- 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 违 反规定的内容无效
-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 变动登记。变动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等 事实 进行的登记。
-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 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 记。
-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 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在效力上采取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做法,其中,登记生效主义是原 则, 登记对抗主义是例外。
- 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情形主要有:因买卖、赠与、互易等行为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变 动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等。
- 登记为物权变动对抗要件的情形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设立和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 请求确认
2.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 的规 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 害人排除妨害,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请求排除妨害,既包括请求除去己构成的 妨害,也包括请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妨害。当他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 权利人可以请求 消除危险。
4. 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睹如果能够:修氯物楼人可匿请熊 侵权 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 请求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妨害,从而恢复物 权圆 满状态的请求权。
1.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 的规 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请求权主体。只有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才能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义务人。负担返还原物义务的人必须是原物的现时占有人。
(3) 占有的不法性。只有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不法性时,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 权。
2. 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 占有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 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 请求权主体。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以及其他依法能够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他物权人。
(2) 妨害必须是不法的,即具有违法性。在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不负有特别容忍的义务时,任 何对所有权或他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阻碍都构成不法的妨害。
3. 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即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权利人 有权 要求消除危险的一种请求权。其中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且有对他人物权造成损害的可能。
4. 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坏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
2. 整体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 利,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 弹力性。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 态。
4. 排他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 能有 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5. 恒久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 邮灭失、所有太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续,且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简述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2007简答考查善意取得含义及条件,重要)
- 生产。生产即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 先占。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 添附。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 从而 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 失物 的有关规定。
-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无权处分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 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 且苗其他斜,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愀。
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共有具有如下特征,
1. 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 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3.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 权 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在共有关系外部,共有人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 共有关 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 有制和财产所有权,它只是不同或相同的财产所有者的联合或结合的法律形式,并不发生 所有权 性®的根本变化。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 依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 每个共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享有权利的影响与制约。因此,
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从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决定。
2. 分割请求权和转让共有物份额的权利。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 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 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 份额。
3.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权。
4. 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
5、物权物上请求权
6. 对共有物的处分权。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共有关系。
特征
1.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 分 割时才能确定
2.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 分。
3. 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 专有权。专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共有权。共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 有部 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 成员权。成员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 系而 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2006年简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 用的 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 权、对共有 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 也具 有多重性。
2. 整体性。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三者一起转让、继承、 抵押。
3. 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4. 客体的多元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 中的 —部分。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重要)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难不动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
生的权制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 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且权利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
2.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 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
3. 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相邻关系不仅涉 及不动产本身的相邻关系,还包括因使用或利用不动产而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各种有害侵扰。
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 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 在生产、生活中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 系得到正确社会正常秩序得到维护,还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促进生 产的发展。
(2) 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 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处理。 - 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重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 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 权 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0
- 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 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不能是永久期限。
-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但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 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用益 物权的范畴。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 土地彖包缀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璃、草地廖
:魂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o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2006年简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 建造 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处分。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 一 定空间。
5.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存在。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重要)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 己不 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 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 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 4. 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提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 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 移。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重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
-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则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 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产生 的。
- 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禳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策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韧上设立 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成立、 变动和消灭,都从属于债权。
3. 不可分性。在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受到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 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简述抵押权的含义和特征.(重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 偿的权利。
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
1. 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为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当事人可基于 法 律行为并依法设定抵押权。
2. 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 某 种财产权利O
3. 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不以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简述抵押权设立的条件。(重要)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为:
- 抵押权需要当事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设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的有效,要 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 设定抵押权的客体限于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或权利。
- 对于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定 的 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产生抵押权效力;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浮 动抵押 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 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恢复 请求权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 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 清偿顺位。抵押权人还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 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 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 抵押 权人最主要的极利。
简述抵押权的顺位。
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
- 以不动产抵押的,由于登记为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故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不享有抵押权,也就不存在顺位问题。
- 以动产抵押的,由于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故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己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抵押权人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与其他抵押权人协议互换彼此的抵押权顺位。 但该协议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重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 而设 定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 保 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 内对抵 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 前 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3.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故所担保的债权具有 不 确定性。
4.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就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 间,且在该期间内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
5.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普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含义、特征及设立。(重要)
-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
-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是:
(1) 抵押人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故主体具有特定性。
(2) 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动产,具有集合性。
(3) 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
(1)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即便动产浮动抵押权己经办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中己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简述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耕产或财产权利变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 质翎I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蠢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詹陂剥” 质权具 有如下特点:
- 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 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
- 质权是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的设定,则需要交付 权 利凭证或者进行登记。
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重要)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表现在:
- 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成立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而质权的 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概言之,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 是质权 的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而质权的标的物 则为 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 担保作用不同。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 先受 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简述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
-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 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 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和成立条件。(2012年简答)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 其价 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 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 债务己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 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简述占有的效力。(重要)
占有,虽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 法律 效力。
占有的效力主要有:
1. 权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权利,则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
2. 权利取褂藤力a吉肴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卷权。具体包括西种情形,一是 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二基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我国Jg律至 今 尚无关于占有时效的一般规定。
3. 保护效力。占有人的占有无论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可以对抗他人的侵犯。
简述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 返 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妨害排除和防止请求权。在妨害己经发生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 消除危险。
- 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简述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类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作品;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013年简答)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为,
- 专有性(或排他性、独占性)。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并 存。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 家没 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
- 时间性。知识产权通常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超出法定保护期,知识产权即消灭,有关智 力成 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
- 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 产 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简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重要)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商业价值。
-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 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重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包括:
-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对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行为,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 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所列违 法 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
- 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己经发表的作品。
- 合理使用应当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 合理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邻接权和著作权的主要区别。(2014年简答)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主体不同。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
- 客体不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 内容不同。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 内容。
简述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2018年简答)
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体现在,
- 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 享 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
- 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表演者的权利中的有些权利,如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演权则有保 护 期的限制
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2015年简答)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有: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2016年简答)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 案。
- 外观设计。夕卜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 作出 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简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体条件。(重要)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有:
- 新颖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 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 用新 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简述专利权无效的情形
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
- 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 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违反了 “同样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 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简述驰名商标的含义及特殊保护的主要情形。(重要)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主要情形有:
1.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2.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 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 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有,
- 驰名商标应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 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驰名商标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
- 独占使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对注册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 转让权。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 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简述债权的特征。(重要)
债权的特征为:
-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 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 外, 即使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只能以债之关系为基础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 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 加以 限制。
-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成立的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上的 冲突。
- 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简述债权的权能。(重要)
债权的权能包括:
- 请求权能。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请求权能是债权 的第一权能,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通过诉 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贴请求。
- 保持受领权能。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受强制 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有效地受领年付, 是债权的 本质所在,也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
- 保全权能。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 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 处分权能。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 处分。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的多寡上是不同的。
简述债务的特征
- 债务具有特定性。在任何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均是特定的,且债务的内容也是特定的。依 法成 立的债务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
- 债务具有期限性。任何债务都有确定或可确定的期限。
-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债务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应承担的负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以满足其利益。责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
简述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重要)
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
- 债权有效。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债权无效或者不合法的债权不能让与,也不姓 让与的法律效力。
- 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让与人须与第三人达成以债权让与为内容的协 议,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凡性质上不可让与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以及法律规定不得 转让的债权,均不具有可让与性。
- 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债权转让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规定。
简述免责债务移转的条件。(重要)
免责债务移转的条件包括:
1.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是债务移转的根本前提。无效的债务或者不合法债务不能移 转, 也不发生移转的法律效力。
2. 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 债 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签订的。
3. 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 有可 移转性。
4. 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债务移转协议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时,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债权移转的最关键条件。
5.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债务移转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规定。
简述法定抵销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法定抵销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 法定抵销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提出抵销的债叔己届清醪服。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 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要)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一方财产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 —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财产的增加,包括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或者财 产 本应减少而事实上未减少套
2. 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即应得利益的损失。
3. 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所受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一方获得利 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4. 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包括取 得利益时没有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丧失了根据。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要)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行为。 构成无因管理须具备如下要件:
- 管理他人事务。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的事务必须是 他人 的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且该他人的事务是合法事务。
-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 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依据管 理人 开始实施管理行为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重要)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 理或 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 偿付该费用 的义务。此处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I艮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 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 实际损失。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 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简述合同法专有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由协商,不受 国 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
- 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鼓励交易原则。是指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 为指 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
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体现在:
- 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 约。
- 条件不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则无须内容具体确定。
- 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 的约 束。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重要)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要约人必须是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要 约的相对人则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 体 确定,至少应包括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项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是以对话方 式 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的,承 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 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 外,该承诺有效。
4. 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 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外,沉默不能视为 承诺 的形式°
简述格式条款的含义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要求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眷伺法对格式条歉的限制要求体现在:
- 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列和义务七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限制 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 销该格式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公平拟约或者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 款无效:
(1) 格式条款中有合同无效事由。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 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 款无效。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2010年简答)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 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 一方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 —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 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I,须瞥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 行债 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均己届清偿期。 3, 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2014年简答)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 险。
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成立条件。(重要)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己到期。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 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 期债权未能实现。
4.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和成立条件。(重要)
债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 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厂”“「= -审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 成立撤销权的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放弃债 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 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 一般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 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 成立撤销权的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简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重要)
-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 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时,债 权人可主陶t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 代位权的行使不问第三人是否知晓怠于行使的事实;在债务人行为系有偿行为时,撤销权 的 行使要考虑第三人(受让人)是否知晓危害债权的情形。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债权人只要 在 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之虞时即可行使撤销权。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必过问债务是否到期。
-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 人 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简述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和主合同之间具有从属关系,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并可随主合同的移转而移转。 合同担保具有补充性。
3. 合同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担保有自己独立的变更和消灭原因,并且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 排 除从属性的某些内容。
4. 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简述保证的特征和成立条件。(2009年简答)
- 保证的特征;
(1) 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2. )保证属于人的担保。
(3) 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 保证的成立条件,
(1) 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2) 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 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4) 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简述违约定金的效力.
违约定效力有:
- 担保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定金通过适用定金罚则担保债务的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 预先给付的效力。
简述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 性质和功能不同。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和责任方式,同时还具有证约作用;预付款则 是 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备责任的性质。
- 产生的基础不同。定金是从合同和实践合同;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
- 支付的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分期支付。
- 定金适用于各种合同;预付款适用于金钱债务的合同。
- 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当事人违反合同并不承担 失 去预付款或加倍返还预付款的责任,而是依法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 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付定金一方可要求双倍返还;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付 预 付款一方不会取得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 或双 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不同而不同" 1.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情势变更。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重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2.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基当事芯不;履行各同债务而产生商责任。 4. 违约新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5.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不存在免责事由。
简述违约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
- 继续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 续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金。
- 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方式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 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除上述几种基本的责任形式外,当事人还可采用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责任形式,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重要)
- 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即 发生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 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违约责任有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通 常 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的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 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 责 任中,则不具有限制性规定。
简述合同解释的规则
- 一般解释规则。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 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据此,合同法确立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 解释等合同解释方 法。
- 特殊解释规则。合同法还确立了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
1. 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须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 人。
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 的代价。
3.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4. 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简述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含义及效力。(重要)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 人的 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的效力体现在:
1.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 人,即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2. 委托人的介入权。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 披露 第三人,以便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3. 第三人的选择权。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 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和委托 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同时选择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共同相对人,且第三人在作 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 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 他 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含义和主要内容。(重要)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奢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
,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及形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 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原则上为夫妻共有,婚前财产 及婚后法定的 特有财产仍然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2.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 具 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简述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重要)
- 目的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的是终止合法婚姻关系,并非基于否认婚姻的效力; 而宣 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都是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目的是否认婚姻的效力。
- 原因不同。无论是离婚还是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其原因均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法律 设 置的原因却不同。并且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后,而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原因则是 在婚姻 缔结时就己经存在的。
- 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男女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宣告婚姻 无’ 效则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当事 人提出。
- 对行使请求权期间的限制不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提出,没有时效限制;宣 告 婚姻无效,只要无效事由存在都可以提出;但撤销婚姻有1年的限制,即应当自结婚登记 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 日起1年内提出。
- 对当事人双方是否生存要求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生存期间;而宣告婚姻无效,即使 在 当事人一方死亡后仍然可以提出。
- 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离婚没有溯及力,即离婚前那段婚姻仍然有效;但宣告婚姻无效和 撤 销婚姻具有溯及力,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简述登记离婚的条件。
- 双方当事人适格。一是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 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登记离婚以当事人自愿离婚为前提,离婚合意应是当事 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己达成协议。
- 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 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
- 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请求权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请求有条件的另一方给予适当 帮助 的权利。
离婚时经济帮助请求权须具备如下适用条件:
1. 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包括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 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2. 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 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简述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含义和适用条件。(重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向有过 错方 请求赔偿的权利。
适用条件:
1. 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这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
2. 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的过错行为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 规 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而单独依据该条 规定提 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 须请求权人无过错。倘若请求权人有过错,不得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简述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效力。(重要)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效力包括,
-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再享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同时也不再 负 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 夫妻相互间的继承权丧失。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再是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再具有 法 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不 足清偿簸fe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冬由双方协核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急。
简述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 父母 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特征:
1. 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 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 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4. 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简述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特征:
-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 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
-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简述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
-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 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 .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 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简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法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
-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 养老肓幼、互助互济原则。
-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情形。(重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 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 法定继承的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和遗产分配 的原则等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2.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 嘱 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财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4.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尽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对遗 嘱 继承也存在制约作用,如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 协议己失去法律效力的。
2.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
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5.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重要)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 承的 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如下条件, 1.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2006年简答)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表现在: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
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 制。
3. 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
4. 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 继承, 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简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利南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 为。 遗嘱具有如下特征:
-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
-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遗嘱是要式行为°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2013年简答)
- 立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简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 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
-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
-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
-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简述遗嘱无效的情形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重要)
-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 伪造的遗嘱无效。
(2)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 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 触, 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 嘱全部或 者部分无效。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以遗嘱为前提,没有遗嘱不发生遗嘱继 承。
(3)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007年简答)
-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 人 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 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不承担 清 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重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 赠人 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
3.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4. 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嘱、遗赠的执行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 协 议的效力又优先于遗嘱、遗赠。
简述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 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 遗赠是死因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
- 遗赠是遗嘱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
-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 受遗赠人不受此屣。
-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 赠,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 议取 得遗产。
简述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及意义。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在于: 1.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 2.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3.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 4.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 5.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魏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成一百五十七、简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 时间上的特定性,
- 内容上的总括性,
- 范围上的限定性,
- 性质上的合法性,